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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用凸显

——代表委员聚焦民法典

2021-03-10 10:37:34 来源:中国妇女报

“总体来讲,民法典实施两个多月的时间,从审理的案件看,已经凸显出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家庭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首例居住权案”“丈夫婚前隐瞒艾滋病婚姻关系被撤销案”等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的热议。

民法典实施对社会的影响显现

民法典颁布后,陈海仪代表参加了民法典宣讲活动,未成年人和婚姻家庭相关内容是她讲授的重点。在宣讲中,她会结合实际例子讲解相关规定,很受欢迎。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陈海仪代表投入了很多心血。去年,她注意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困境儿童无法得到生活上的照料,建议民法典规定国家监护来兜底,最终,民法典总则编增加了相关条文。

对民法典中关于妇女儿童家庭的规定,陈海仪代表如数家珍,“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主要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散见在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比较切实全面,比较有针对性。”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发现,民法典正式实施两个多月来,对社会影响已经非常明显,诸如朋友、同事间好意同乘,参加体育活动受到伤害的自甘风险,帮助朋友接送孩子公平原则,以及高空抛物的规制等案例都引发社会热议,也是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人们日常生活产生影响的具体写照。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非常关注收养问题,相关建议被吸纳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一百零五条,比如放宽收养人条件,提高被收养人年龄限制到18周岁,增加收养评估制度。前不久,方燕代表看到,民政部门已专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这是落实民法典的有效举措。”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担任了全国政协民法典导读员,负责婚姻家庭编导读。她特别关注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和一方隐瞒艾滋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案。黄绮委员说,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很有意义,民法典将家务劳动补偿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相信这类案件以后会越来越多。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可通过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

落实民法典妇女儿童家庭相关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民法典关于妇女儿童家庭的条文,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何落到实处?

陈海仪代表期待关于妇女儿童家庭的条文能够真正落地,比如,未成年人撤销监护权、指定监护权问题,民政部门实施过程中把握不是特别准确。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大多是兼职人员,发现困境儿童的渠道还比较窄,尤其是对流动未成年人出现困境的情况掌握不够主动。如何发现困境儿童等还需进一步明确。

“关于未成年人子女探视和抚养困局,需要通过民法典实施进一步破局。”陈海仪代表说,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台配套法律,抓住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契机,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教育不当行为,应给予干预。最高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一方私自带走孩子,离婚后阻止另一方探视的行为,发出禁止令或者人身保护令,甚至撤销监护权。

黄绮委员也注意到离婚后子女探视权行使方面的问题,上海探索了探视权第三方监督人制度。她认为,可以吸纳实践经验,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离婚冷静期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陈海仪代表认为,民政部门在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可以考虑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家务劳动补偿、共同财产分割等作为冷静期必须考虑的内容,“冷静期不单是感情冷静,更是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财产安排的冷静。”

关于收养问题,陈海仪代表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相关实施细则,满足收养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有的希望收养女孩,“这样既能满足爱意,又能满足对子女的期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代孕的需求。”

此外,陈海仪代表注意到,合同编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婚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非常有价值。”黄绮委员说,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确定,各地法院多是考虑债务金额,掌握标准不一。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考虑数额。“共同生产经营”则需要考虑收益是否夫妻共享,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有待法院在审理中认真辨识。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李宗胜代表告诉记者,需要最高法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公布判例、指导性案例等加以规范。

民法典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李宗胜代表认为,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加以判定,把握是否影响到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等,需要常识性判断。黄绮委员认为,应当给法官一些指引,比如疾病是否对配偶、子女造成影响。

近期,智障人士是否能结婚问题引发热议。在李宗胜代表看来,民法典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但是对智障人士结婚如何体现婚姻自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贯彻民法典,在司法政策中增加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规定,畅通人格权救济渠道。审理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案,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制裁。

3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男子每天短信骚扰女同事致其病休,法院判赔9.8万元,并责令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相对原则。”陈海仪代表告诉记者,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职责如何体现,性骚扰的证据如何认定,是否要区分单次和长期性骚扰,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的落实需要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李宗胜代表告诉记者,伴随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出台,民法典的宣传也要提质增效。要紧密结合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开展宣讲,要抓实抓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让民法典走入人民心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典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需要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密切结合。需要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注意实践当中与法律密切衔接的具体操作,与司法机关共商如何细化,让立法本意显现出来,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李宗胜代表举例说,比如涉及父母有吸毒、嗜赌、嗜酒、家庭暴力或者患病久治不愈等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情形,以及夫妻一方有吸毒、嗜赌、嗜酒、家庭暴力等不良习气,如何实现妇女权益日常保障与司法审判相互衔接,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发挥审判作用,还需要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日常保障,及时发现、制止。

方燕代表建议,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修改相关条文,比如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下妇女权益保护、防治性骚扰、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

黄绮委员注意到,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9份,探索将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离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反家暴法的运用和理解,会加深一步。”

陈海仪代表建议,要加强培训,提高对民法典条文精神的理解适用水平,各个综治部门要协调配合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对民法典的执法检查力度。民法典看似只规定民事方面,其实和刑事、行政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很大关联性,可以结合其他法律执法检查,一并落实。此外,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尽快理顺,确立民法典和部门法律的关联性。比如,民法典和刑诉法中对“近亲属”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需要尽快统一修订。

“司法实践中运用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让民法典真正护佑妇女儿童。”陈海仪代表说。(王春霞)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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