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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须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马宏侠 苗莉莉 曹子燕 吴彦明 王红月

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一个孩子吗?

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二人想再生育一个闺女,凑成一个好字。但妻子年龄有点大了,担心高龄生产危险,二人就想收养一个女孩。想咨询,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政策是否发生了变化,他们夫妇的情况允许收养一个女孩吗?

说法

民法典第1100条第1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本条款是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源于收养法第8条,为了与我国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保持一致,对收养子女的人数做出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调整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本案中,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已经有一个孩子的王先生夫妇想再收养一个孩子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能,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收养一个女孩。

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征得孩子本人同意吗?

张某夫妇名校毕业,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身体健康,遗憾的是结婚十几年仍没能生育子女,双方商量之后决定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

最近二人一同到福利院了解考察,喜欢上了9周岁的小明,想咨询民法典实施后,如果收养小明,需要征得小明本人的同意吗?

说法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本条为民法典改动的重要条款,具体改动为将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由“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改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这一改动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民法典第19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小年龄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二是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将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作为收养的必要条件,充分尊重了被收养人涉及自己人身关系变动的自主决定权,也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利益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

本案中,张某夫妇如果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再办理收养手续,则必须征得已年满9周岁的小明同意。

民法典实施后,民政部门是否应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

高女士今年42周岁,未婚未育,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且无违法犯罪记录,计划明年收养一名孤儿。想咨询,届时办理收养手续时,民政部门是否需要对自己进行收养评估?

说法

民法典第1105条第5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本款为民法典新增条款,在本条已有收养登记、公告、协议、公证等收养程序基础上新增收养评估,进而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来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依照一定标准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收养能力进行科学评估。

民法典新增该制度完善了收养程序,规范了收养行为,有利于科学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高女士欲在明年办理收养手续,届时民法典正式实施,依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5款的规定,因收养评估是收养程序的必要步骤,故民政部门应依法对高女士的收养能力等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想在中国收养子女,该怎么办?

某对外国夫妻原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不幸意外身故。后夫妻二人来到中国从事外教工作,非常喜欢中国文化和人民。现二人经慎重考虑,计划明年到所在地儿童福利院收养一名中国儿童。想咨询,外国人应如何办理收养中国儿童的手续?

说法

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该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规定。因涉外收养中存在收养条件审核难、收养后监督回访难等问题,在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的涉外送养案例中,曾出现过一些违法送养问题,国家为确保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外收养行为,对涉外收养规定了不同于国内收养的严格程序条件,以便有效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也是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该对外国夫妇于民法典实施后在中国收养子女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首先,应按照民法典第1109条的要求,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经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除中国另有规定外,还要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之后,依照收养地涉外收养具体程序要求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完成收养登记等手续。

收养人可以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吗?

2010年12月,小谢出生,后父母相继去世;2015年12月,小谢被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给养父母。起初养父母对小谢视如己出,但后来养父母自己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小谢在家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其养父母甚至生出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念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谢的养父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吗?

说法

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被收养人成年之前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规定,共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第一,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无权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第二,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就收养关系解除达成一致,并征得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的,可以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第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有侵害被收养人利益的行为时,送养人有权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有争议,可以请求法院裁判。

本条规定体现出国家侧重保护收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立法价值取向,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侧重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本案中,小谢尚未成年,依照民法典第1114条的规定,其养父母无权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其养父母继续对小谢不好,必然不利于小谢的健康成长,送养人可以征求已年满8周岁的小谢意见,如果小谢也愿意离开养父母,送养人和收养人可协商解除收养事宜,如有争议,送养人可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作者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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