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kaiyun开云体育 > 民法典与妇女儿童和家庭

夫妻间有财产约定,也需承担扶养义务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季亚丽 高婷婷 曹玲湘 史燕羚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3个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李某发现王某婚前已患癌症,但王某说自己属于癌症早期,治疗也得当,不会影响生活,所以婚前就没告知李某自己的病情。

李某感觉受到欺骗,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2)因胁迫结婚的。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有3种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有以上情况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或认定婚姻无效的同时,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为本次婚姻家庭编的新增条款,通过赋予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出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意图。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方在物质上、精神上遭受的伤害在经济方面得以弥补,突出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以及对骗婚、胁迫结婚、重婚等涉婚姻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有效防范。

上述案例中,王某在结婚时向李某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依法支持李某的上述诉求。

夫妻间有财产约定,还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吗?

肖某和赵某结婚时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各自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日常生活开销实行AA制。结婚3年后,肖某不幸患上癌症,为了治疗花尽了自己所有积蓄,并向亲友借款治疗。

赵某认为自己没有花过肖某的钱,双方之间也有财产约定,因此不肯承担肖某的后续治疗费用。

经沟通无果,无奈,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依法支付扶养费。

说法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有密不可分的人身关系,有互相供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义务是平等的,无论是丈夫对妻子,还是妻子对丈夫,无论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多寡,无论双方之间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只要双方还存在夫妻的身份关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配偶存在残疾、疾病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情形下,都必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如有违背,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扶养费。如果扶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之间既要共富贵,更要共患难。本案中,肖某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有权起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法判决赵某向肖某支付合理的扶养费,支持其治疗、保障其生存生活。

夫妻一方瞒着配偶签订装修合同,配偶可以要求解除吗?

陈某和张某婚后约定,超过1万元的消费要夫妻共同决定。为了改善生活,陈某没有和张某商量就签订了一份室内装修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

张某发现后,认为陈某无权擅自决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坚持要求商家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此时,陈某也后悔了,便配合丈夫说,自己确实无权处理超过3万元的家庭事务,主张自己的签约行为无效。他们的说法成立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条规定的实质就是我们常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可以互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需配偶逐一确认。首先,要明确行权目的必须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家庭成员医疗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等。其次,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平等协商约定其他家事行为规则,如互相汇报、财务共管制度等,但该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不能以此为由否认一方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要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不能让相对人承担夫妻之间意见分歧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行为已具备法律效力,如欲解除应与商家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婚内获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某单位每月给员工发放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王某将住房补贴单独取出存在银行卡。现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李某咨询,王某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说法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形式不断涌现,单纯以列举的形式无法规定齐全,因此对共同财产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是兜底条款。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呢?主要从财产获得时间和财产来源上去辨别认定。首先,共同财产的核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既包括通过劳动所得,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其次,这种“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并不要求一定要在婚内实际占有。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性质类似,是城镇住房改革中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本质上属于职工收入的一部分。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根据政策享有并获取的财产性权益,双方对此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李某有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都需共同偿还?

小丁与小米是夫妻,小丁弟弟生病后,小丁为给其弟弟治病,单方对外举债50万元。小米对该50万元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步,看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外在表现形式为:债务凭证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追认。如是,对外,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至于债务实际去向和用途则在所不问。

如第一步无法判断,则第二步从该债务的实际去向和用途去考查。根据涉案债务的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看该债务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购置共同所有的房屋、汽车,支付一方的医疗费和日常生活花销等。如是,则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当然,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承担后,在离婚或者财产分割时,夫妻可以根据债务性质、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小米对小丁弟弟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小丁在未征得小米同意,在小米未参与、未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举债给其弟弟治病,根据上述债务认定规则,该债务应为小丁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小丁和小米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米无偿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作者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