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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可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杨晓林 段凤丽 刘海娜 付鹏博 邓雯芬

婚内单方对外所负大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陈某起诉称:在郭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00万元,经多次催要,郭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和其妻子杨某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要求郭某和杨某对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大额债务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查明涉案单方大额债务的实际去向和用途是否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三种情形。如果查明实际去向和用途属于这三种情形之一,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单方所借,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债务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该债务属于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由举债人自己负责偿还,与债务人配偶无关。并且,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本案中,涉案债务虽然是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数额为100万元,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陈某承担,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债务实际被郭某用于赌博,明显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杨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离婚时能反悔吗?

刘某与吴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存款全款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刘某一个人名下。2010年,双方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吴某一个人所有。

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吴某起诉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上述房屋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完成过户,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刘某能反悔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结婚之前签署财产约定协议的,该协议在双方结婚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生效。

本案中,刘某与吴某作为夫妻,在婚后依法签署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不真实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且双方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合法,依法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撤销,离婚时刘某不能反悔。上述房屋属于吴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不会再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无钱治疗,配偶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小丽与小强结婚后,一直过得和和美美。可天有不测风云,小丽的母亲患了恶性肿瘤,所幸尚处于中早期,如果及时治疗,有很大概率痊愈,但治疗费用高昂。小丽父母自己无力承担,且只有小丽一个独生女。小丽就和小强商量希望能出资救治母亲,小强却怕人财两空,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小丽苦求丈夫无果。在这种情况下,小丽能怎么办?

说法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条是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本条对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又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自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治疗的当事人提供了解决之道。

本案中,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小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2项的规定,以母亲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配偶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之诉,以及时分得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用于救治母亲。

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吗?

2000年,王某(男)与郭某(女)同居后生育一女郭小某,后二人感情破裂,郭某回老家独自抚养幼女,王某与田某结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

2020年,王某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病逝,留下巨额遗产。得知此事,郭小某持本人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欲证实自己继承人身份,但田某与王小某对其身份均不予承认,郭小某是否有权申请确认与王某具有亲子关系呢?

说法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条相较于婚姻法是新增条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具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对非婚生子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确认亲子关系明确自己的生父母,可以满足其精神上知其身世来源的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受抚养、教育、继承等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郭小某为王某与郭某的非婚生子女,但其亲子关系存有异议,依据本条,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王某具有亲子关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益。

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另一方该怎么办?

张某(丈夫)和李某(妻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因感情不和商量协议离婚事宜,但仍未达成一致。

李某估计今年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担心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实施后,民政局协议离婚规定有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到时即使达成协议,但在离婚冷静期内,万一丈夫张某反悔,自己只能通过法院起诉了,想咨询有什么办法尽可能减少丈夫反悔的可能性?

说法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为法律新增制度,在登记离婚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目的在于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下,在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中,设置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内反悔,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且申请登记后的30日届满后30日内,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了一个缓冲期,目的在于有效避免夫妻轻率离婚情形的发生,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本案中,妻子李某的顾虑是存在的,这也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出台过程中备受关注和热议的原因所在,但实际上不必过于担心和顾虑,离婚有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如果一方反悔,感情确实完全破裂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诉讼离婚;如果已经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除起草签署离婚协议外,就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部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悔的可能。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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