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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46.生父母送养子女后,能反悔要回吗?

10年前,李某和刘某未婚同居期间生下一名女婴,二人当时未结婚且经济拮据,商量后将女婴送给家境良好无子女的张某夫妇收养,双方依法办理了送养、收养手续。

张某夫妇将女婴视如己出,悉心抚养,10年过去了,女孩成绩优秀,健康快乐。现李某和刘某经济好转,想要回女儿,可以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新增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这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不仅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与民法典总则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相衔接。除此之外,本条还保留了收养法中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注重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与本案相关的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送养人明显没有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未征得已年满8周岁的女孩同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某和刘某无权要回女儿。即使起诉,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出发,李某和刘某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7.丈夫殴打岳父是否构成家暴?

赵某老来得子,特别疼惜。赵某妻子让父亲王某来家共同居住生活,以协助照看宝宝,但由于赵某与王某育儿观念不合,一直矛盾不断。

一日,王某带孩子外出玩耍,一时疏忽致使孩子跌倒受伤。爱子如命的赵某得知此事,怒火中烧,将岳父踹翻在地,殴打不停,还扬言这事没完。热心群众看不下去报了警,后经伤情鉴定,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瘀伤,构成轻微伤。那么,赵某殴打岳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呢?

说法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出台之前,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民事法律中均规定了近亲属及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相关法律对“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给相关民事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现民法典第1045条对“亲属”“亲属种类”“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利于相关民事法律的理解和准确适用。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岳父不属于赵某家庭成员的范围,但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的规定,赵某殴打岳父构成家庭暴力。

48.表兄妹可以登记结婚吗?

李某与张某系姑舅表兄妹,两人青梅竹马,成年后互相爱慕。他们父母看在眼里,产生了让这对表兄妹结婚的念头,以亲上加亲。两个年轻人听说近亲不能结婚,想咨询他们可以登记结婚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不仅包括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也包括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基于伦理和优生考虑,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直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张某系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血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畴,很明显,他们不可以登记结婚。

49.登记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配偶发现后能撤销婚姻吗?

牛某和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牛某无意间发现华某患有重大遗传性疾病,无法生育,无法治愈,且华某自幼对自身疾病是明知的。

牛某认为华某欺骗了自己,意欲撤销婚姻,该婚姻能被撤销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的范畴。民法典从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善后,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并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撤销婚姻,并在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了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措施。

本案中的婚姻明显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范畴。在民法典实施前,牛某可以依据现行婚姻法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民法典实施后,尚在诉讼中或者在一年期限内新起诉的,法院应依法撤销该婚姻。

50.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李某和陈某经网络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李某拉陈某一起去医院检查治疗,陈某推脱不过,才告诉李某自己从小确诊患有重大遗传性疾病,无法生育,无法治愈。

李某认为陈某欺骗了自己,意欲撤销婚姻。如果他们的婚姻被撤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说法

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对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明确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外,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如相互间不享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等等。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分情况处理。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达法定婚龄”这两种无效婚姻情形,以及“因胁迫结婚的”及结婚登记时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这两种可撤销婚姻情形,因不涉及合法配偶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处理同居财产问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诉诸法院的,本条规定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即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多分,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少分,完善了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加强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有利于遏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发生的可能。对因重婚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处理同居财产时,还特别规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某和陈某的婚姻属于一方登记结婚时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撤销情形,陈某明显属于过错方,故法院在分割他们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的李某予以适当多分,对陈某予以少分。

(作者系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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