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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王丽

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要监护人同意吗?

张某开了一家校外辅导班,为招到充足的生源,张某经常派人到附近小学门口以报班送玩具赛车等礼物为诱饵,获取学生的姓名、班级、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及电话等个人信息。10岁的小李为得到玩具赛车,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张某,此后,小李父母多次接到张某的推销电话。了解实情后,小李父母认为张某未经他们同意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明显违法,要求张某立即删除收集到的信息并停止使用。

说法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103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整体承接了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该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中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其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这一表述一方面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原则,另一方面,也为疫情防控等突发紧急事件情形下,难以满足授权同意原则进行了例外规定。最后,该条第2款将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从收集扩展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能更加周全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害。

本案中,张某在未征得小李等小学生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包括小李在内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明显违法,张某应按照小李父母要求立即删除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并停止非法使用。

(作者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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