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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居住权’保障离婚夫妻弱势一方基本住房所需”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全国人大代表聚焦民法典草案

物权编

“通过‘居住权’保障离婚夫妻弱势一方基本住房所需”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周韵曦

再婚老人如何解决房产纠纷?小区业主维权难怎么破?……

这些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题,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是如何被回应的?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新增“居住权”是一个极大的制度创新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可谓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采访中,代表们纷纷表示,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草案中一个极大的制度创新,对解决低收入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弥补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不足,意义重大。

为何要在物权编中增加居住权专章,而不是放在合同编租赁合同章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概念。居住权是以满足权利人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它与租赁合同所致的债权相区别的根本原因。”

马一德认为,与签订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更能保护权利人的居住利益,“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一种支配权,居住权人对房屋有较强的支配力。居住权是一种绝对权,必须通过登记而设立,一经设立便可对抗除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居住权人能基于物权来请求保护自身的居住利益。居住权可以合同或遗嘱等方式进行设立,可以是无偿的,但租赁权必须基于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他看来,居住权可在整体上提供对权利人最优的保护,这也是民法典之所以创设居住权的法理动因。

他总结道,居住权制度的创设,有利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实现其房屋居住需要;有利于将房屋的所有权功能与使用权功能分开,实现对房屋多样化利用与最大化利用;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保障等。这些都是民法典之所以创设居住权的实践动因。“民法典应彰显时代精神,而居住权的创设正是民法典回应‘住有所居’时代需求的例证。”

在离婚当中保障处于弱势一方最基本的住房所需

由于我国住房产权关系较为复杂,房屋分配可谓离婚当事人间最重要也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尚不能很好地保障女方的居住利益,一方面,房产多为男方婚前所有。另一方面,在房屋分割中,哪方为购买另一半房屋产权出价高,房屋就归哪方所有。这些情况就导致缺少住房来源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女性一方,取得住房所有权的机会少于男性。此外,如今房价普遍较高,即便女方得到经济补偿,往往金额不足以购置房屋。有统计显示,未成年子女多随母亲生活,而带子女的母亲却往往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我们经常能看到,丧偶的老年人再婚之后,往往会因为房产问题,与再婚后的配偶以及当事人跟原配偶生育的子女之间出现矛盾,这类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近年来,老年人与保姆再婚后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的事件也十分常见。”她认为,这类问题反映出:如今,房产在老百姓的收入、财富以及支出中占的比重越来越重了。此外,对于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弱势群体来说,住房保障非常重要。

“针对这类矛盾,在没有更好解决的情况下,采取这种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居住权’,比如在遗嘱中把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遗孀设定居住权,能够有效缓解这种社会矛盾。”黎霞说。

同时她认为,在一般离婚案件当中,对于有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通过设立居住权,既不用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分割出去,又能解决弱势一方的住房保障问题,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做法。黎霞还建议,可在婚姻家庭编作进一步规范,保障离婚当中处于弱势一方最基本的住房所需。

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得到强化

现实生活中,原本应当和谐共处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经常上演着“爱恨情仇”。

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指出,一方面,个别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或者集体炒掉物业想另起炉灶。另一方面,交的物业费都花在哪里、小区广告盈利到底有多少,很多都是一笔“糊涂账”,业主想知道也无从得知。

对于存在的诸多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都有所回应。她介绍说,在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针对许多群众普遍反映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明确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根据一些地方实践,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草案具体如何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利?黎霞举例介绍,原先法律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人数比例和表决同意比例要求过高,导致业委会很难成立。本次可以看到,草案降低了业主共同管理权利这方面的表决同意比例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立业主大会、选择或更换业主委员会以及表决通过其他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难度。另外,民法典草案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于业主大会的设立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能够及时、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黎霞特别建议,在民法典总则中,应当明确业主大会跟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连民事主体地位都不能明确,那么在实践中,会导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存在障碍。比如业委会开不了账户,就无法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公共部分经营收益的财产,这是很典型的缺陷。”

黎霞曾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小区没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这与前期物业相关人员的阻挠大有关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说完全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合同,一般来说很难平等地保护业主权利”,对此,她建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经不动产主管部门、当地消协共同审核并备案,这样更有利于平等保护业主权利,同时也能避免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因为修改合同等问题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侵权责任编

“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袁梦佳

“广泛凝聚共识”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编纂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草案关于侵权责任制度共有95条规定,其中包括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一直属于群众呼声较高的关注议题。

多方施策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突出问题。

从2015年3月启动就参与民法典草案编纂的孙宪忠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高空抛物原来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建立,社会争议一直很大。民法典草案立法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法律上确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三要素”学说,分别是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首先要查清加害行为,那么侵权的核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孙宪忠解释道。

草案同时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且同时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就是说,如果查不到加害行为,这里兜底性条文就指出,一些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人,让他们去给予补偿。此外还有附加性条文,就是一旦加害人确认了,原来那些介于模糊范围内的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返还他们补偿。”孙宪忠认为,这个条文很符合中国实际,关于高空抛物,这是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必须依法保障。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指出,草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小区高空抛物的防范措施,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防患于未然。

扩大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侵权责任编草案还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慧代表认为,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和拓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体现出我国法律与时俱进,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保持一致,开始更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对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迈进的重要体现。

对网络侵权“通知、删除”程序的滥用进行规定

网络用户的权利保护关涉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社会生态的维护。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网络用户滥用权利的案例,参与民法典草案编纂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基于现实考虑,若不对网络用户“通知、删除”作出程序性规定和具体规范要求,可能有碍其他网络用户的权利自由,不利于网络行业的发展。草案里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侵权行为的甄别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利于网络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奔赴各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集民智……立法工作接地气、具实效,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回应人民期待。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字里行间彰显民法典立法的民生关切。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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