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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遭受人格侵害 可申请保护禁令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付鹏博

31.死者名誉权等受到侵害,哪些亲属有权起诉维权?

某民族英雄,受国人景仰,却被某些人不敬、恶搞,严重损害了英雄的光辉形象和名誉,令人气愤,其亲属想咨询谁有权起诉侵权人?

说法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关怀。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英雄和历史名人言行不敬或恶搞,也有历史名人的后人因影视作品与事实不符,侵犯先人名誉,起诉到法院维权。那么,哪些主体有权起诉维权呢?民法典第994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首先,死者有“配偶、子女、父母”的,他们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起诉维权,这时,其他近亲属无起诉的权利。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则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起诉维权。

本案中,被侵犯名誉权的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近亲属,可以按照民法典第994条规定的顺序依法起诉侵权人。

32.人格权受到侵害,停止侵害等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张某因公被单位外派国外多年,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和其素有矛盾的王某趁机捏造事实,污蔑张某,在一定范围内给张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张某回国后得知王某有上述侵害行为,欲起诉王某,但事隔多年,张某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胜诉,想咨询:如果起诉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说法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规定人格权的请求权具有绝对请求权的属性,即受害人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所指向的是持续的妨害行为、妨害状态或可能发生的妨害,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故本条特别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更加完善和周全地保护人格权利。

按照本条规定,如果权利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即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如果王某以停止侵权行为超过3年诉讼时效抗辩,张某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胜诉权,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应当支持。

33.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自己人格权的行为,该怎么办?

郑某发现有人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抹黑自己,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严重损害自己良好的形象和人设,并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想咨询:她该怎么办?

说法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条是新增制度性条款,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弥补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短板,将有效遏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侵害名誉、隐私等网络侵权行为。

所谓“人格权保护禁令”,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违法侵害,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民事主体有权依照本条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违法行为的措施,以阻止侵害行为的实际发生,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

本案中,侵权行为正在发生,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条件,郑某有权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4.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近亲属可以决定遗体等捐献事宜?

张某去世前,未对自己的遗体捐献事宜明确态度。其去世后,家人中有人提议将张某的眼角膜捐献给急需的病人,帮助他人重见光明。想咨询:哪些近亲属可以决定张某眼角膜捐献事宜?

说法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规范了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捐献规则。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捐献,国家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本人生前遗愿,本人生前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捐献或者不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如果有“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这些近亲属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才可以捐献,任何一个人不同意都不符合捐献条件,除“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无权决定人体器官、遗体捐献事宜。

本案中,张某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共同协商一致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决定捐献张某的眼角膜。

35.临床试验可以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吗?

某药企正在研发一款新药,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将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受试者,该药企及参与临床试验的医院等机构可以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吗?

说法

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本条是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进行临床试验的行为规范。不仅明确规定试验机构应当事先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从技术准入的角度,从源头上对医疗前沿科技进行规范和审查管理,还充分保障了受试者的知情权,规定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以便受试者及其监护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试验项目,以避免个别受试者因受利益等因素的驱使,选择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风险的试验项目。此外,本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临床试验禁止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008条的规定,药企及参与临床试验的医院等机构不得向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收取任何试验费用。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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