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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马忆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平衡了夫妻双方与债权人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保护未举债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益,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方“被负债”的问题。

通过该条规定,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最难认定的是第三种债务,尤其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民法典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由于民法典是一部纲要性的法典,仅针对法律问题制定最基础的规则,而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还要由地方各级法院按照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以及个案案情的不同进行指导,法官在审判中经验积累逐渐形成司法惯例。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不同的类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并不相同。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第二,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非举债一方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第三,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民法典第1089条仅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是由有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还是由双方平均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未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些问题仍然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规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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