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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与妇女权益保护

2020-11-17 15:38: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李明舜

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所确定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贯穿民法典始终的核心的价值理念。

在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4条和第14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又分别在第1041条、第1055条、第1062条和第1126条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

此外,男女平等还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男女双方同等适用;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 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兄弟姐妹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在强调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两性不平等现象,对特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倾斜性规定,以防止单纯注重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发生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严重扭曲后果,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

当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不是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更不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在坚持形式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扭正和防止因片面强调形式平等而发生的不公正结果,这恰恰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追求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具体措施。

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的规定。如为了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的身心健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2条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再如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了照顾女方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二是虽然条文中没有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但该规定的指向或在实际实施中妇女更多成为受益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有关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就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男娶女嫁多为“从夫居”的现象,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引领婚嫁文化移风易俗。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而且全面肯定了多为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对于肯定女性的劳动价值,提升女性家庭地位大有裨益。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0条有关离婚困难帮助的规定和第1091条扩大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受益者多为女性。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特别是女方“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妇女陷于“被负债”的恐惧,有效地保障了婚姻安全。

总之,我国民法典特别是其中的婚姻家庭编秉持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特别是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改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注意到并以具体的制度措施排除男性中心文化对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实质平等的不利影响,加强了对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特殊保护,这必将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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