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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 配套实施

——湖南制定和实施反家庭暴力地方法规的经验

2017-05-27 11:10:19 来源:中国妇女报

1996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列入立法规划,省妇联具体承担法规试拟稿起草工作。1998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反家暴立法纳入调查论证范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议案。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决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并对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要求。

《决议》出台后,湖南省反家暴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各部门通力合作,推动反家暴政策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发展。

一是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工程。2001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开始率先实施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建立了七大维权网络和系统的考核评估奖惩制度。

二是反家暴综治考评刚性机制。2003年,省综治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在“群众评价”部分占1分。2012年正式进入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分体系,占1分,由省妇联考评。与此同时,各市(州)也参照省里做法,将反家暴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考评体系。

三是法官审理家暴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湖南省高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关于“证据认定规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以暴制暴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等规定,是反家暴司法保护制度建设的创新和突破。

四是“人身保护令”的多机构合作模式。2010年5月,长沙市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细化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协助职能,成为全国首个由政法委牵头规范反家暴司法执法工作的新模式。

五是警察处理家暴报警的标准规程。2013年4月,省公安厅制定下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原则、职责和流程,强调风险评估、受害人为本以及调解优先。这是我国首个由省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规范性文件。

六是覆盖全省的反家暴倡导培训体系。2009年5月起,省公安厅与省妇联合作,在全省基层派出所所长(教导员)轮训班中安排反家暴培训内容,用两年时间对全省所有派出所所长、教导员进行反家暴培训。2014年11月,省公安厅将民警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技能培训纳入全省各级派出所所长、接处警民警、社区民警等培训班。同时,“社会性别与反家暴”成为湖南警察学院、湖南司法警官学院的正式课程。



责任编辑: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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