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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优秀案例①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体现性别平等意识

2017-05-27 11:03:50 来源:中国妇女报

开栏语

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是党和国家推动男女平等事业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思想、作出了新部署、明确了新要求,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开拓妇女全面发展的新境界提供了科学指导和行动指南。

本版今开设“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优秀案例”栏目,陆续刊发各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典型案例,诠释新的历史条件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核心要义和时代内涵,为各地各部门以及各行各业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一步一个脚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可学可用的示范借鉴,推动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更加有效地指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工作实践。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在立法准备、法律草案的形成和文本的确定等各个阶段都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

立法准备阶段关注农村妇女的参政权利

民政部2004年在北京召开了“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论坛”。与会者在讨论中提出,国家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应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中确定女性比例,保证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政部不断完善性别统计数据。2007年,民政部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对民政统计报表中有关村民自治的指标进行修改,强化性别统计,在保留“女村委会成员数”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村委会主任数”和“女村民代表数”等性别指标。2008年,民政部在开发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时,也将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专门统计。

法律草案形成阶段积极征求各方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民政部召开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分析会,对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专题讨论,分析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现状,提出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的女性比例等建议,并推动将相关建议写入修订草案。

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部门成立调研组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汇报,重视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问题。

积极征求妇联组织的意见。2008年,开云注册送 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进一步促进妇女参政的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专门征求开云注册送 的意见,采纳了相关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男女平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2010年10月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也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主要表现在:将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应当有妇女成员”;明确规定了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要求“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将“促进男女平等”纳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畴,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促进男女平等”;明确提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为村规民约从性别平等视角的审查和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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