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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 保障“她权益”,绽放“她力量”

2023-03-13 16:35:43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不论在家庭还是职场,女性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她”的声音也很多,“女性就业”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延长男性生育假,加大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更是冲上微博热搜,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那么,你了解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吗?怎样才能让“半边天”更加明媚灿烂?

“半边天”享受哪些福利

“妇女节”放假半天

“国际劳动妇女节”,又称“三八”节、妇女节。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的假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那妇女节不休假有加班费吗?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持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

平等就业无“门槛”

自治区妇联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部部长陈玫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月5日,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阅海万家社区邀请专业律师走进小区,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 实习生 武治瑾 摄

“人生大事”不烦恼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英凯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女职工的‘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毕英凯说。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除了“三期”外,近些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也纳入其中,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对更年期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疾病的查治。同时,经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专属休息室不能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促公共场所建设改造“母婴室”。“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走访调查,中宁县辖区正常运营的4家商场、超市达到母婴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但中宁县市民服务大厅建立“母婴室”未按照基本标准配备婴儿护理台、婴儿床等基础性设施。为此,中宁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并向负有主管职责的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中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让‘母婴室’成为城市文明的‘标配’,是对女性人格权的温情维护。”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护理假延长

“去年我生完孩子,丈夫也休了25天护理假,减轻了我坐月子期间照顾孩子的压力,我觉得这个政策特别好。”3月2日,在银川市金凤区一家电子企业上班的产后女职工王芸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自治区妇联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部副部长赵金霞介绍,2019年出台的宁夏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到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鼓励实行“夫妻双方10天共同育儿假”在全国首创,2021年全国各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采纳了宁夏共同育儿假内容。同时,宁夏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婚姻经营有“助手”

“我平常在村里通过妇联的培训和互联网了解到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例如,结婚后发生矛盾纠纷,可以找妇联等部门求助。”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沙泉村白秀玲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某种意义上是夫妻双方经营婚姻的‘助手’。”陈玫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可以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双方积小怨成大仇,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遇困难有人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很多亮点。”陈玫表示,例如,新增救济措施章节,创新救济途径。规定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3月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政镇开展妇女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 实习生 武治瑾 摄

凝聚力量织就“安全网”

“我这段时间通过妇联培训,了解到了很多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3月2日,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东塬村杨晓梅说,“比如,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近些年,我区各部门积极行动,通过多种举措为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不断提高妇女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水平。

针对妇女儿童领域维权等重点问题,2022年8月,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妇女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妇联联合相关单位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 切实做好困境妇女儿童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从源头上为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提供制度保障。

2022年至今,自治区妇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组织在全区开展了100场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抵制高额彩礼、和谐婚姻大讲堂宣讲。借助五级妇女工作网络、妇女之家等,在全区各市、县(区)妇联开展“建设法治宁夏·巾帼在行动——百家联动·送法到家”活动,举办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禁毒防艾等普法宣传8400多场,受益群众30万人(次)。此外,自治区妇联积极发挥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妇联在你身边”维权小程序的作用,2022年全区妇联系统共排查化解婚恋家庭矛盾纠纷1700多起。维权小程序访问量17.20万人(次),矛盾上报281人(次),矛盾化解269人(次),化解率94%。

3月2日,自治区妇联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开展“康乃馨”关爱困境妇女暨妇女儿童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图片由自治区妇联提供)

自治区民政厅为保障困难妇女的基本生活,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等救助条件的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内,确保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有保障;对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困难妇女,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保障范围,给予临时救助或其他专项救助。

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工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婚姻调适、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解决妇女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去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494件,决定救助案件452件573人,发放救助金额747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中受侵害的妇女实现100%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受侵害的妇女能救尽救,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区检察机关联合自治区妇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建立每月信息沟通共享、每季度会商机制,并将“因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纳入救助范围。(杨超 马忠 陶涛 武治瑾)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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