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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的妇女维权运动

2017-03-30 13:34:28 来源:中国性别与法律网

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在不断地发生。世界上绝大多数妇女面临着全面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种歧视的范围包括了剥夺了她们平等权利的法律、政策以及习惯。在通常情况下,妇女在生命、人身安全、受教育、就业以及迁徙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妇女并不能充分参加到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决策过程中去。更加常见的情况是,政府纵容那些针对妇女的犯罪而不加惩罚,从而进一步助长了家庭成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它人员歧视妇女的风气。同时,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在代表女性说话的时候面临着无数的困难。

世界各地妇女维权组织采用的运动策略

“运动”,可被视为一种引起公众关注并引导决策者去解决一定问题的方法。它包括了一系列的行动,以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形成和实践。人权运动,就是一个过程,它的目标在于将名义上的人权转化为实践中有效的人权。

一个有效的运动策略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之上:对目标的明确设定以及对达成这一目标的各种方法有全面的了解。妇女维权者们往往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以除去那些在事实上或法理上歧视妇女的规定,而且,他们还需要使本国的妇女权利与世界水平保持一致。保护女性权益的成功策略,往往有着广泛的基础和多层的目标,而且对“书面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两者之间的差距不断作出分析。改变法律中实质性内容的策略,必须有教育和实践方面的策略与之配套。一个很常用的方式就是由运动团体或其它人来进行公益诉讼,以挑战那些歧视措施或规定的合法性。

以下就是世界各地进行妇女维权运动策略的一些例子:

香港:实施《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的一个主要价值就是鼓励妇女维权团体以全球的视角来采取行动。通过不断地运用世界标准来衡量本国的政策,妇女维权组织可望推动“普遍人权”这一概念的发展。在运动中或诉讼中运用公约的规定,将进一步坚定人们以下信念:这些普遍性的规范并非是抽象的规定而是一项项必须得到维护的具体的权利。公约执行得如何,可以从政策制定时对公约的考虑程度、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时对公约的依赖程度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报告程序中的参与程度来很好地加以衡量。

非政府组织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互动在香港妇女委员会的努力中得到很好的体现。香港的妇女运动团体极力推动妇女委员会的产生。同时,香港需要一个非政府组织来向公约委员会作出报告,这也是妇女委员会产生的原因之一。公约委员会也强调了这一组织的必要性。于是,妇女委员会于2001年正式成立。2002年5月,它在香港召开了大会,各个妇女运动团体代表出席了会议,对它之前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对以后的工作作出了建议。

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变化表明了公约报告程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它也展示了非政府组织在这一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在1997年向公约委员会提交报告时,这些组织提交了原来报告中所没有的重要信息。在司法审判方面,公约的规定也作为一个有效的根据在一个关于性别歧视的案件中得以引用。在一审中,法官引用公约的规定作为解释香港反性别歧视法令的根据,这与该法令的制定就是为了实施公约的事实是相一致的。

法庭在一宗涉及在小学中进行性别歧视的案件中引用了公约的规定。从1998年起,平等机会委员会就开始收到来自一些女学生的投诉,指称一些重点的中学拒绝她们而招收一些比她们分数还要低的男学生。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女学生在完成小学学业时各项相关评价对男学生好,但教育部门多年以来一直根据性别来调整这一结果并对重点中学入学的性别比例加以限额。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公约的规定以及其它国际法理向这一歧视性的政策进行挑战,法庭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香港的反性别歧视法令应当被解释为更好的履行香港在公约下的国际义务。在驳回教育部门关于男生比女生发育慢的辩解时,法庭还引用了公约的第10条。该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破除关于男性和女性的一些不正确的传统观念。

哥伦比亚:制宪过程中的妇女

当1991年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清除了制定新宪法程序的障碍后,该国的妇女团体团结一致,将新的提案提到制宪工作的日程中来。其中最根本的提案就是要将公约规定的原则提升到宪法性法律的地位。

总共34个妇女团体在该国最具影响力的报纸上发表声明,要求将妇女的要求包括到新的政治纲领中来。

这些团体还发函邀请妇女们聚集起来达成共同的行动方针。作为对这一邀请的回应,妇女们从各个城市聚集起来,形成了一个名为“妇女和制宪大会”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这一组织快速的扩大,并开办了一份报纸来公布它的各项活动。在该组织关于其纲领的声明中,它要求新宪法的起草委员会充分考虑公约关于禁止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并且考虑公约相关的建议,如对妇女进行一定倾斜以弥补以前对她们歧视的损害。

女性在全体大会期间积极的游说,有效地确保了一个让妇女全面、有效地参与公共管理的决策过程指导思想得以贯彻。虽然在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什么具体性的规定,但该条的实施有助于妇女获得公共的权力。

  虽然法律上的平等不能保证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但是哥伦比亚宪法还是有一些解决书面的法律和实际的法律两者之间差别的意图。新宪法的第13条对一系列宽泛的平等权加以补充,其规定:“国家将努力使平等得以实际和有效地实现,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被歧视和被边缘化的阶层加以照顾。”

  北美和拉丁美洲的妇女运动有一个很区别,就是法庭在妇女维权的过程中角色不同。北美的妇女运动主要通过法庭诉讼来维护她们的性别权利,而拉美的妇女却同样关注立法改革和大众教育方面的内容。拉丁美洲法律援助组织与它们在北美传统的对应者不同。它们通常采取一些被称为“替代型”或“参与型”的方法,即注重提高边缘阶层的士气和能力,并参与到他们的自我发展计划中来,以期达到改变现状的目的。

智利和阿根廷:遵守国际规定

  妇女团体运用公约的规定来作为衡量国家法律的标准,以保证这些法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比如,在阿根廷妇女维权运动的推动下,该国在宪法改革中将公约视为宪法性的文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如果其在机会和待遇上的遭到基于性别的歧视,都有权向调查官或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智利妇女工作部(简称SERNAM)也是在该国妇女维权者的要求下设立的。该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部份,有权检查政府中妇女的地位,并且,在必要的情形下,有权采取纠正性的立法。SERNAM 根据智利政府在《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件中的国际义务而行事。这一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与警方以及医学界合作来对改善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组织了广泛的教育服务和媒体宣传以便协调其它国家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研究、分析的帮助并且提供相应的报告。

  SERNAM 资助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以消除法律在婚姻关系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不平等状况。并且补充立法,使得母亲和父亲都有权提出解散家庭。SERNAM还引进了一些法律提案,这些法案有助于加强以下方面的内容,如对强奸的追诉、要求男性如在妇女怀孕期离婚要付出补偿,要求男性从其工资中分担房屋和抚养儿女的责任。SERNAM 的《家庭法案》(1991年),完全建立在履行该国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即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这一法案是在与受害妇女以及她们的代言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之后出台的,目的在于协助她们在这方面进行法律改革的斗争。1993年,智利反对家庭和性别暴力组织正式成立并与一切相关组织建立了联系。这一组织的目的就是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案的相关规定。

  为了向司法界展示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SERNAM启动了一个说明性的项目。在该课程中他们通过证据,向法官们展示了他们在以往工作中遇到的家庭暴力的完整历史。

  菲律宾:在战争中受到强暴的妇女

  1991年韩国的妇女组织向世界揭露,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朝鲜、菲律宾以用其它亚洲国家的妇女沦为日本帝国军队的性奴隶。这些妇女组织通过无线电广播来寻找幸存者,鼓励她们说出自己的故事。很大一部分的工作涉及到将受害者的案件记录下来,而这些案件往往是为时已久。因此,研究工作包括了辨认当时每个“慰安妇”的具体环境,号召她们自己,或是她们的家人和社会来讲述她们的故事。而且研究工作还包括通过与在日本发现的战争文件相互对照来证实每一个案例。这一研究使得关于在占领区实行人道待遇的原则得以在战争法中加以注意。

  这些妇女组织通过进行采访、公众论坛、新闻发布会、电台以及电视采访等方式,强调了战争中的强暴问题,并且向日本政府要求讨回公道和说法。她们还向律师咨询了相关的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咨询了关于禁止战时强暴国际公约以及日本、菲律宾国内禁止强暴的法律的规定。

  在地区的层面上,亚洲众多关注慰安妇问题的组织召开了一个会议。会议要求日本政府对此作出赔偿。而且,众多讨论会得以召开,来自朝鲜、中国、菲律宾、中国台湾、印尼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受害者交流了她们的受害经历。从而,一个松散而广泛的,为战时受害妇女发言的妇女组织联盟建立了起来。她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以便获得广泛的支持,并将战时对妇女的侵犯公诸于世。虽然慰安妇以及其它在战争中受害的妇女的事迹还远远没有得到揭露,但妇女组织毕竟已经成功地使世人对这一事实加以关注。

  博茨瓦那:挑战歧视性的国籍法

  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很多的妇女维权活动家开始关注那些直接或间接地歧视女性的法律和习惯。这些人决定建立一个志在解决法律歧视问题的组织。Emang Basadi 妇女协会成立了,它的宗旨就是要消除所有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法律。第一步,这个组织将精力集中于公民国籍的法案上。这一法案规定,妇女的子女以及她的外国丈夫并不能由于她具有该国国籍而获得该国的国籍,但与外国妻子结婚的男子却可以。Emang Basadi 的成员首先制定了挑战这一规定的策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研究了法案的背景,官方对相关规定的辩解,支持以及反对这一法案的论点,以及受到影响的妇女。这些研究由组织中的个人完成。原来较为主流的观点是这一法案仅仅影响了很小的一部分处于精英阶层的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但研究表明这一看法并不正确,其实普通的农村妇女受的影响最大。另外一个非政府组织(南非妇女和法律组织)参加了这个项目并帮助研究的展开。这个组织找到了很多居住在博茨瓦那的边境附近的不属于精英阶层的农村妇女,并将她们的资料公开。

  在进行了这一研究之后,妇女协会决定修改这一法案。第一步行动就是让公众注意到这一法律的歧视本质。1986年,她们向议会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提供了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了该法案的历史、它其中含歧视性质的条款以及修改它们的建议。直到1988年,这个问题在新闻媒体上得到了很大的宣传。

  在这段时间,她们采取了试验性的步骤来挑战国籍法的合宪性。1990年,一位该国名为Unity Dow的女律师与一位美国公民结婚,她决定采取这一试验性的策略。于是,她向高级法庭提起了诉讼,主张国籍法剥夺了她将她的国籍传给她的子女的权利,而一位男性公民却有这一权利,因此,该法构成了对她的歧视,违反了宪法。

  妇女组织进一步认识到,Unity Dow的胜利将象征着所有博茨瓦那妇女在这个方面的胜利。于是她们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挑战以往歧视性的作法:

  A) 法庭诉讼的方式;

  B) 劝说立法者修改国籍法

  C) 调动协调大众传媒的报道,推动大众教育,获取大众支持

  妇女组织举办了很多大会,详细阐述了这个规定实质上侵犯了所有妇女的权利,而不仅仅是那些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

  大众对她们的工作深为关注,并采取了很多种形式来表示他们的支持,比如出席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印制了大量的粘贴画,穿上带有支持性信息的衬衫等等。妇女维权团体还为大众进行这些宣传从瑞典国际发展部(SIDA)那里筹集了大笔资金。

  诉讼

  Unity Dow的案件成功地挑战了国籍法中针对性别进行歧视的规定。Unity Dow 引用了很多国际文件,虽然博茨瓦那还不是那些文件的签署方,法庭都予以采纳,并据此断定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妇女的歧视,违反了宪法。法官们认为,既然博茨瓦那是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国,他们自己就应当有权将国际条约纳入他们断案的根据之内。

  组团参加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为妇女组织建议政府修改国籍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国籍法的修正案最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建立平等的性别对待以与法庭判决保持一致。

  妇女改变政治

  妇女能否对政治事务进行平等的参与,关系到这个世界一半的人口能否在重大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权力职位上排除妇女,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没有妇女参加,这些作法都无益于公共生活的发展,也将损害公共生活中公平竞争和人人平等的原则。

  《北京行动纲领》呼吁联合国采取新的措施,以使得性别平等的目标,特别是在职业范围内的性别平等目标,能在2000年能够实现。

  很长时间以来,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人们都已经承认,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是所有人根本性的权利,无论其是男人还是女人。但要实现妇女参与权力以及决策的平等,在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上的实践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妇女的利益和关切并没有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得到考虑,她们也不能影响那些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键性决策。而这些决策往往会从整体上影响整个社会。

  将性别平等的考虑纳入立法、政策以及规划中去的一些机制。政府已经设立相应的机构来响应性别平等大潮的要求。除了设立相关的政府机构以外,一个全国性的机制还包括了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如一个独立的调查官或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他们负责确保立法上实现性别的平等。比如,在印度,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号召下,当局起草了《国家妇女权利法》,以建立应对性别歧视的法律、机制以及规划性的措施。当局还在国会中设立了妇女委员会来检查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并且指定国家妇联作为全国妇女提交投诉的独立调查机构。

  有证据表明,如果有相当多数量的妇女参加到决策机关中去,政策制定者们就越容易对一些妇女关心的,比如生育健康、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问题中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

  到目前,妇女在全世界的代议机关中仅仅占14%的比例。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措施来在公共生活中达成性别比例的协调。印度制定了法令,在乡村一级的委员会中为妇女保留了1/3的席位。这种做法富有成效,保证了妇女在选举候选人、议会代表以及委员会委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以下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妇女保留的比例限额:

  立法机构中的比例:

  印度

  宪法的第74条修正案要求地方以及自治政府的选举中必须为妇女保留33%以上的席位

  尼泊尔

  每一政党的候选人中至少要有5%为女性

  孟加拉

  在地方,必须至少为妇女保留30个以上的席位

  乌干达

  在45个选区中每区至少要为妇女保留一个席位。比如,280个席位中妇女至少占45个, 大约占14%

  坦桑尼亚

  地方席位中的25%要保留给妇女,而国家席位中这一比例为20%

  阿根廷

  参议院和众议院中30%的候选人必须是女性,且她们必须处在可以实际参加竞争的状态之下

  巴西

  20%的选举候选人必须是女性

  比利时

  政党的登记成员中必须至少有33.3%的女性

  法国

  出台了要求性别平等的法律,要求在国民大会、参议院、地方政府、巴黎市政厅以及欧洲议会的选举中,登记的党员要求有50%的妇女

  斯堪的那维亚

  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的政党,如丹麦、挪威和瑞典等,都已长时期地实施为妇女保留一定席位的作法,从而在这些国家中,妇女意志得到最好的代表

  南非

  从非洲国民大会党(ANC)的党员中产生的候选人必须有1/3是女性

  英国

  1997年起工党采取了保证女性比例的作法

  莫桑比克和纳米比亚

  在莫桑比克和纳米比亚,执政党采取保证妇女比例的作法,在编制其党员名单时确保其中妇女的比例占到30%以上

  两性平等普及化

  普及化的目的在于性别平等的考虑带到国家生活中来。联合国将这种考虑定义为“确立一个程序以评价任何计划中的行为可能给女性和男性所带来的影响,这些行为包括任何领域和任何层次上法律、政策或规划的制定。这个方针的目的在于使男性和女性的利益和体验在平等的尺度下得到考虑。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政策和规划,其设计、执行、监测以及评价都应遵循这一平等的尺度,以使得女性和男性能从中平等地受益并使不平等得以逐步消灭。”

  以下便是将两性平等普及化的一些例子:

  在印度,村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地方组织中的职位有33%被保留给了妇女,这种保证妇女比例的做法逐渐改变了印度农村的面貌。这一制度渗透到整个以农业为基础,以互助信用为特怔的社会中去,使得近200万妇女得以参加公共生活。妇女们将卫生、教育以及接受基础设施服务方面的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并使得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在那些由妇女担任领导的村务委员会中,国家税收的征收有了很大的改善,而且政务公开也有很大的进步。因为保证妇女比例制度的存在,人们对女性的权利更加关注。从而,越来越多的妇女冲破了已往在合作组织中对她们任职的隐性限制,不断地冲击着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泰国政府已经将性别平等普及化作为一项政策来实行。这项名为“妇女发展前景政策和规划(1992-2011)”的计划由国家妇女事务办公室来执行。中央政府各个部门都被指派有不同的关注焦点以保证性别平等的作法在所有的政府规划和行动中得到体现。这一计划还包括让更多的妇女有机会获得由行政机关和议会提供的训练、奖学金以及出国留学资助。

  非政府组织在公约执行中的作用

  从事妇女维权运动的非政府组织与孟加拉政府的互动过程,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国家如何从一开始对保护妇女权利无所作为,但经过从事妇女维权运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它对此表示了坚定的支持。

  在孟加拉向公约委员会提交了第2份报告书之后,在编制第3和第4份报告书时,这个互动过程就开始了。孟加拉的第2份报告并没有充分地展示了该国妇女们的权利状况。报告仅仅集中于公约的第16条,而对其它15条都没有充分的注意。而且,该份报告没有提供在劳动力市场、文盲消除、教育、平均寿命以及政治参与等各个方面两性的分布数据。

  公约的委员会指出,该份报告并没有符合相关的形式和内容上的要求。而且,该份报告并没有说明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孟加拉妇女的权利上起了一些什么作用。

  在这份报告提交之后不久,在为参加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作准备时,非政府组织加强努力,使政府对公约更加负责。

  在准备北京的大会时,妇女组织于1993年11月举办了一场非政府组织准备论坛。这一论坛包括了一个内容丰富的方针以及数场主要的活动。

  首先,一系列关于公约以及妇女人权的研讨会在中央以及各个地方召开。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成员都被邀出席。其次,组织了一轮宣传以吸引媒体的注意,并创造机会给妇女活动家在新闻报刊上撰写文章。这些活动让政府充分认识到遵守公约报告义务的重要性。

  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对孟加拉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大会召开后不久,孟加拉政府制定了一个《国家行动计划》(NAP)来实施公约的相关规定。会议提出的“行为纲领”,作为妇女维权运动的一部分,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为了更好的发展NAP以使之与北京“行动纲领”相一致,妇女儿童工作部(MOWCA)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指导公约报告的准备。妇女儿童工作部与进行妇女维权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合作,让它们来帮助自己的工作。这种合作关系从NAP发展期间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加强。

  非政府组织还参与到报告的准备和分析中来。比如,一个名为“亚太地区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的组织与孟加拉的活动家们结成了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得那些活动家有更多地机会接触到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在公约委员会的委员们再次集中来讨论报告时,孟加拉的妇女维权者也得以再次出席。

  除了研究国内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互动关系之外,这些组织还进一步加强了她们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

  孟加拉新报告的撰写,遵循了公约的第18条以及其它的指导规范的要求。这份报告相对第2份有了明显的提高。其第一部分总结了导致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多种因素。第二部分按照公约的第2条至第16条,逐条介绍了孟国拉在该方面取得的进步,最后,报告的第三部分总结了政府为贯彻《北京纲领》所采取的措施。

  北京大会成为改善孟加拉妇女人权的一个重要的催化剂。孟加拉妇女维权运动组织的努力说明,通过与政府合作,非政府组织能逐步改变后者对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的看法。

  互动作用的成果

  新报告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北京大会的准备和参与中付出的努力。新的报告还举出了非政府组织在作出突破时取得的诸多成功。非政府组织在政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非政府组织的影响下,妇女和儿童工作部逐步认识到,对妇女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是由于对妇女有着歧视性的世界观而导致的。因此,该部展开了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司法界、警方、医务界以及媒体等诸多领域。

  孟加拉还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330个议会席位中为妇女预留了30个。从1997年起该国首次允许妇女参加直接竞选,特别是在地方议事会职位的竞选。在这些竞选中,也史无前例地有众多女选民参加投票。孟加拉一个大型的非政府组织为这些新选出来的女理事会委员们提供了一个月的培训。在培训中委员们学习与联邦政府打交道,征收税款、仲裁小额争端以及维持法律和秩序。

  在孟加拉,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促进了政府履行公约义务。上述非政府组织参加到报告程序中来,在促使政府遵守公约义务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个例子在对孟加拉的研究中非常明显。在公约委员会于1997年1月召开的第16次会议上,委员们认为联合国应当帮助召开非正式的会议,以便让各国非政府组织能就报告国的情况提供更多的信息。1997年7月,在大会结束之时,联合国妇女工作司司长Angela King说,“欢迎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大会中来。这些组织的作用值得肯定,他们与委员会的联系应当走上正轨……”根据公约对报告制度的指导,委员会将要求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报告准备中起到了什么作用,特别是公约及其义务是否在该国被广泛知晓。

  对孟加拉这一例子的研究表明,非政府组织在平民阶层和政府层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参与使得公约以及一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广为人知。

  世界各国在法律上推进性别平等的策略

  美国:即时法律保护和教育基金(NOW LDEF)

  这一组织通过组织平民阶层加强团结和组织面向公众的教育性宣传,以期在法律制度上实现妇女平等地位的目的。

  这一基金一个关键的工作就是提出法律草案,并帮助该提案的起草和推动立法。然后,基金成员会通过法庭,来确保这些法律被正确地解释和适用。

  20世纪90年代,基金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其在要求国会通过《反对侵犯妇女法案》长期努力中扮演了领导性的角色,并取得成功。在与其它法律的共同作用下,该法案使得那些在由于性别歧视而造成的犯罪中受害的妇女能够向凶手要求民事赔偿。而在这之前只能依靠刑事司法制度来获得救济。

  基金会还是国会要通过的若干法案的积极支持者。其中包括受害者劳动权法案。如果这一法案获得通过,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妇女将会被保护,从而不会仅仅因为家庭中的不幸而失去工作。

  NOW LDEF基金会参加庭审的一些例子:

  家庭暴力

  在1999年Cachola v. Cachola 案件中,基金会联合其它11个当地和国内的反暴力组织,代表一位被殴致聋的妇女起草了一份纲要提出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一项请求法庭出示保全令,以将她经常滥用暴力的丈夫和儿子从她家驱逐出去。这位妇女为了逃避丈夫的暴力,从家中逃出,住在女儿的家中。纽约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让施暴留在家里而受害者却要离开家庭,无异是对施暴者的最佳奖赏。上述建议纲要列举了大量证据,说明家庭暴力是如何导致流离无家可归的。报告还引用了社会科学以及学术上的材料,来说明将施暴者驱逐出家庭的法令能有效防止被害妇女落到流离失所的境地。

  学校中的性骚扰

  基金会一直致力于实现女性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近年来基金会还主张,如果一名女生在学校中受到性骚扰,她的平等受教育权就得不到保障。在1999年Davis v. Monroe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校方明知一名学生被另一名学生进行性骚扰,他们必须采取措施来制止这种行为。如果他们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他们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上的性骚扰

  在1998年Jenson v. Eveleth Taconite Co. 案件中,17名女矿工提起了集体诉讼,控诉性骚扰严重到她们中的某些人不得不携带刀具来自卫。在确认责任的阶段,她们取得了胜利,但是在判决损害赔偿阶段,地区法官将案子转给一个高级的治安官,后者判决每个妇女极其微薄的损害赔偿,而且没有任何处罚性的赔偿。在就赔偿进行新的审判之前双方达成和解。摘要引用联邦和州各方的发现,即由于司法界长期以来对性骚扰案件的厌恶而在法庭上产生了性别偏见。

  在1997年到1998年最高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中,基金会协助形成了一项处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性骚扰的法律规则。这些案件分别是: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 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 t和 Burlington Industries v. Ellerth。 最高法院宣布性骚扰是一种不可宽容的歧视形式。法庭指出,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如果影响了下属进行工作的能力,就形成了歧视。而且,法庭还指出,雇佣者对其雇佣的上司对下属进行的性骚扰负有赔偿的责任。即使上司由于雇佣者对其采取了停职或降级的处分而停止了性骚扰行为,雇佣者的赔偿责任还是不能免除。

  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ACLU)妇女维权项目

  1971年ACLU 建立了它的全国妇女维权项目,为妇女争取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通过与ACLU其它53个分支机构进行合作,这一项目提起诸多的诉讼,以确保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实际地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的内容包括工作场合、教育、保障体制、犯罪司法系统、家庭、获得公共收容,结社以及获得政府支付等各个方面。现在,联邦和州的法律禁止在劳动、教育以及住房方面进行性别歧视,这一成就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妇女维权项目的努力。

  由最高法院审理,并由ACLU参加诉讼的一些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Reed v. Reed (1971)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基于性别的分类是违宪的,违反了宪法第14条关于平等保护的修正案。

  Frontiero v. Richardson (1973) ACLU说服最高法院,将一项规定宣布为违法。该规定要求服役的妇女要证明她们的丈夫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才能获得医疗和住房的福利。但是服役的男性却不用证明就可为他们的妻子获得上述福利。

  Roe v. Wade (1989) 最高法院宣布妇女根据宪法,有权终止她的妊娠。

  美国妇女维权运动的发展和女权主义理论的出现

  女权主义理论从妇女的生活体验中来。女权主义理论通过确认女性一些经历的存在来对其加以运用和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展现法律如何通过更加注重男性价值的区别和分类来压迫女性。女权主义法学理论试图向妇女们阐明法律的来龙去脉。从而,一方面,女权主义的法律学说从实践中不断地产生,而另一方面,由诉讼者和学者共同阐释的新理论远见,也在不断地推动实践的发展。

  妇女维权运动深深地打上了20世纪60年代公民权利斗争的烙印。以下是美国妇女维权运动的一些重要事件:

  l 性别歧视诉讼:在Ruth Bader Ginsburg领导下的ACLU主办了妇女维权项目(WRP),在最高法院不断地挑战性别歧视。1975年,来自福特基金会的捐赠使得妇女维权项目得以扩大它的员工队伍,从而成为全国最大的从事妇女公益诉讼的团体。从那时起,这一组织不断地赢得重要的诉讼,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妇女的权利。

  l 全国妇女和法律大会使得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学者每年度都有机会举行一次会议。

  l 在法学院里出现由女老师来教授法律的现象,这将对提高人们的女权意识有重大的影响。

  l 女权主义的诉讼从业者发展了卓有成效的方法来帮助妇女。比如,女权主义律师主张,要决定一个妇女杀死对其施暴的人是否构成自卫,应该考虑被告本身在一个按性别区分的社会里对自己女性身份是否确认。女权主义律师还首次提出,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由原来的法律所强加的不平等的价值观被逐步揭露,从而导至女权主义学者和法学院里女权主义的法学理论课程更加关注这个核心内容。

  l 女律师和学者试图通过研究组织和委员会的形式来挑战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那些受到最高法院和律师协会支持的妇女们参与了研究组织和委员会,并提出报告来总结妇女在法律体系中充当律师和诉讼者的感觉。研究小组由法官、从业者以及学者组成。他们的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公众耹讯和圆桌会议。主题包括从法庭上的性偏见到律所里性歧视。这些实证的研究对关于法律职业的女权主义理论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这些由妇女们遇到的问题并不被视为仅仅影响到妇女,而是影响到了所有的男性和女性,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和社会的问题。

  l 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式的教育为女权主义思想提供了实验的机会。一大批女权主义学者从法学院设立的诊所机制中获益。

  劳动妇女组织—印度的社会公正

  就像世界上其它很多地方一样,父权社会系统以及一个歧视女性的经济和思维环境滋生了妇女们所面对的很多暴力。

  作为妇女运动的结果,1983年制定的印度刑法典在498条A款中将家庭暴力规定为犯罪。但实际上很少有人因此而被定罪。那些警察在收到关于虐待或嫁妆产生的暴力时,并不是去为妇女主持公道而是以此为据向被控的男子及其家庭索贿。

  劳动妇女组织与其它救助暴力受害者的中心紧密合作。在加尔各答成立的妇女联盟逐渐发挥威力。她们多次向涉案的警察、中央部门以及其它国家机关请愿。

  一个名为“Swayam”的组织于1995年成立,该组织的名字在印度语中意为“自救”。它向妇女们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医疗救助、推荐参加假日培训、提供住所以及创造就业机会。咨询师们还帮助妇女们建立起自信以及培养她们的决断能力。他们希望通过改变传统的观念从而使人们认识到,使用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而且还是一项严重的不法行为。这一组织还致力于使暴力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还有一本杂志和一个戏剧团体在积极宣传妇女们的经历和观点。其它的妇女团体纷纷加入“Swayam”,为该地区36个警察局组织相关的研讨会。

  劳动妇女组织经常帮助那些在家中遭受到虐待的妇女到当地警察局去登记。这些妇女团体的不断运动以及形成的关系,使得官员们更加愿意和她们合作。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妇女们团结起来了。单独一个妻子,如果遇到使用暴力的配偶,她的反抗可能招致进一步的毒打,但如果有一群女人,就可能更加有效地对这个丈夫施加压力或使他羞愧,特别是当她们威胁要闹到警察那里去的时候,事情更是如此。同样的,仅仅一个妇女向警察求助,她可能被整个警局的人取笑,但如果一群妇女去,而且她们看来略通法律的话,事情就不会是这个样子。通过人民法庭来解决争端,在印度农村里是一种很传统的方式。这种方法也成为劳动妇女组织对暴力行为战斗的一种手段。这种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通常是把人们聚集在一起进行激烈的辩论,使得个人的冤屈得以公开,从而使公众的道德来集体羞辱有罪的那一方。劳动妇女组织运用这一司法体系来帮助妇女们。而且,她们与一些男性组织紧密合作,说明这并不是一场妇女针对男人的斗争,而是一场反对任何形式暴力努力。

  通过挑选那些没有任何党派背景并且行事公正的人来担任裁判者,妇女组织成功地防止当地的政治以及性别偏见影响争端的解决。劳动妇女组织还将公众的正义感作为支持女性的论点基础。而且,为了对抗家庭暴力,它还运用了当地社会中的一个观念,即为了整个集体的安定,人们有权去干预一个家庭的事务。整个听证的过程试图达成一个人们普遍认为公正且可行的解决方法。然后参加的成员将解决方法写下来,让在场各方签署。而当问题特别棘手或暴力现象极端严重时,劳动妇女组织将案件提交到当地法院来处理,而且往往从别的非政府组织那里获资助来承担诉讼的费用。

  这种社会参与的方法使人们更进一步确信,社会压力、法律以及警方的行动能更为有效的阻止暴力的发生。但这些因素也可能给妇女带来危害。因此,当公序良俗能制裁对妇女施暴的行为时,劳动妇女组织就试图运用严格的社会规范来为妇女谋福利。

  当出现偏向男性的社会习俗(如家庭惩罚习惯)时,社会同时也会出现一股声音,要求那些不注重家庭关系和家庭责任的男人不得使家庭破裂,从而使妇女也受到保护。

  通过帮助那些无力的妇女表达她们的声音,全印度的妇女组织让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问题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

  孟加拉的底层路线:与非政府组织系统合作

  孟加拉全国妇女律师协会(BNWLA)、Ain O Salish Kendra (ASK)以及Madaripur 法律协会(MLAA)团结合作,大力推动了妇女权利方面的法律改革。

  由于司法制度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诸多不足,MLAA从1983年开始运用Shalish (可大致翻译为一种乡土调解制度,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得以解决)。在某些案件中,第三方不仅仅协助解决争议,而且还对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推广这种简单却非常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福特基金会以及其它捐赠者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一个居民培训协助体系,从而使得MLAA得以进一步扩大它的法律。

  由于司法制度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诸多不足,MLAA从1983年开始运用Shalish (可大致翻译为一种乡土调解制度,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得以解决)。在某些案件中,第三方不仅仅协助解决争议,而且还对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推广这种简单却非常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福特基金会以及其它捐赠者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一个居民培训协助体系,从而使得MLAA得以进一步扩大它法律援助的规模,并且为来自孟加拉各地的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调解的培训。人们经常是通过他们的介绍知道这个组织,从而通过设在其所在地的工作者或分支机构与它联系。在这些客户中,与婚姻争端有关的人数占了很大一部分。在通常情况下,MLAA组织一场让客户和争端的对方都参加的Shalish。同时,他们的亲友也欢迎参加。整个过程由一名调解员来协调,以村为单位建立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其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些成员在当地有很高的威信,并且接受了MLAA提供的关于婚姻法、土地法、仲裁技巧以及相关技能的培训。

  由非政府组织的这种解决方式虽非十全十美,但是其相比其它选择而言,还是有很多优点。传统的Shalish往往带有性别偏见和无视法纪的特点,而且那些对法律略通一二的人倾向对他们的服务收费。而与此相比,由非政府组织来采用这种传统的社区解决方式,能令人信服地使更多人能获得公正的裁决。这种作用甚至比法庭的作用还要大。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领导人可能无视法律、对情况漠不关心、腐败、持有性别或阶层偏见等等。从而会产生各种荒诞而不公平的决定。由非政府组织发起的Shalish 在处理这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实践时尤受欢迎。新型的Shalish 对起法庭而言还有一些优势,因为后者往往有拖沓、收费高以及对非法律从业者过于难以理解等等缺点。非政府组织采用Shalish的方法,与其它活动相配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通过对调解员的挑选、训练以及非正式的引导,他们能排除那些经常干扰传统调解程序的偏见。其中还有很少一部分案件进一步带到法庭上去。因此,由于诉讼威胁的存在,当事方往往都很愿意达成和解并遵守承诺。

  秘鲁:运用法庭、传媒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

  秘鲁首位妇女权利调查官经常发现,在家庭虐待的案件中,立法的意图与司法实践存在相当引人注目的差距。调查官办公室决心消除以下这种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偏见,即妇女为了家庭生活和孩子,应当忍受一定的暴力。

  对妇女组织而言,要想影响政府的政策,调查官办公室是很关键的一环。去年九月,独立调查官在面向法官、律师以及法律学生的出版物中以相当大的篇幅公布了她在研究中发现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歧视。在这份报告出台几周之前,办公室还为那些主要处理性犯罪的法官组织了第一次培训。对那些支持妇女权利的判决,研讨会详细审视了它们的法律基础。

  这种意识的提升,促成了一些先例被推翻。其中一个先例规定,当一个妇女基于家庭暴力的理由要求离婚,仅仅当这种暴力是重复的或持续的时候她的要求才可得到支持。办公室还帮助废除了一项要求法官根据当事方的“社会、文化以及经济水平”来断案的法律标准。事实上,这种标准认为,暴力是贫穷和未开化的人群所常见的现象。

  在秘鲁,妇女维权办公室(DEMUS)是另一个涉及到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组织。DEMUS方法多样,包括与记者合作,与广告代理商合作以及与当地政府合作等等。去年,DEMUS开始与一些进行“全民厨房”项目(专门向贫困的家庭提供免费的食物)的妇女们在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进行合作。DEMUS 还帮助很多地方政府实施它的全方位保障,即将受害者的真正需要放在首位,而不像传统那样强调调和夫妻矛盾。对DEMUS而言,要反对那些传统角色中妇女形象的典型,进行公开宣传举足轻重。DUMUS 发现,与那些善于运用大众媒体的团体合作,是解决妇女问题的关键。那些对妇女的角色持肯定态度的媒体宣传以及视频戏剧对提高人们的意识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个反对强迫避孕手术的视频节目揭露了秘鲁生育健康项目的弊端和虚假。作为回应,卫生部同意建立制定相关规范,放弃强制性的行为,包括大规模的绝育行为。如今,妇女们在签署进行上述手术的同意书之前,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咨询以及避孕知识。绝育手术在整个国家减少了30%。

  秘鲁妇女维权组织指出,与学术机构、职业协会、农村地区以及贫穷阶层建立联合相当重要。这一观点引起了很多妇女活动家的共鸣。

  巴基斯坦:示威反对“为了荣誉”的犯罪

  在巴国,每年平均有超过500名妇女被以“荣誉”之名而谋杀。在该国一个名为Hudood and Zina的规则指引下,如果一名已婚女子被强奸,而且又不能证明她是通奸时,或一名未婚女子被强奸,都认为是损害了她家庭的荣誉。她的父亲、兄弟以及儿子都认为应对这一罪行进行报复。但这种报复不是针对作恶者,而是针对受害者,即他们自己的女儿、姐妹或母亲。1999年4月6日,Samia Sarwar 在咨询律师的事务所外被她的父亲射杀。而她来这间事务所的目的就是咨询如何与她已疏远的丈夫离婚。Samia的父亲不仅仅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家庭荣誉,而且还要求将她的律师绞死,因为他为她提供了法律建议。

  而且,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妇女们还遇到了来自刑事司法体系的官员们更加强烈的敌视,因为他们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内部之事,不应由法庭来管。考虑到官员中这种偏见是如此的流行,妇女们向警察局提起的求助屡被拒绝也不奇怪了。那些宣称自己被强奸的妇女在所有级别的官员那里都不被相信,而且被非常无视以及不耐烦地对待。她们必须与那些专权的警察、只关心她们贞操的医生、业余的检查官、狐疑的法官以及一个充满歧视和低效的法律制度不断地进行斗争。那些寻求正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们,经常遭遇到刑事司法系统内泛滥成灾的折磨、恐吓、肉体虐待、行贿受贿腐败。

  巴基斯坦人权委员会开始了一项运动,要求废除“为了荣誉”的杀害,并且让国家对这些针对妇女的犯罪采取行动。他们提出以下要求:

  A. 警方应为那些参加处理家庭暴力的警察制定明确的指导,包括规范对施暴者的逮捕政策。目前,因为偏见的存在,加之缺乏训练,警察们经常不愿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当作完全的犯罪来对待,而是将自己看作一个协调者,经常通过阻碍或延缓上述的投诉,以对各方(特别是受害方)施压,使他们能就争议解决达成协议。

  B. 培训关于性别敏感问题的检控官。检控官经常对与女性的暴力受害者打交道感到反感或不适,而且还缺乏基本的律师技能,以有效地在涉及到针对妇女暴行的案件中进行控诉。需要对如何进行庭审证据的运用以及对医疗部门进行交叉询问加强培训。

  C. 强奸或虐待的受害者应当有机会获得法医检查。这项检查应当由女医生来进行,并且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都有人待命。

  D. 应当优先为那些受虐待的妇女以及她们所带的儿童提供避难所。这些避难所不应当被视为与遣返点、收容所或管教场等有任何类似的功能。

  撒哈拉以南非洲:教育引导进步

  社区妇女教育行动联盟是一个示范性的项目,意在使得年轻的母亲能继续就学,并唤起人们对社会责任的要求。

  为非洲青春期的少女而准备的萨拉社会启蒙项目,根据萨拉族开朗的天性度身订作,反映了非洲女孩在她的社会中所普遍面对的不利因素。他们制作了一系列的视听项目以及各种书面材料,包括漫画书,并广为传播。他们的目标观众包括各个层次的人群,从社会的底层工人到决策者,甚至还包括了社会中的男性。

  南非:通过法律援助来扩大法律的影响

  法律资源中心(LRC)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公益法律中心,它运用法律作为寻求正义的手段。通过运用进行有影响的诉讼、进行法律改革、参与合作和发展过程上推动教育和进行国内外合作等一系列的策略,LRC摸索了很多富有创造性而又有实效的方法。

  LRC 与出版界合作揭露违法行为,并和主要的私人律师协会保持合作关系。LRC还参加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他们要求归还并重新分配土地,并通过寻求最宽松的解释,以扩大宪法所规定的那些权利范围。

  LRC的工作人员与那些面临拆迁威胁的住户紧密合作。同时,LRC在涉及土地归还的案件中为贫穷阶层发言,而且还代表着那些在豆腐渣工程中受害的群体的声音。

  LRC的性别项目挑战那些歧视妇女的实践。这项工作还因为讨论会以及社区教育材料的传播得到进一步的支持。LRC还推行了社会教育项目。它的律师以及法律助理在关于劳动法、人权、社会福利、赔偿法等方面为人们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应对面试提供培训并起草讲稿。

  菲律宾:替代型的法律援助

  “替代性法律援助”组织(ALG’s)在菲律宾主要关注社会平等问题。法律援助往往有三种形式:a)通过法律教育、类法律培训和支持来实现的能力培养;b)进行司法或半司法式的诉讼;c)支持社会结构性的变化,特别是法律和政策改革。

  除了直接的法律服务,ALG’s 还提高了大众对立法、政策发展以及其它政府行为的参与度。ALG’s由律师、法律学生、法律助理以及其它职业者组织。他们的工作在内部精诚合作,在外部也获得社会参与。他们的参与者包括低收入阶层和个人、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底层人民的组织。ALG’s 将客户视为发展中的合作者,并努力使他们发展自己的法律和政治方针。然后,这些组织将会参与到诉讼以及其它半司法性场合中。

  拉丁美洲的社区合作性法律服务:妇女法律援助的启蒙项目

  在拉丁美洲,那些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处于无权位置的妇女们组织起来,探索解决她们所面对的大部分问题的有效之路。墨西哥,在Servicio, Desarrollo y Paz (SEDEPAC)的一个妇女法律项目将墨西哥城周围各个地区的妇女聚集起来,交流在生育健康、家庭暴力、性侵犯、遗弃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问题上的经验。组织者帮助与会者找出问题之所在,考察法律以及程序的规定,并寻求解决主要关切点的方法。通过团体练习以及角色扮演,参与者们发展了解决问题的技能。这些受训的妇女回过头来将为妇女们而呼吁,并将一些议题提上当地组织的议程。

  为妇女展开全面的辩护

  受到墨西哥经验的启发,Hermanas Unidas项目也于1990年在华盛顿特区设立。这一项目在一开始,是一系列的以解决拉丁裔社会中的家庭暴力为主题的研究会以及支持性会议。但后来其不断发展,逐渐成为对移民到哥伦比亚特区城区中的拉丁妇女们提供帮助的强有力的基层组织。这些项目为以下的一类妇女们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她们都希望克服个人在表达上的不足之处,而运用不仅仅限于法律手段的多种方法来解决根深蒂固的社会问题。很多低收入的妇女们更多考虑的并非是法律问题。当一个妇女要得到法律救济时,比如她要想获得一张针对使用暴力的丈夫的禁止令,或要在被驱赶时获得帮助,她就会被无数社会的以及经济的考虑所阻碍,从而无法集中于她的法律问题之上。在那些需要制定多种手段来解决客户的社会或经济问题的案件中,传统的法律陈述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传统的作法假设了一种基于客户和律师的一一对应关系之中,并由律师设定法律方法来为该客户提供帮助。因此,传统的作法并不认为来自社会基层的支持能对案件产生帮助。

  在美国,为妇女特别设计的另外一种法律救助是全面地解决低收入社区的问题。比如,像AYUDA等那样的法律援助中组织,正在想办法来为低收入妇女服务,特别是那些有色人种的妇女,因为对她们而言还要面对更为突出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且法律问题经常与之交织在一起。法律援助更加希望能得到它们所服务的社会的投入,以更好的制定它们的法律议程。

  AYUDA在西班牙进行的社区法律教育研讨会,以互动的形式展开,并且鼓励不同社区的妇女参加。参与者一致决定,将家庭暴力作为她们最先的关注点,因为绝大多数妇女在这个问题上都有共同的感受。逐步地各个妇女都讲述了她自己的故事。通过讲述自己的故事,她们体会到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感到自己在困境中并不孤单。通过角色扮演以及小组活动,妇女们讨论了家庭暴力的原因,并分析了很多阻碍被殴打妇女逃离虐待的原因。通过分队练习,妇女们还学习了用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美国法律体制、救济体系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相关程序。借助精神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参与者尽已之力去防止家庭暴力在亲子两代之间相传。参加者还明确了组织将来的目标,包括为受虐妇女开设一条热线,设立一个应急基金以帮助妇女,为拉丁美洲社会制作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视频节目等。一个由基层支持者 组成的组织也帮助从拉美移民而来的妇女,使她们能获得所需的帮助。

  像AYUDA那样,在美国有很多各式各样的组织为满足移民或处于边缘的妇女们的特殊需要。比如,那里有很多帮助亚洲妇女的组织,包括设在西雅图的亚太岛屿家庭安全中心(Asian Pacific Island Family Safety Centre)、设在洛杉矶的亚太家庭协助中心(The Centre for the Pacific Asian Family)以及设有纽约的南亚民众协助中心(Sakhi for the South Asian population)。

  虽然关于职业操守的法令要求律师按照他们客户的要求去办,但是如何引导客户作出主动的判断仍然是一个难题。因此,针对底层人士进行的法律教育和能力培训项目为拓宽传统的律师和客户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子。

  律师们学着去倾听、协助、教育和组织社会,以对法律和社会进行根本性的变革。通过这样做,他们学着超越个案的视角,将法律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妇女群体,并寻求更多的参加体制改革的途径。其中的一个方法就是参与社区合作性的法律服务。

  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合作性法律服务

  美国很多法律援助项目非常不幸地与他们所面向的社会相脱离。很多办公室设立在与低收入阶层距离非常之远的地方。而且,,法律援助不但与其它运动组织脱离,也与整个社会解决体制弊病的努力互不相干。一些法律援助项目还以极大的代价从事与它们宗旨无关的事情,比如参观住房工程,福利办公室、疗养院、流浪收容所,城内学校、受虐妇女收容所以及教堂。

  很多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援助组织正在聘请深入社区的人,以便将项目溶入到社会中去,也使大众参加到项目中来。通过将精心设计的多方位的方法引入法律服务中,这些项目形成了一种全面性的法律援助,直接针对整个社会的问题根源,而不仅仅是单个客户的具体困难。

  法律服务事业寻求与其它职业工作者、基层支持者以及客户进行更好联合的方法,而加强合作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这一点对处理复杂的性别或家庭关系时特别重要。在美国,越来越多的项目引进社会工作者、精神分析专家以及其它职业人士的帮助,因为他们更加清楚如何能从社会中个人或政府机构的渠道获得教育和帮助的资源。这种组合关系与被称为“社会正义合作体”。

  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公益辩护人扮演着双重的角色:辩护者和问题解决者。与其它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组织的联合,帮助法律援助律师为他们客户的很多需要找到解决的途径,比如健康保障、就业培训以及咨询方面的帮助。在这些情形下,单独的法律手段并不那么有效。比如,受虐的妇女选择继续与她的伴侣待在一起,除了单独的法律手段,项目还需帮助她们建立安全策略。

  在泛哈特福德法律援助项目(Greater Hartford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中,律师们看到了不同领域内法律的不同以及法律和更深的社会问题之间的联系。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问题都同时涉及到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一个律师如果对非法律问题有足够的敏感,就可能有助于制定一个对客户有效的法律策略。这就可能意味着与咨询师、受害者支持组织以及其它服务机构进行合作。

  印度:传统法律援助的替代方式:拓宽司法通道

  有人或许会声称,在那些贫穷和漠视法纪的发展中国家里,最好的法律援助体系应当能减少人们对昂贵的传统法律程序的需要。印度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体现了一个国家如何降低了司法制度繁琐的要求,使得这一遭到诸多反对的体系变得更加贴近民众。印度最高法院已经将法律援助定位为一个保障非特权人权重要人权的工具。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最高法院扩大了参与资格,以使得公众的任一分子在反对一个人或一个人群的不当行为时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减免费用。现在法院可以据一封寄给它的信采取行动,而不是在收到当事人交来的昂贵的陈情书。

  这逐渐演化为今天我们所知的书面管辖权。最高法院放弃了以往那种自由选择的传统程序,而创造了一个方法:任命社会和法律的调查委员会。这些事实调查委员由从不同领域挑选而来,从社会活动家到大家教授,无所不包。他们被要求提交一个迅速而又详尽的报告,说明他们的调查结果以及建议。

  印度最高法院还采用了创新的方法,来为下层人民提供新的保护救济。优先移交司法文书的命令、禁令或者训令等方法,在缺乏适当的执行监督时都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印度最高法院设立了一个管理机构,来保证那些减免得到贯彻。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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