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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歧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对中国的审议

2017-03-30 13:18:35 来源: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1、《消歧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消歧公约》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它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上,被公认为国际妇女人权宣言。

《公约》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歧公约》的基础:《联合国宪章》(1945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等。

2、《消歧公约》的产生和签署

《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在第34届联合国大会上,以130票支持、零票反对、11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了通过。

《公约》于1980年7月17日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第三天开放签署,当时即有64个成员国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开始生效,是当时联合国人权文书中生效最为迅速的。到2006年11月2日,已有185个成员国签署了《公约》(联合国现有193个成员国)。

1980年7月17日,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歧公约》,中国成为《消歧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同年9月,《消歧公约》得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

3、《消歧公约》内容

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共三十条。

序言宣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是联合国的核心原则。

第一部分(第1-6条),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要求缔约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暂行特别措施等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地位,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第二部分(7-9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诺保护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三部分(10-14条),要求缔约各国承诺在教育、就业、健康、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消除歧视。

第四部分(15-16条),要求缔约各国在法定权利行使以及婚姻家庭法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第五部分(17-24条),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能以及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和要求。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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