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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策略

2017-03-30 13:12:59 来源: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国策”,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识的一个大飞跃,同时也是我国妇女解放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

  第一,加强“国策”宣传,强化“国策”意识。基本国策,应当是治理和建设国家的根本大策,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必然严格遵循和认真执行的根本准则。国策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严肃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政治上出了偏差,那就会像古人所说的‘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不仅容易把人们的思想搞乱,有的还可能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把学习宣传这个“基本国策”当作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全社会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妇女观来分析认识妇女问题,指导妇女工作,并将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第二,推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政治发展,促进妇女地位明显提高。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就业是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要从贯彻执行基本国策的高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保障妇女与男子一样,同样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妇女参政议政,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尺。由于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与男女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矛盾;人才缺乏与女性自身素质偏低的矛盾;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与分布不够合理的矛盾,等等。当前,促进妇女政治发展,要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确定目标与付诸实施相结合,平等竞争与政策保护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主观努力相结合,大胆选拔与量才授职相结合。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妇女是社会上特别需要法律支持和保护的特殊群体。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法律知识不够普及,许多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突出。此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某些法律原有的法规内容滞后,需要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为此,一要大力开展有关保护妇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民的法律意识;二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三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妇女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利和义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举报、申诉、舆论曝光、限期纠正等形式实施监督,等等。第四,加强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妇女自身的整体素质。几千年的男性中心社会和长期的封建宗法观念,使妇女在整体上处于劣势地位,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妇女的弱者心态和依附心理。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首先而且最终也只能依靠妇女自己的努力奋斗。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妇女的培训和教育,特别注重促进妇女思想观念的更新:一要克服依附观念,树立主体意识,鼓励妇女自觉地进入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角色;二要摒弃太平观念,树立竞争意识,鼓励妇女锐意进取,竞争拼搏;三要淡化传统伦理观念,强化民主和法律意识,鼓励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认识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在提高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同时,注意推进妇女改变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让妇女在闲暇时光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休息身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妇女实现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的完美结合。愿广大妇女发挥优势,勇敢地破除旧传统、旧观念的长期积淀,闯过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困扰和难关,以自身素质和实力的提高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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