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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出首份终止恋爱后的人身保护令

2023-03-14 12:41:41 来源:中国妇女报

■ 桂芳芳 李慧萍

近些年,分手后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恐吓,或在社交媒体大肆曝光另一方隐私等信息的行为并不少见,给另一方造成严重困扰。那么受害一方该如何自救?

我们先来看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发出的上海市首份终止恋爱关系后对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方小强与女方小林(均为化名)原为情侣关系。2022年11月,小林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强每天频繁打电话、发送微信骚扰小林,微信内容带有大量侮辱性字眼,并有“弄死你全家”“杀死你”“炸你家”恐吓性文字,甚至威胁小林说,要去小林居住小区和儿子的学校张贴小林身份证和开房记录等,还曾三次前往小林所在小区,拍摄小区图片发送给小林。在小强的骚扰、威胁下,小林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迫不得已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小林提供的证据和双方陈述,终止恋爱关系后,小强频繁向申请人发送带有严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论的微信,到小林居住的小区拍照,并以侵害小林及其近亲属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相威胁,已对小林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小林遭受小强骚扰并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以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强对申请人小林实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林及其近亲属。

目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

保护令适用新变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来关注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几个问题。

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来讲,主要有以下3个:(1)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章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从家庭暴力情形、保护令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证据类型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3)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如扩大到恋爱分手期间、离婚之后,也增加了被规制的行为,如“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2.人身安全保护令能规制哪些不当或违法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1)家庭暴力;(2)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3)纠缠、跟踪骚扰等损害安宁生活的不当行为;(4)泄露、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5)面临上述4项侵害现实危险的不当行为。

3.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经过检索案例及统计,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有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3)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迁出申请人的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5)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4.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取决于违反的严重程度:(1)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5.婚姻案件与恋爱分手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区别不大,内容也差不多,主要区别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关系的不同,前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之后,后者是尚未进入婚姻关系,还在恋爱或恋爱同居期间。

6.有哪些法院出具恋爱分手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刚施行,目前时间还比较短,所以能公开检索到的不多:(1)2023年1月1日,四川成都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2)2023年1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纠缠、骚扰申请人王某某以及泄露、传播王某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7.男性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女性有什么不同?

可以申请。2016年,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出具过北京首张“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男方不堪忍受妻子的殴打,请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妻子殴打、辱骂和骚扰自己。

另外,如果男性遇到类似情况,想申请保护令,只能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不能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因为该法第一条就已经定了基调,即“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还需要注意的是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所以男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否则可能就会被法院驳回。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了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意义重大,既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作者系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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