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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支持起诉”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

她们的土地租金到账了

2023-03-01 02:29: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该村小组通过的分配制度第三条“出嫁女人员,家里有两个子女的,出嫁女户口无论迁不迁出都不参与分配”的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了该村有两个子女以上家庭中已嫁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

“出租土地的租金已经打到我的账户上了。据我了解,同组像我这样情况的其他姐妹也都收到钱了”。日前,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检察官潘珑在电话回访一起农村承包土地出租收益分配纠纷案时,当事人张丽(化名)说。

时间回溯到两年多前。张丽所在村出台了某项村规,她因“外嫁女”身份,不能参加土地出租的收益分配,无奈之下,她向阆中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帮其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出租,“外嫁女”未能参加收益分配

张丽是四川省阆中市某镇某村二组妇女,嫁到村外后,其户籍未迁出,承包土地也一直未调整。此外,张丽家还有一处林权证证书载明的2.86亩的河滩地使用权。

后该村民小组以集体名义将包括该河滩地在内的全组土地出租给他人种植蔬菜,租金收益由村组统一收取后平均分配给全组社员。

2020年5月,该组村民会议通过土地出租收益分配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出嫁女人员,家里有两个子女的,出嫁女户口无论迁不迁出都不参与分配。

因张丽家中还有一个姐姐,按照此规定,张丽未能参加该处河滩地出租的收益分配。

张丽本人及其家人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因该事项属村民自治行为,多部门多次与该组村民代表进行了沟通协调均无果。于是张丽向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公开听证,为达普法宣传效果

阆中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村小组集体通过的土地租金分配方式,显然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相符合。张丽的申请符合支持起诉范围,便依法予以了受理。

作为承办检察官,潘珑在审查案件资料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村村干部及大多数村民的思想观念较为传统,认为“妇女出嫁后就跟娘家没关系了,不应再享受原来村里的各项福利”。

为达到普法宣传效果和化解双方矛盾,市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村小组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织了开展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经潘珑和听证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耐心解释和深入地摆事实、讲道理,该村小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同意将张丽纳入收益分配范围,但就是否撤销村小组通过的分配制度,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支持起诉,32名同组妇女权益得到保障

潘珑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组还有与张丽同样情况的“外嫁女”32名,均与张丽一样,因村小组通过的分配制度而未分到租金。

为保护广大农村“外嫁女”的切身利益,市检察院支持张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判确认,该村小组通过的分配制度的第三条“出嫁女人员,家里有两个子女的,出嫁女户口无论迁不迁出都不参与分配”的规定无效,并予以撤销,张丽和同组的32名“外嫁女”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党的二十大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儿童的亲切关怀、对妇女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潘珑说,随着我国乡村治理水平大幅度提高,诸如“外嫁女”户口必须迁出、女孩不能继承家产、入赘男不能落户、出嫁后必须退还集体土地等明显与现代法治相悖的村规民约应当“下架”了。

潘珑认为,该案中,村民小组制定的土地租金分配制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了该村有两个子女以上家庭中已嫁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

“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促使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依法撤销了该‘村规民约’,不仅依法保护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及其他相关经济权益,而且对于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改变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和利益分配活动也起到有效指导作用。”潘珑说。

“通过该案的办理,我们觉察到,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因传统观念和对法律的不了解,仍存在以村规民约、集体决议等形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歧视妇女的情形。”阆中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向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村规民约工作,加强对村组干部和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同时,市检察院还大力实施“检力下沉”工作,派出检察官广泛深入农村地区开展普法宣传、为村规民约制定提供法律质询意见等,促进了法律正确实施、男女平等保护,被四川省妇联表彰为“全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观点

与现代法治相悖的村规民约应当“下架”

■ 潘珑

破除不合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落实了我国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案中的分配制度虽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但明显减损“外嫁女”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为法律所禁止。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从法律适用上否定并撤销了该“村规民约”,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应有之义。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简单以其出嫁不在本地生活为由进行认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较为通行的认定标准是:以户籍为主,辅以其他条件综合认定。该案中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张丽(化名)的户籍登记情况及生产生活状况(其并非城镇在岗或退休职工,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取得赖以生存保障的土地等生产性资料),明确了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继而用支持起诉的方式保障了张丽和同组“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与作为,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充满信仰、对司法充满信心。

依法维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乡村振兴法治环境。近年来,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因集体收益分配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外嫁女”等特定群体的利益保护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一道必答题。

党的二十大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儿童的亲切关怀、对妇女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

检察机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能动履职,判决生效后,积极向乡镇政府反馈判决情况,并建议由乡镇政府牵头,以该判决为依据对所有类似情况开展清理,加强对村社干部及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进而大力实施“检力下沉”工作,助力提升乡村依法治理水平,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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