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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

2023-01-17 15:08:16 来源:盐亭县人民法院

1月10日,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法院富驿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向代理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汪某因与被告雷某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原告汪某请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保障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盐亭县人民法院富驿法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

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难题是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存在着不少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不了解,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次盐亭法院向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使当事人更加明确其在离婚案件的权利义务、应当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能最大限度保障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公正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责任编辑:崔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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