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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制度更完善

2023-01-17 11:05:48 来源:中国妇女报

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不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审议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设置了“救济措施”一章,并在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动能更足、制度更完善。

妇女权益为何能以“公益”保障

长期以来,学界对何为“公益”的探讨从未停歇。事实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其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以时代的宪政理念为最高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价值倾向。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写入宪法,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当然成为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各个领域不断变成具体的政策举措,尊重和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日益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因此,妇女权益的“公益”属性不断显现。

具体来说,首先,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是社会问题,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妇女是受害对象,但妇女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危害后果最终会影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次,由于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权益的特殊性,加之社会长期形成的偏见等结构性障碍,使得妇女权益更显脆弱、易受侵害,需要司法力量的更多介入来实现倾斜性保障;最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二十大为国家发展擘画了新的发展蓝图。面向未来,国家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整体意义上的发展权,更要注重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特定群体的发展权。

公益诉讼为妇女权益保障“破局”

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架构中的一部分,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将有力破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的困境。

为破除“行政不作为”提供新路径。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供给较为充足,“有法可依”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有法必依”面临挑战。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梳理以往的实践案例不难发现,妇女个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张权利难以直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也较少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而梳理以往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发现,通过公益诉讼这一制度手段来保障特定群体权益时,案件很少进入诉讼程序阶段,绝大多数矛盾都化解在了诉讼前端即“检察建议”阶段,这有效协调了司法能动和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有力督促解决了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格等相关问题。因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诉性还相对薄弱的当下,推进公益诉讼将有效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质效。

为维护妇女“群体性”权益提供新手段。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妇女各项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对妇女的固有印象及偏见依然存在,女性被物化的现象仍不鲜见,尤其是在大众传媒和广告领域,对女性的定位与形象显得较为刻板、对女性美的评价过分单一等现象较为常见,这些都阻碍了男女平等社会观念和性别友好社会环境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受侵害的是妇女的“群体性”权益,很难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主张权益。如果引入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具备起诉资格,将通过诉讼手段有力解决此类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效保障妇女的“群体性”权益。

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示范效应和制度影响力。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具体化的体现,从来就不单是一种诉讼手段,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可视化窗口。但凡是触发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大都是涉及公共利益、具备领域代表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为保障妇女权益而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通过履行其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有效化解矛盾,还可以利用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宣扬推广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弘扬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推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

笔者认为,着眼于未来,必须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和办案机制建设,加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拓展受案范围,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将反家暴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家庭暴力作为滋生社会暴力的温床,绝非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现如今,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案件为自诉案件,但实际上,很多受害妇女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习得性无助”等原因,很难主动寻求司法保护。因此,要探索将反家暴纳入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现行制度缺陷,促进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

发挥司法能动,提升保障质效。公益诉讼是司法发挥能动性的重要实践,也正是由于此,才得以让司法更接近妇女这一特定群体,提升妇女群体的人权保障水平,有效促进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因此,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中,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质效。具体而言,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完善检察建议的内容设定和督促落实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完善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利用公开听证等手段扩大群体参与,增强保障实效等。

加强示范引领,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工作。一是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围绕事实,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推动男女平等理念得到实质性落实;二是要重点办理好热点案件、典型案件、妇女群体反映强烈的案件,并在这类案件中“提取同类项”,为提高妇女权益办案水平提供“泛式参考”,加强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示范引领;三是以办理具体案件为抓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男女平等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融合,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崔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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