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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慈善法修订草案等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2022-12-28 11:07:41 来源:中国妇女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慈善法修订草案等提请审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明确成员认定标准

为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并作说明。

草案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关于成员的定义,草案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成员的确认,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草案规定,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该成员被视为同时放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草案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慈善法修订草案:拟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为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慈善活动,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了说明。

据何毅亭介绍,现行慈善法是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自施行以来,慈善法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慈善创新形式还缺乏有效规范,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7件关于修改慈善法的议案建议。现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主要在五个方面作了修改,包括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

修订草案新设应急慈善专章。规定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发挥慈善在应急救灾中的作用。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严格对应急状态下募得款物的管理,明确要求及时拨付使用,及时公开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应急慈善活动有序有效、公开透明。根据突发事件突然性、紧急性的特点,适当放宽募捐方案事前备案的要求,规定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便利和帮助应急慈善款物的分配送达。

修订草案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适应互联网募捐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吸收近年来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好做法,明确指定部门,区分不同平台的功能和责任,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保障网络慈善各方参与主体的权益。

修订草案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负面舆情涌现的新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爱心善心。



责任编辑:崔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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