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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责任 强化用人单位作为 构建受害人救助体系

河北反家暴立法再添重要成果

新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12-14 11:47: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11月29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河北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将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河北省便制定颁布了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使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有效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及时推进河北省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47条。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河北实际需求,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作了明确规范,呈现了九大新亮点。

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政府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公事”的理念更加清晰。

明晰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反家暴工作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等职责。《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妇儿工委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体现反家暴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治理理念。突出预防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了包括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恢复性预防在内的三级预防体系,规定了部门预防、社会预防、单位预防、组织预防等针对性预防措施。将反家庭暴力融入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实现“八个纳入”:即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普法规划,纳入基层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纳入民政部门婚姻教育辅导内容,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纳入用人单位行为规范,纳入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和统计工作。

强调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要有所作为、有所担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作为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和证据保存等事项,协调提供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或者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其他依法需要帮助和处理的事项。

禁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未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作出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危险评估、单列统计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对家庭暴力进行危险评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警情单列统计,统一录入标准,规范录入工作。

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等相关信息;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构建起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体系。《条例》第四章系统规定了临时庇护服务、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职责、心理辅导干预和家庭教育干预措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措施,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部门监督和司法监督,形成了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有机衔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体系。

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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