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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 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强调社会监督干预

2022-07-13 02:22:5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据上海市民政局消息,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工作,上海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妇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于7月6日起正式施行。

《操作规程》共8章27条,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临时监护和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特别保护措施,并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情况进行界定。

《操作规程》的出台,使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响应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拥有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强调报告义务,细化处置机制

《操作规程》明确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处于、疑似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情形,或者面临危险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其中,监护缺失情形,应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监护不当情形或面临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操作规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或接到未成年人有监护缺失情形报告的,应当立即介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并及时向所在街镇报告。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应当于发现或接报后12小时内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临时照料人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公安部门发现或接到未成年人有监护不当情形报告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立即立案侦查,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依据监护不当情形的严重程度,公安部门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抓好临时监护,落实相关保障

《操作规程》明确,对于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邻里照护等方式,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临时监护一般不超过一年。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和预防接种、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操作规程》还明确了临时监护终止的具体情形,提出临时监护期间的保障支持措施以及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和协同工作机制,如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救治工作、就学保障等,发挥社会合力,保障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举措的有效施行。

评估监护能力,做好监督干预

《操作规程》细化了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有关要求。对于存在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侵害行为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拟采取监护干预措施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对该未成年人家庭的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操作规程》规定,经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或通过其他方式认定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领回后,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公安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随访,保障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

此外,对于临时监护期到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继续拒绝、怠于或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教育部门、妇联、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亲属以及监护能力评估机构等进行会商,研究后续处置措施。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性侵等严重犯罪行为的,自认定犯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可启动监护干预会商程序。(丁秀伟 李崇铭)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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