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

发展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服务:国际经验及启示

2022-06-07 05:39:06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摘 要

家庭式托育在多数国家的托育政策安排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并在缓解托育压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英国、丹麦、日本和美国四国家庭式托育的政策安排和实践经验的比较,以经合组织国家“高质量保育工具箱”为依据,形成高质量家庭式托育的分析框架,从设置儿童托育的质量目标及服务规范,保证高质量早期课程的实施与标准的设置,提升托育员从业资格、改善其培训及工作条件,促进家庭和社区参与四个方面总结各国经验,并结合当前中国家庭式托育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境,从立足居民需求、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发挥社区和社会组织力量三个方面,为我国发展本土化的家庭式托育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

家庭式托育;儿童早期发展;国际比较

一、引  言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人口形势变动的背景下“三孩政策”的出台对改善中国人口结构、保持中国人力资源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中国在0~3岁儿童早期托育上仍存在较大的供需矛盾,据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数据,2021年中国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只有5.5%左右,仍存在较大的供应缺口。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政策转变,不断满足当前高质量的儿童早期托育需求,国家先后多次发文推动我国普惠型托育服务发展,其中家庭式托育作为当前应对新形势新需求的重要手段被反复提及。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并在具体托育服务政策安排中,再次提出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积极构建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将家庭式托育纳入普惠托育服务之中,对缓解当前托育困境,提振生育意愿具有重大意义。但当前我国家庭式托育发展仍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存在相应的发展困境。本文选取英国、丹麦、日本和美国四个国家,分析不同福利体制下其国家庭式托育政策安排和实践经验,为探索中国特色的家庭式托育实践提供借鉴。

二、家庭式托育的现状、特征及优势

在西方国家,家庭式托育是发展时间最早、使用最为广泛的儿童托育形式之一,典型的家庭式托育是指在有资质的家庭托育员家中或由其提供的居家环境中,为一个或多个孩子开展照料和早期教育的托育形式。接受家庭式托育的通常是5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和需要课后照顾的学龄儿童,家庭式托育为儿童提供了混合年龄的活动小组以及与家庭高度相似的外在环境。在不同国家,家庭式托育的名称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家庭日托(family day care)或家庭式托育(home-based child care)较为常见;在丹麦被称为家庭照料(home care)或家庭内照料(in-home care);在英国被称为儿童照管(child-minding)。家庭式托育在多数国家的托育安排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英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家庭式托育仍是英国家庭使用最为广泛的托育方式,也是3岁以下儿童可获得的唯一形式的日托服务。在美国,约60%的5岁以下儿童接受非父母照料,而家庭式托育是非父母照料的重要形式,根据全美早期护理和教育调查(National Survey of Early Care and Education, NSECE)估计,有超过100万有执照的家庭托育员为0~5岁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经合组织关于儿童早期保育的报告显示,在法国、丹麦、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托育体系已经建立,并在双职工家庭中被广泛运用。

家庭式托育为儿童提供了积极的早期成长环境,有利于形成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连续的照料支持网络,对儿童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儿童早期教育和心理社会行为发展方面。在儿童早期教育上,Fuller等人的研究表明,家庭式托育对儿童早期学习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而言,家庭式托育不仅能为儿童提供不同于机构和学校的教学内容,也在儿童从学前教育到小学教育的转换适应中起到支持作用。在儿童心理社会行为发展上,实证研究表明,家庭式托育的小团体环境有利于更个性化和深入的托育员-儿童互动,从而促进儿童积极社会行为的发展。根据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相关研究,曾经参加过家庭式托育的小学生比参加过机构托育的小学生焦虑水平更低。另外,相较于机构托育,家庭式托育对儿童认知发展尤其是语言能力以及自我行为调控能力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家庭式托育具有个性化服务、保教一体和家庭支持的特征。首先,家庭式托育为家庭和儿童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家庭托育员认为他们与儿童及其家庭之间个性化关系的建立是其服务的核心,他们可以根据儿童的需要和兴趣为其营造学习和照料环境。具体的个性化服务支持包括:灵活的时间选择和收费计划、不同形式的课后托管、与其他托育服务的变通对接,以及对在职父母的其他相关支持等。相较于托育机构,家庭式托育由于其个性化服务能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家庭的照料需求,因此对于无法获得公共托育服务资源的低收入或弱势家庭来说,家庭式托育成为其照料方式的首要选择。其次,家庭式托育具有保教一体的特征。家庭式托育是支持幼儿学习和发展的独特教育形式,其照料工作也超出了“单纯照料”的范畴。在照料活动中,家庭托育员发展出独特的“教学行为和话语”,通过寓教于乐的日常活动和室外参观教育等方式为儿童认知发展提供支持,并为其接受学前或小学教育提供基础。最后,家庭式托育也为家庭提供广泛的支持。家庭式托育不仅是一种托育模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支持形式。Bromer和Henley的研究表明,有效的家庭式托育不仅为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也是一种满足家庭多方位需求的重要家庭支持形式。他们通过对芝加哥非裔家庭托育员的调查发现,家庭托育员通过提供社区活动支持与所服务的家庭建立起牢固的情感联系。除此之外,家庭托育员也在工作中为家庭提供教育、就业和财务等信息支持。这种家庭支持有利于促进托育质量的提升,使得家庭托育员在对儿童家庭事务的深入参与中,对托育需求有着更微妙、更多维的理解。因此,家庭托育员也被称为“家庭支持员”。

三、高质量家庭式托育的国际经验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不断增加对儿童早期发展的关注。1998年经合组织教育委员会成立学前教育项目组,并启动学前教育质量研究项目,即“强势开端(Starting Strong)”项目。该项目通过对经合组织成员国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和实践开展调研,连续发布以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为主题的系列报告,明确提出将可获得(availability)、可负担(affordability)和高质量(quality)作为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高质量的早期儿童托育不仅对儿童自身发展,也会对其父母和社会发展都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首先,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为儿童终身学习提供了良好基础,并能促进儿童早期认知和心理社会行为发展。另外,托育压力的缓解支持女性更全面深入地参与劳动力市场。最后,普惠的高质量托育服务有效地阻断了贫困代际传递,从根本上提升了社会劳动力更替的质量和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12年经合组织颁布了《强势开端Ⅲ:高质量早期保教工具箱》(Starting Strong Ⅲ: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通过对经合组织国家早期托育经验的总结,提出了适合各个发展阶段国家学习参考的五条经验,具体包括:设置儿童托育的质量目标及服务规范;保证高质量早期课程的实施与标准的设置;提升托育员从业资格,改善其培训及工作条件;促进家庭和社区参与;促进数据收集、研究和监测。通过对多种托育方式的总结归纳和各国的先进经验,为不同托育方式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技术指导,其中前四条与托育服务过程直接相关,最后一条是对托育服务结果的评估与管理。结合各国家庭式托育实践,本研究聚焦与托育服务过程直接相关的内容,选择该工具箱中前四点经验,并以此构建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分析框架,结合家庭式托育的特点,分析英国、丹麦、日本和美国四国在不同福利体制下,家庭式托育的政策安排与实践经验。丹麦作为社会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政府对家庭式托育的规章制度和质量评估标准最为全面详尽,并呈现公私并举的格局。美国和英国同为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美国家庭式托育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有限监督管理,而英国政府则在监管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日本作为东亚福利体制国家,家庭式托育被视为补充型托育手段,政府发挥有限管理,并给予家庭式托育市场较大的发展空间。四国的发展模式有共性也有其突出的特点,该框架较为全面地将各国的共性和特性纳入其中,充分展现了构建高质量家庭式托育体系所需的条件。

(一)设置儿童托育的质量目标及服务规范

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规章制度可以保障儿童托育服务的质量,为儿童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为了实现以儿童为中心的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服务,各国在家庭托育员背景审查、专业水平、家庭托育服务场所及设施、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质量目标和规章制度。质量目标的设置有利于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有效防止了服务碎片化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家庭托育员和家长提供了明确指导;规章制度的完善确保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准入门槛。

在英国,家庭式托育面向8岁以下的儿童,其中针对0~5岁的儿童提供托幼服务,针对6~8岁的儿童提供课后托管服务。家庭托育员通过直接向英国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申请注册早教资格或加入家庭式托育从业协会两种方式参与并提供家庭式托育服务,两种方式都受到英国教育标准局的监督管理。在资格申请上,为5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的家庭托育员注册申请早教资格,为5~8岁儿童提供服务的注册申请儿童照料资格。申请注册的家庭托育员必须提供健康检查报告、无犯罪记录,且申请者须持有儿童急救证书,证书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在申请注册后,教育标准局派审查员进行多次实地参观后最终决定注册是否通过。

在丹麦,家庭式托育的服务对象是0~2岁的幼儿。家庭式托育最初作为日托中心的补充服务,自1996年起被正式纳入儿童照料公共服务体系中,并由政府直接管理。当前丹麦家庭式托育呈现公私并行的特征。在管理上,所有公立的家庭托育员都受雇于当地市政府,并享有相应的年假、全薪产假、疾病津贴和养老金缴纳的福利。政府通过对家庭托育员每月一次的观察访问进行监督管理,访问的重点是儿童的发展,与同事和家长的合作,以及安全的照料环境等。在具体工作时间上,家庭托育员比在儿童照料中心工作的照料者工作的时间更长,家庭托育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周48小时,如果是兼职工作,则为32小时。私人家庭式托育不直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由家庭托育员和儿童父母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家庭托育员根据协商可以在自己的家中或儿童的家中照顾儿童。私人经营的家庭式托育没有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提供夜间或日间的照顾,具体照顾时间须与儿童父母进行协商。在管理上,政府既不负责场所审核,也不负责家庭托育员的管理。在资金支持上,政府通过对每位幼儿照料补贴的形式,最多补贴私人家庭式托育实际运营成本的75%,且儿童父母须支付至少25%的实际运营成本。

在日本,家庭式托育主要为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服务,由政府负责家庭式托育的管理和监督。日本的家庭式托育由厚生省负责,并设立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负责家庭托育员的资格认证、审核和专业培训。其中协会的资格认定条件包括:25~60岁的健康女性、相关从业资格和知识、实际养育经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提供托育的场所和面积。家庭托育员在通过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的资格认证后,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相关注册事项,并由地方政府对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

在美国,家庭式托育包括有执照的家庭儿童护理(Family Child Care)和不受管制或执照豁免的家庭、朋友和邻居护理(Family, Friend and Neighbor)。家庭式托育在美国托育体系中为家庭和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但其管理监督体系是混合的。州政府承担着服务、资金和监管等全方位的职能,但各州的监督管理政策不尽相同。总体来看,各州均在准入门槛、资格限制、儿童-工作人员比例、托育空间等方面设定标准,并参与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Quality Rating and Improvement Systems, QRIS)对家庭式托育的质量评级。QRIS是由美国政府开展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级与提升的系统。到2017年,已有43个州和地方将有执照的家庭式托育纳入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中,数量相较2010年增加了70%。在全国范围内,近一半(44%)符合条件的家庭式托育项目获得了质量评级。以纽约州为例,针对家庭式托育的质量评级包括家庭式托育环境、家庭参与、资格与经验、管理和领导四个方面,在每个大方面的细化模块中设置具体的评级标准和细节。

除此之外,在准入门槛上四国均规定了结构指标的最低标准,例如托育员-儿童比率、室内/室外空间等。首先在托育员-儿童比率上,家庭式托育往往受到比幼儿园、学前班或托育机构更严格的管理。根据现有数据,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比率是每名工作人员照料5名儿童。在英国,家庭托育员最多照料6个8岁以下儿童,在这6个儿童中,最多可以有3个是5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只允许有1个1岁以下的儿童。若托育员有助手,儿童每天最多可由托育员的助手单独照管2小时。在丹麦,每位家庭托育员最多照料5名幼儿,如果家中有两名家庭托育员,根据托育员数量,最多可照料10名儿童。在日本,每位家庭托育员可照料3个3岁以下的幼儿,若有助手在,每位家庭托育员最多可照料5名儿童。在美国,每位家庭托育员可照料6~12个儿童,且无年龄限制。另外在室内空间上,在不同照料安排中,家庭式托育所需的室内空间最大,其次是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学前班。经合组织国家对幼儿园、学前班室内空间的平均要求是2.9平方米,对托育机构的平均要求是3.6平方米。在英国,家庭托育员家内空间应根据托育儿童年龄满足以下要求:2岁以下儿童每人3.5平方米;2岁儿童每人2.5平方米;3~5岁儿童每人2.3平方米;在日本,规定提供家庭式托育的家庭每间房间至少9.9平方米;在美国,室内空间规定每名儿童2.3平方米。

(二)保证高质量早期课程的实施与标准的设置

儿童早期发展阶段是个体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获得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或认知启蒙对儿童发展至关重要。保教一体且具有明确目标的课程设定为儿童早期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有助于儿童建立起从学前阶段到小学阶段的衔接。设立针对儿童早期发展阶段的课程或学习标准,不仅为不同环境下的家庭托育员提供了早期教育的框架和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庭式托育的质量。近年来,经合组织成员国逐步将婴幼儿发展阶段的课程设计纳入教学标准中。在英国,英国教育标准局颁布了《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针对0~5岁儿童建立专门的课程及学习标准,该框架于2008年首次颁布,最新版本于2021年3月修订出版。作为英国早期托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框架也对家庭式托育提出要求。框架围绕儿童学习和发展的需求,包括3个主要学习领域(个人、社会和情感发展;交流与语言;身体发育)和4个特定学习领域(读写;数学;理解世界;表现艺术和设计)。并在此次修订中针对目标提出了培养方案,在3个主要学习领域加强了能力培养策略,在4个特定学习领域细化了技能训练途径。家庭托育员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须依据此框架设计并实施课程。在儿童进入小学教育前,教育标准局根据以上框架内容对儿童发展水平进行评估。

在家庭式托育环境下,早期教育被融入到常见的生活事件与互动中。基于家庭式托育环境的多样性,餐厅、走廊和花园等都可以成为家庭托育员的“教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也成为课程的一部分。不同于托育机构和学校标准化的课程实施,家庭式托育员在早期教育框架的指导下,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日常生活事件,并在游戏互动中寓教于乐,从而促进儿童参与各类生活实践,感受自然变化以及和同龄孩子之间的互动;也在游戏参与中带领儿童学习科学知识,促进其横向思维、创造性、思辨能力的发展。在丹麦,公共和私人家庭托育员均须对每个孩子的学习潜力和发展能力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学习计划。具体课程内容和学习计划必须包括社交能力、语言发展、身体运动、自然和文化表达等内容。在具体实践中,家庭托育员内部自发形成“游戏小组”,并定期在小组中组织线下活动和交流。接受家庭托育服务的儿童也通过游戏小组的方式增加与外界交流的机会。美国纽约州针对家庭式托育的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中提出,家庭式托育员应通过证据为本的方法设计符合儿童发展的课程框架,除了增强运动能力、社会情感发展、语言沟通和读写能力外,也应考虑将具有文化特性的读本纳入学习环境,增强儿童文化适应能力,与后续学校教育相衔接。

(三)提升托育员从业资格,改善其培训及工作条件

在儿童托育服务中,具有较高受教育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托育员更有能力创造出高质量的托育环境,从而引导启发儿童早期智力、行为、社会情感的发展。因此,各国在家庭托育员从业资格要求和专业发展培训方面均做出规定,并展现出不同的特点。由于丹麦公立家庭式托育的性质,其准入门槛和专业发展培训水平最高;英国根据早期教育法定框架和教育标准局的要求为家庭托育员的准入门槛和专业发展做出规定;美国以各州为基础,准入门槛标准不一,参与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评级的州和地方根据其评级标准对从业者提出要求;日本也以地方政府为依据制定了准入和培训管理办法。

首先,各国家庭托育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如下:英国要求家庭托育员须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学历;具有国家保育审查委员会执照或国家技能鉴定二级证书,或是参与儿童保育暨教育协会提供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关执照;申请注册的家庭托育员必须取得急救训练执照,且证书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提供健康检查报告、无犯罪记录等。丹麦要求公共家庭托育员必须为20~55岁之间具有照料经验的人员;接受过三年高等专业教育;持有社会教养员资格证;并通过地方政府为期13周的试用期。日本要求家庭托育员为25~60周岁的健康女性;具有儿童保育资格或接受同等水平的培训;有照料儿童经验者优先,并对托育人员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查。美国不同州具有不同标准,但存在以下共性:家庭托育员年龄须在18岁以上;提供急救或心肺复苏培训证明、提供无犯罪证明;在专业资格上,以纽约州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标准为例,要求家庭托育员具有至少3年在早期护理和教育项目的经验;已注册或持有(团体)家庭日托服务经营者资格;且家庭托育员助手须持有婴幼儿专业儿童发展助理证书、家庭儿童护理专业儿童发展助理证书、学前专业儿童发展助理证书等证明。

其次,在专业发展培训上,各国为家庭托育员提供定时的专业家访或专业培训。英国家庭托育员在申请注册前须接受早教相关培训。在丹麦,地方政府为公立家庭托育员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包括各类短期入门课程、托育主题课程和为期一年半的教育学基础培训。同时,为了激励专业培训的参与,政府规定家庭托育员工资水平与专业水平直接挂钩。此外,市政当局也会开设专题课程。在哥本哈根,所有公共家庭托育员都接受了照顾早产儿和营养方面的培训;在勒藻勒市,所有家庭托育员每年都要接受为期四周的专业培训。日本政府规定,家庭托育员每三个月须接受一次专业家访。美国以各州规定为准,一般每1~2年开展一次专业家访。

除了托育服务的专业培训,管理和运营支持也对家庭托育员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美国家庭式托育实践中,一些社会服务项目在信息、实物、设备、资金、运营方法等方面为家庭托育员提供管理支持。研究发现,当家庭托育员缺乏获取资源以及发展机会的信息时,容易导致低质量的服务、高流动率和职业倦怠。因此,为家庭托育员提供财务和管理支持、链接信息资源,也是专业发展培训,改善工作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针对家庭式托育开展的支持项目中,约2/3的项目为家庭托育员提供信息、管理和实物支持,具体包括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培训、提供基础健康安全用品和学习物品,或帮助其了解本地区政策法规,享受政策优惠和达到考核标准。这种类型的支持,帮助了家庭托育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四)促进家庭和社区参与

家庭和社区参与是实现高质量家庭式托育的重中之重,儿童的家庭环境以及家庭式托育的社区资源直接影响着托育质量,进而对儿童发展产生长期影响,因此家庭和社区参与被视为实现高质量托育服务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家庭参与有助于增强托育员对儿童及其成长环境的了解,促进儿童与托育员间的互动,从而影响儿童日后学业发展、心理情绪发展和社会适应。另外,社区参与是家庭式托育与其他儿童服务之间的“连接器”,既能帮助家庭式托育链接更多资源,又能为社区内家庭尤其是弱势家庭提供减轻压力的社会支持网络。

在家庭式托育的环境下,托育员可以有效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需求,并使家庭成员参与到家庭式托育服务中。Garrity和Brianc认为家庭式托育跨越了公共和私人的界限,在家庭托育员、幼儿和幼儿家庭之间形成了特殊联结。也有研究者将家庭式托育环境描述为一种“生态环境”,它受到父母和托育员的价值观以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并使用“以家庭为基础的生态圈”来描述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参与。与此同时,社区参与也嵌入在家庭式托育的生态环境中。一项关于英国父母对家庭式托育态度的研究表明,父母认为家庭托育员是了解他们所在地区的“当地人”,是社区的一部分。另外,Bromer和Henly也认为在同一社区生活和工作的家庭托育员可能会有更强的责任感来满足家庭和社区需求,从而加强儿童、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联系。

在具体实践中,家庭参与主要表现在托育员与儿童父母保持密切沟通。在美国纽约州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对家庭参与的标准中,家庭托育员须每日与儿童父母交流沟通儿童的情况与表现,并与儿童父母沟通商定缓解儿童因环境转变出现的分离焦虑等情绪;托育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与父母一对一的针对儿童发展情况的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项针对儿童家庭的评估或调查,结果用于托育质量的改进。社区参与表现在家庭式托育对社区资源的链接和整合。在美国、英国以及日本,家庭式托育的行业协会通过链接地方政府资源,获得当地游乐场、学校和儿童中心等设施的使用权限,从而帮助家庭托育员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以美国为例,美国伊利诺伊州儿童行动组织(Illinois Action for Children, IAFC)开展提升家庭式托育质量的“社区联结项目”(community connections program),以此支持家庭式托育服务。该项目通过链接州政府资源,使得州内参与家庭式托育的儿童可获得结合学校和家庭的混合托育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州立的学前班为3~4岁参与家庭式托育的儿童提供每周4个半天的课程,且学校老师每周走访家庭托育员,并提供书籍和教育材料,讨论儿童在课堂上的学习和活动表现。该项目通过为参与家庭式托育的儿童提供学校教学的体验,实现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衔接。后续评估显示,参与该项目的儿童学习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也为儿童进入学前班做了准备。

四、当前中国家庭式托育探索情况及发展困境

当前我国已出现自发形成、非正式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征,不仅有居民小区内的家庭式托育,有在政府引导下将家政工作人员与家庭式托育相结合的形式,也有托育机构的变体。与家庭式托育相关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如“邻托”“客厅式托育”“民居园”等。根据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课题组对北京市“民居园”的调查,“民居园”多以“幼儿园”“托儿所”的功能存在,设置在小区居民楼内,由社会组织、个人或多个家庭联合创办,举办者亲自参与或者聘请工作人员来从事照护工作。但“民居园”在申请注册、社区监管等环节中存在多重困境,当前已悉数关停。河北省依托“河北福嫂·燕赵家政”项目推动家庭式托育点的建立,支持具备育婴师职业资格的“河北福嫂”提供家庭小型化托育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就近为有需要的家庭开展全日托、临时托、计时托服务。一些商业托育机构也看准政策热点,将托育机构选址在居民小区内,在宣传中以“家庭托育点”的名称吸引家长。

家庭式托育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根据上述我国家庭式托育的现状,建立形成规范化、高质量的家庭式托育服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难,具体如下:第一,类型多样,概念混杂。根据上述我国家庭式托育的探索情况,当前家庭式托育点主要通过托育场地是否在居民小区来界定,因此出现多类型家庭式托育混杂的局面。这种判定方式无法将家庭式托育与机构托育划分开,而且也会与某些地区社区托育服务产生交叉重叠。因此明晰在中国环境下家庭式托育的具体发展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办法是当前推动我国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基础。第二,法律支持制度缺失。家庭式托育点的场所主要是在居民小区内,因此面临着居民住宅商用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若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循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何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增加对家庭式托育的支持,实现方便快捷、灵活化的服务构想,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缺失。我国已出台针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家庭式托育的灵活性、非正式性,这一监督管理办法难以运用在家庭式托育的发展中。因此专门针对家庭式托育的质量监督管理、准入资格、专业人员资质培训等监管体系也须尽快建立并完善。第四,家庭式托育现状与父母高教养期待之间的潜在矛盾。随着精细化育儿理念和“育儿焦虑”的传播,婴幼儿父母不可避免地会对托育服务产生较高的要求与期待。而当前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的家庭式托育仍存在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如何打造面向不同需求的高质量家庭式托育点,满足父母对高质量托育服务的期待,也成为下一步家庭式托育发展需要努力的方向。

五、四国家庭式托育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根据上述对中国家庭式托育发展现状的描述和面临困境的分析,结合上文国外家庭式托育的实践经验,本文对构建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式托育服务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立足居民需求,探索中国特色的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模式。根据当前我国家庭式托育的实践,“民居园”等自发形成的家庭式托育反映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对灵活可及、熟人监管的家庭式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积极探索中国式家庭托育服务模式对缓解当前托育服务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关政策制定中,首先应立足居民需求,依据实践明确当前家庭式托育的具体内涵和政策外延,厘清家庭式托育的服务主体和场地性质,避免由于概念模糊导致资源浪费、恶性竞争。在全国性政策的制定中给地方政策的具体实行留出空间,充分考虑东中西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地区对家庭式托育的需求,避免因政策一刀切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先从城市和农村社区家庭式托育试点入手,明晰村/居委会在家庭式托育发展中的作用,循序渐进开展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推广普及。

第二,完善家庭式托育监督管理办法,促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具体实践中,为实现高质量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应从规范化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在规范化上,通过规章制度、准入门槛、质量标准等规定促进行业规范,明确托育服务对象、保教内容、设施配置、人员管理、监督手段等一系列行业规范;成立专门委员会,在地方试行中对家庭托育员的审核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专职专管,将不同层次托育员的登记、审核认证、定期巡查、质量评估等内容纳入统一监督管理体系中。在专业化上,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服务不仅应注重托管服务,更应将早期教育视为托育服务的重点。在对家庭式托育服务设置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也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多样化职业发展培训,并通过将职业培训与工资福利待遇、税收减免挂钩的方式鼓励从业者积极参与。另外,积极推进家庭托育员的技术认证,通过增强专业化提高大众对高质量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认可度。

第三,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和社会组织力量,激发家庭式托育服务活力。当前我国社区公共托育服务在“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补充、社区依托”的托育服务格局下,在城市社区中广泛开展服务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由于家庭式托育服务也立足于社区,因此在推行中应妥善处理社区托育服务与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边界,实现两者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在具体实践中,家庭式托育服务灵活度较高,但辐射范围较小,需依靠社区管理实现家庭式托育服务点的均衡分布和资源获得。而社区公共托育服务辐射范围大,但个性化和灵活性不足,家庭式托育能弥补其劣势,从而实现功能互补、协同发展。除此之外,作为参与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单元,也应鼓励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专业指导等方式参与家庭式托育服务发展,增强家庭托育员链接资源的能力,帮助建立家庭托育员支持网络,为家庭式托育服务激发新活力。

来源/社会建设

作者/马瑜骏,开云注册送 妇女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责任编辑:陈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