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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2-04-13 13:56:1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三)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考虑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生效。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五)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各市(地)根据本地人口变化趋势,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细化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依托统计、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社保、医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强化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三、提高优生优育水平,促进妇女儿童健康

(七)推进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期保健和风险评估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倡导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理念,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筛查、诊断、干预,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八)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以及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加强基层产科、儿童保健、出生缺陷防治等妇幼健康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促进管理、技术和服务下沉,切实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在妇幼健康领域开展中医药服务,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和应急处置水平。

(九)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推进围产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以普惠为重点,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十)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格局,以建立逐步满足社会需求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为核心,健全完善有利于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服务管理、综合保障体系。到2025年各市(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十一)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措施。采取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性补贴、示范性奖补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和落实《条例》关于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等相关规定。将托育服务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幼儿保育、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积极组织申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发展项目,建设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以点带面引领区域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分步骤建立省市县三级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在老旧小区利用闲置建筑、设施等改建托育机构,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引进专业化、高品质托育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庭托育点、家政企业等婴幼儿照护和托育形式。

(十三)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发挥幼儿园服务网点布局广、专业人才聚集和服务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发展“医育结合”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养育、保育、教育与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发展有机结合。发展“互联网+机构+家庭”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托育机构网上备案服务,推动机构和家庭、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及规范,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监管,落实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底线。

五、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五)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婚假、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制度和哺乳时间等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假期及待遇。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住院分娩补助、0—36个月龄的婴幼儿家庭育儿补贴等方式,给予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家庭育儿补助,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发放育儿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国家支持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制定积极支持生育的住房政策措施,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等公共服务。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十七)降低教育成本。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足额依标配建幼儿园,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机制。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施行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持续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全面推进“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相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强化属地责任,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七、强化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和公平教育,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婚姻观、生育观和家庭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增强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四)深化人口发展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口学会等作用,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科学研判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加强工作落实和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地,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落实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每年11月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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