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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

整合政府与司法保护,增设特别保护专章

2022-03-02 03:08:11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日前,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原《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05年施行,2013年修正,实施至今,上海市探索形成了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困境儿童保护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亟须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上海市于2021年启动《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新《条例》内容更为丰富,制度更加细化,对校园安全、防治欺凌、心理健康、网络保护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营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条例》共9章,87条。在体例结构上,《条例》整合了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增设特别保护章节,并补充了自我保护相关内容,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也体现了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

加强家庭监护职责

《条例》对家庭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参与社会活动、户外安全保障、交通安全保障、看护责任等予以明确,并保留了原《条例》有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内容,对未成年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给予引导。

《条例》首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防治校园歁凌,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性侵害事件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条例》细化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在“学校保护”这一章节中,明确了学校的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和伤害事故应对、欺凌防治、性侵害预防等管理职责。比如,《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立即制止欺凌行为,对严重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职员工加强相关教育和管理。

此外,《条例》高度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对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和心理干预等予以明确,并结合“双减”政策,对学校合理安排学生学习和休息、娱乐等时间,减轻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性别教育。

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至少一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室,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存在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充实社会保护内容

《条例》对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便利服务设施设置、突发事件保护、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管理、烟酒彩票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限制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作了回应。

比如,规定学校周边200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同时,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条例》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防网络沉迷 明确网络保护职责

《条例》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预防与整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暴力、非理性消费、网络不良行为等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并进一步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如要求相关主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严禁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活动等。

同时,新规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增设特别保护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针对少数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群体,创设“特别保护”专章。

《条例》对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群体予以特别保护,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并对居村委、民政、公安的具体处置机制,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领回、监护支持干预、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机制等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比如,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开展调查,对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采取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对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开展监护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监护人领回、监护支持干预、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

整合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

《条例》对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一方面明确市、区民政部门具体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街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务;明确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落实教育制度改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等具体职责;另一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开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落实办案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指派法治副校长等司法保护职责。



责任编辑:崔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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