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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022-02-23 03:47:46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提出六方面重点任务

护航“小树苗”长成“参天树”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权益维护保障相融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全局谋划、统筹布局、整体推进,有效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强化顶层设计、部门协作。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上下衔接贯通、部门协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完善,工作力量有效加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到2035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口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行动自觉,成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之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1.进一步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家庭监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各地要加大家庭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断提升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要不断推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和作用发挥,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继承、抚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当事人充分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和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2.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要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进一步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3.进一步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相关组织,要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开展监督。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进一步依法加大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置力度。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要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处置情况案例。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5.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指导学校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要积极发挥团组织作用,深化团校、团教协作,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

6.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学校保护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牵头全面整合、完善学校保护配套政策制度,督促指导学校履行保护职责。要加强警校协作,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要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家长代表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解决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7.进一步加强防范学生欺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进行细化和推进落实。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学校要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对学生欺凌行为要立即制止,组织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与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做好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等疏导化解工作;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8.进一步加强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创新。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组建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和从业限制制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在职教职员工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筛查,学校要对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入职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和不得录用。要全面配齐并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连接相关资源,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依托中小学校、社区建设少年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开展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可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为师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9.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引导和指导当地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提升识别、发现和报告意识与能力。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要立即接受并依法进行处置,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大力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青年志愿者、社工等,依托“青年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和“12355青少年服务台”、“云青护”网络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依托12338热线平台、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援助对接、法律政策咨询、心理辅导、家庭关系调适等,引导他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亲情关爱,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科学水平;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指导各地残联组织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未成年子女假期托管服务,开展法律、心理健康、亲子教育知识讲座,提升职工家庭监护人监护意识和家庭教育水平;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母婴权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和帮扶救助活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1.进一步指导村(社区)履行法定职责。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优先由村(社区)女性委员、民政协理员、村(社区)妇联主席兼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社区)要增设补充儿童主任,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要推进村(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儿童之家功能作用发挥,加强示范型儿童之家创建,提升儿童之家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沿阵地。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做好辖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和家庭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或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集中宣传、上门宣传或播放广播宣传等方式,就近就便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提升家庭监护意识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12.进一步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确保到2025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县(市、区)全覆盖。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基层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员和鼓励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结对帮扶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家庭。要健全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和供需对接,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3.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网信部门要根据国家层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不断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要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发挥网络行业组织的引领和行业管理作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

14.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信部门要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要督促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要求,及时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督促指导网络运营者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15.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并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科学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网络游戏严格实行依法审批后运营。要依托全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严格实行未成年人一律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方可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要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对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16.进一步落实政府监护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机制建设,对存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依法及时做好监护照料,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要健全和落实临时监护工作制度,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要落实监护评估制度,对指定监护人和终止临时监护情形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科学评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落实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扎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监护责任落实和关爱服务。要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制度,有效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17.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推进落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统一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教育保障政策,不断改善农村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18.进一步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持续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努力让未成年人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全面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要不断建设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不断规范校外培训,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

19.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综合保障。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持续落实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继续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等常见病、多发病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建立与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高医疗救治康复水平。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调整优化“营养包”,开展儿童营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不断改善重点地区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继续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国家部署落实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维护儿童健康权益。落实儿童苯丙酮尿症等医疗保障待遇。在符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范围内,逐步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效满足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服务需求。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视未成年人早期视力保护,督促指导学校、医院等落实相关预防和治疗措施等,综合防控儿童近视,有效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10小时、初中生达9小时、高中生达8小时。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肥胖防控工作,指导和推进家庭、学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密切协作,大力普及营养健康和身体活动知识,优化儿童青少年体重管理服务,建设肥胖防控支持性环境,有效遏制超重肥胖流行,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20.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要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21.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公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上述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制度,通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应聘者、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和及时解聘。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对违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对规定范围的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加大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应用服务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检察、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要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对文身行业进行规范和约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学校要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民政、教育行政、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卫生健康、宣传、妇联等部门要继续推进婚姻新风专项行动,深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婚姻,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22.进一步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探索施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互相配合,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

23.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人民法院要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团队的受案范围。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引导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4.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要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要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要及时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要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要依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管及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5.进一步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形成打击合力。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要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和《云南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21-2030年)》,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未成年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持续加大对使用童工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预防并严厉打击拐骗童工、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用工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各地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和统一检查。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同级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制定实施《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表现、具有示范榜样作用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宣传。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进度,确保到2025年底,实现州(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75%,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乡镇(街道)社工站同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实现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全覆盖。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要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类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提供专业服务。积极争取中央、省本级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向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倾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各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

(三)强化工作力量。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推进,及时调整相关机构的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通过加快补齐空编人员、加强人员统筹使用等方式,进一步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要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投入资金新建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确保州级、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如期完成,负责承担好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地要持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水平,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和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明确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公安部门要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发挥各地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扩大宣传面;要充分利用部门、单位所属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发挥地缘优势,通过集中宣传、入户宣传、播放广播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宣传工作。要同步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传播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牵头对各地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公开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事件进行跟踪督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压紧压实压细。各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定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存在问题、隐患整改要一盯到底,全面、彻底完成整改。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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