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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021-11-03 16:22:24 来源:

(2021年9月)

序言………………………………………………………………53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55

(一)指导思想…………………………………………………55

(二)基本原则…………………………………………………55

(三)总体目标…………………………………………………56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56

(一)儿童与健康………………………………………………56

主要目标………………………………………………56

策略措施………………………………………………58

(二)儿童与安全………………………………………………64

主要目标………………………………………………64

策略措施………………………………………………65

(三)儿童与教育………………………………………………70

主要目标………………………………………………70

策略措施………………………………………………71

(四)儿童与福利………………………………………………76

主要目标………………………………………………76

策略措施………………………………………………77

(五)儿童与家庭………………………………………………84

主要目标………………………………………………84

策略措施………………………………………………84

(六)儿童与环境………………………………………………88

主要目标………………………………………………88

策略措施………………………………………………89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94

主要目标………………………………………………94

策略措施………………………………………………94

三、组织实施……………………………………………………101

四、监测评估……………………………………………………103

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序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少年儿童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儿童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多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湖南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并实施四个周期儿童发展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201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五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全省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截至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从2015年的73.22%上升到85.9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从2015年90%上升到93.29%;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五年来,全省105.06万儿童如期脱贫。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仍然较大,基层儿童保护服务网络需要织密织牢,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优先意识有待全面形成,儿童保护面临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带来的新挑战,促进儿童事业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未来五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省奋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关键期。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增进儿童福祉。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引领儿童在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中担当新使命,建功新时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保障儿童优先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促进儿童事业可持续发展。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出台法律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尤其是特殊困难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3.坚持鼓励儿童参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和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大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全省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儿童健康素养水平提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5‰和3‰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7.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3%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4%以下。

9.重视儿童口腔保健和疾病预防,降低龋患率。

10.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1.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健康教育,生殖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12.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0%以上。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供给卫生政策的衔接,逐步将儿童重大疾病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儿童医疗服务均等化。完善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省、市、县、乡级儿童医疗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统筹规划和设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到2025年,全省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床位增至2.8张。加强医疗机构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科,有条件的可设置新生儿科。健全基层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原则上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加强儿童医学和儿童保健人才培养,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提高儿科专业技能和儿童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儿童保健中的作用。推进以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六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加强对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规范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儿童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儿童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5岁以下儿童安全与健康。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强院前急救技能的普及,加强儿童意外伤害死亡控制。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省级设置若干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市、县级至少设置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畅通危重新生儿转诊与救治绿色通道,提高危重新生儿抢救成功率。全面落实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重视新生儿复苏管理工作。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推广新生儿基本保健等适宜技术。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依法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减少环境危险因素对健康孕育的影响。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孕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推进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超声检查等技术的规范应用和管理。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实行免费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耳聋、神经管缺陷、重型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先心病、耳聋、遗传代谢性疾病等常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母胎医学发展,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以肺炎、腹泻、贫血、哮喘、心理问题等为重点,推广早筛、早诊、早干预的儿童疾病防治和综合管理适宜技术。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治疗率达到95%以上。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病诊疗体系以及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营养标准体系,强化营养监测和评估。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强化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强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控制膳食中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完善食品标签体系,探索含糖饮料加税机制。

8.执行儿童免疫规划,严格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保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和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完善疫苗伤害补偿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逐步扩大、优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构建0-6岁儿童眼病防治工作网络,完善儿童眼保健服务体系。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组织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改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环境条件。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引导孩子不在卧床、光线不良等情况下看书或看视频。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鼓励儿童参与户外活动,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0.加强儿童口腔保健。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儿童口腔保健意识。建设儿童友好型的口腔诊疗环境,加强儿童口腔专业医疗保健队伍建设,鼓励技术服务创新,提升儿童口腔疾病防治服务能力。加强对儿童口腔疾病的预防,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积极推行儿童口腔卫生保健的科普宣传,倡导有效清洁牙齿,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合理使用含氟牙膏。

11.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关注和满足留守、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配备专科医师。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儿童提供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干预治疗服务。完善与儿童相关的心理学专业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2.加强儿童性教育与生殖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加强儿童性侵防范教育和法律保护,提高儿童自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和课程质量监测体系,严格课时安排,提高教学效果。家长根据儿童发育阶段特点重视和开展对孩子的性健康教育和性发育监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开展性教育与生殖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增加性健康服务机构数量,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推广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可设置儿童性发育与生殖健康门诊,为儿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3.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保障儿童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并加强监测和管理。鼓励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4.支持儿童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焦儿童健康科技发展前沿和临床重大需求,围绕儿童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童诊疗、儿童保健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建设省级儿童健康研究中心及培训联盟,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推广儿童健康、医防结合的适宜技术,加强儿童药物研发与安全用药管理,扩大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童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健全儿童安全环境相关的政策法规。

2.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3.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4.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6.儿童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7.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8.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9.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10.加强儿童网络保护,网络有害信息、沉迷网络、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得到有效防治。

11.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采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提升全社会维护儿童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加强教育培训,帮助儿童及其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的安全行为习惯。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和保育教育管理全过程。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加大儿童伤害防控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伤害防控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湖南省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压实工作责任,公安机关要协同乡镇、街道,根据巡查情况,预警风险、提出建议、跟踪推动责任落实。加强开放性水域管理,配强物防设施,补齐重点水域警示标识,配足救援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水域实施物理隔离,合理设置下水点,派人值守,有效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事故发生。加强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备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学校预防溺水和急救知识技能教育,逐步普及儿童游泳课程,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落实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儿童安全网格化管理,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履行好管理和监护责任。不断增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儿童的自救能力,杜绝野外戏水、游泳、摸鱼捉虾,防止溺水事件发生。加强宣教警示,公安机关在广泛开展预防溺水和救援知识宣传的基础上,深入社区、村组、家庭加强典型案例宣讲,通过以案示警,让广大儿童深刻认识到私自下水游泳的危险。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完善交通安全立法。加强道路安全管理,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完善儿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对生产及销售的监管。推广使用与儿童年龄、身高、 体重相符的儿童座椅和安全头盔。推广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使用反光标识,为儿童穿戴反光背心,在衣服或背包等物品上使用反光标识。探索创新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适宜技术。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提高家长看护能力,落实监护人责任,严禁儿童驾驶机动车辆、电动车行为,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电子电气产品及烟花爆竹,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电子电器用品,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预防儿童中毒。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的有效照护能力,预防婴幼儿窒息。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儿童被动物咬伤。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管理,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严格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加大婴幼儿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处罚力度。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增强学生和家长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7.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校纪校规,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相关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10.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不良价值导向的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安全保障。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儿童自助互助能力,健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发现报告机制,治理网络欺凌。

11.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急救、治疗、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急救知识,提升家长、教师急救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完善全省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相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2.完善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遭受暴力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分析、情况评估、结果反馈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建设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学前教育普及率提高,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

4.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适龄儿童普遍接受高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3.5%,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体系建设。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进一步提高。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8.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

9.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与校际差距缩小。

10.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加强儿童的心理教育和法治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11.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实践育人功能进一步发挥。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继续增加德育内容,重点推进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良好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加强美育,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弘扬湖湘文化精神,发挥本土文化的育人功能。

2.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村和边远地区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3.积极开展针对0-3岁儿童的科学育儿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兴办民营托幼机构,建立以公办托育机构托底、允许私营托幼机构共同发展的托幼服务模式,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制机制。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加快培育专业人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队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4.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加大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着力解决普惠性幼儿园运行、师资等方面的保障问题。加强城镇幼儿园建设,着力提高农村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待遇。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健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监管和业务指导。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保障儿童获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落实控辍保学机制,落实辍学劝返措施。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与校际差异。

6.进一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优化教学方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稳步开展特色高中建设。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建设一批优秀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落实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7.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与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就学资助政策。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扩大残疾儿童及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及特殊儿童受教育水平。推进融合教育,提升特殊教育的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残疾儿童及特殊儿童学前入园率,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提高残疾儿童及特殊儿童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水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8.加强儿童科学教育。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培养学生科学素质的认识。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加大对学校实验室、实验器材等设施建设的投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配备专业科学老师,将科学素质考核纳入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青少年宫与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9.建立健全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完善德育评价,强化体育评价,改进美育评价,加强劳动教育评价,严格学业标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的教育特点,不断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等错误导向,进一步明确教育评价的价值导向,系统改革教育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确保内容考量的系统化和方法的多样化,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形成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民主化教育评价机制。

10.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一般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完善体制和政策,不断扩大教育领域的社会资源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机会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与校舍等资源。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师资队伍。改革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创新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教学成果转化评价、专家评议与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推行同行评议制度,科学公平考核教师教育教学成绩。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地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基本功和专业能力。提高教师待遇,充分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深耕教学实践。积极关爱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单身女教师家庭生活,采取实际措施帮助解决农村单身女教师找对象难的问题。

12.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优化心理健康课程设置,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方式,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个别辅导和支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条件保障,督促学校按要求配备心理健康专(兼)职教师和建设标准化心理辅导室。推进全员育人,落实全体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职责。密切家校协同,强化预防干预,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平台。

13.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建设,落实法治教育课时,将其作为教育部门考核内容。全面建立法治副校长制度,支持学校定期聘请法律人士开展讲座,增开案例教学、以案说法。善于发现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源头,并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从源头上杜绝校园暴力现象。

14.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学校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和亲子实践活动。加强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与常态化。支持儿童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开展专题调查、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乐于奉献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儿童福利水平显著提升。

2.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3.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覆盖城乡、主体多元、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以上。

6.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9.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1.培育发展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相关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将各类困境儿童纳入相应的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建立儿童福利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动调节与增长机制。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儿童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相关部门牵头,工会配合,社会组织参与的协同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合理保留和科学完善人口减载区域、偏远地区、老旧社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优惠方式,探索制定儿童福利旅游政策。

3.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做好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断保、漏保问题。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对儿童罕见病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建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调整机制。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社会救助力量,合力降低患重大疾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影响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与必要的心理健康支持服务。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全面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逐步将项目监测对象从6-24月龄延伸到6-36月龄婴幼儿。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实施农村在园幼儿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健康饮食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合理搭配膳食。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儿童营养改善协作机制,健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支持体系。完善儿童营养改善费用分摊机制,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照护服务体系。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政策,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加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种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制定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指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动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积极开展收养工作,帮助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回归家庭。加强收养工作规范化管理,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做好涉外收养儿童回访接待工作。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普遍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意外伤害风险管理。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申报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并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加强街面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落实街面巡查和护送救助职责。救助管理或相关机构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公布求助电话。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与落实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措施,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开展精准关爱帮扶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建立儿童友好的职工福利制度和企业文化。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支持,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1.加强儿童福利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功能布局,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成为服务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引导学校、医院通过购买岗位等方式匹配儿童社会工作岗位。加强儿童之家建设管理,推动儿童之家常态化、社会化运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常态化培训机制。进一步落实儿童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各项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儿童主任岗位补贴政策。拓展儿童之家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12.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市、区)、乡镇 (街道)、村(居)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增强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建立市县级综合平台,做实做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级覆盖率达到75%以上。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涉及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完善儿童动态监测预防机制,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儿童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13.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与优先发展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力争“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有3-5家社会组织参与各类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大政府对儿童保护与服务内容的购买力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与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扶持欠发达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相关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服务。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教育引导儿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育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7.建立健全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8.提升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儿童开拓视野、认识社会,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湖湘优秀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坚持以儿童为主体,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和成才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亲子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 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动城乡村(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依托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场所,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幼儿园、中小学等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职工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面向村民、居民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促进家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将从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推动出台支持家庭教育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优化生育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落实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增加优质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9.加强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建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教育专业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通过课题招标、科研基地合作、组织专业力量、深入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儿童友好城市、友好机构与友好社区建设稳步推进。

3.儿童精神文化生活产品更加丰富。

4.儿童媒介与网络环境进一步净化,媒介素养稳步提升。

5.儿童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基本覆盖乡镇(街道)。

6.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7.儿童遭受环境污染伤害风险有效控制。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

8.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10.儿童事务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保障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探索建立“儿童优先”政策评估机制,组建跨领域专家组,对地方性法规、发展规划、公共资源配置与部署进行评估,确保公共政策与规划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与需求。将为儿童提供更多安全、友好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机构和儿童友好社区。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机构与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依托儿童工作智库,制定适合省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机构、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适时命名一批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机构与儿童友好社区,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3.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面向儿童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深化网上德育活动,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制定财政优惠政策,鼓励创作生产和传播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话剧、动漫、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支持儿童相关题材作品参加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要展演节庆活动。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文化艺术机构、团体、场馆为儿童参与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支持。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4.加强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深化湖南省“扫黄打非”护苗工作,清除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淫秽色情低级、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加强对儿童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研判平台,及时整治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直播、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儿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督促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在为儿童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上安装网络保护软件。落实辖区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加大对涉及儿童健康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展活动。

6.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儿童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溺网络。为欠发达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支持。

7.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的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和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提高场所服务儿童能力与水平。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力争到2025年,市州、县市区建有规模适中的儿童活动中心,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逐步配建便捷、实用的公共儿童体育设施。

8.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注重培养和增强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注重与儿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中的儿童参与,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应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强铅、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加强农村学校供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工作,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力争到2025年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程设置、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通过科普研究、共享实验室、乡土树种的识别等实践提升儿童生态素养。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通过“环保小卫士”等志愿服务形式培育儿童的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丰富儿童食品、药品、用品应急储备目录,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12.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扩大多边、双边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积极宣介促进儿童发展的“湖南故事”。鼓励市州加强国际儿童友好城市的互动与交流,推动中国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加强国内交流与合作,形成具有湖湘特色的儿童发展新格局。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并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2.中小学生普法和安全教育力度加大,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3.加强儿童保护领域执法工作。

4.完善儿童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5.针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家庭暴力、虐待、拐卖、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

6.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实施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儿童参与商业活动。

8.儿童违法犯罪率降低,对儿童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

9.儿童民事权益得到保障。

10.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11.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完善落实儿童保护的法规政策。健全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保障法律体系。健全青少年免受不法侵害保障机制、犯罪预防机制和儿童免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保护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推动出台支持家庭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儿童福利、儿童网络保护等立法进程,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和儿童伤害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实施办法。整合目前已有的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和儿童保护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规政策。加强法律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儿童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少年警队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3.加强儿童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问题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领域的跨部门、多主体协调会商机制和综合执法制度,形成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合力,提高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网络欺凌行为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

4.健全儿童司法工作体系。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扩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设置覆盖面,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探索设立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

5.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发现、报告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推动建立我省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从业资格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等问题。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探索制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6.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迅速调查、立案和转处。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将心理疏导引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7.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尤其是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严格管理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信息。持续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8.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保障儿童安全的立法,明确网络安全领域的责任部门。引导儿童提高保护个人信息、谨防网络诈骗、拒绝网络欺凌、远离不良信息、抵制侵权盗版等方面的网络安全意识,引导儿童养成正确上网习惯。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开展校园不良网贷风险警示教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严惩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欺诈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防、娱乐场所整治力度。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0.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完善针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提升教育矫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1.加强对儿童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儿童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实体权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落实未成年犯罪人员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12.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13.完善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督促监护人履行报告义务。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依法依规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教育、惩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恢复监护人资格。落实委托照护制度,保障留守儿童等群体免于监护缺失。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监护支持中的作用。

14.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组织青少年事务志愿者为涉案未成年人在诉讼、审判期间提供社会调查、行为矫正等观护服务。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对于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结合其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特别帮助。精准有效为儿童提供人身、财产等权益保护专业化维权服务。协调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欠发达地区、农村儿童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本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纲要和省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组织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四)创新工作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五)加强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政策,宣传规划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成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年度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各级政府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成员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规划终期评估依据。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并适时调整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发挥部门作用,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县三级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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