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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2021-11-01 16:54:12 来源:吉林省妇女儿童网

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2021年10月

前 言

少年强则国家强,赢得儿童则赢得未来。当代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能够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为实现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吉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了儿童发展的优先领域和阶段性目标,提出了保障儿童各项权利的策略措施。10年来,我省坚持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儿童健康持续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福利保障范围持续扩大,生存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我省儿童发展和儿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儿童发展存在差距,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有待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仍需持续推进,基层儿童保护服务网络有待完善,预防儿童犯罪和儿童伤害等工作仍需加强,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为做好儿童工作带来新挑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儿童未来发展。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改革红利加速释放,人民福祉持续改善,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序推进,为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全省儿童勇担新使命、建功新时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儿童事业发展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发展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儿童各方面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大儿童成长为推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儿童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

3.新生儿死亡率下降到3‰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4‰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5‰以下,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

7.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

8.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逐步下降。

10.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儿童心理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儿童健康的制度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充分融入儿童健康理念,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的衔接。加大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支持农村、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健康事业发展,促进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健全儿童健康统计制度和妇幼健康大数据,推进儿童健康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智能化。

2.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05名、床位增至2.8张。建立完善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和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3.广泛普及儿童健康知识。面向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深入开展科学育儿、预防疾病、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强化父母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促进儿童家长掌握健康技能,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建立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加强对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加强新生儿安全与健康管理。严格落实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监督管理,推进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会诊抢救转运工作,强化救治保障。

5.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建立防治出生缺陷联合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强化质量监控。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出生缺陷跟踪监测。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推动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按标准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提高儿童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加强对早产、贫血、心理行为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肥胖、脊柱侧弯等儿童常见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中小学生肥胖率、12岁以下儿童龋患率得到有效控制。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推进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8.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身心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加强对家庭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开展入户家访指导。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完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对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强化儿童营养指导,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肥胖、营养不良、营养素缺乏等营养性疾病的发生。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强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0.加强儿童近视防控工作。推进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学生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指导学生保持正确读写姿势,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用眼护眼习惯。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

11.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保证青少年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改善学校和社区内儿童活动场所与体育锻炼设施,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引导儿童参与社区体育活动。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儿童开放。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2.重视儿童心理健康。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加强对儿童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与干预。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强化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情绪调适能力。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异常问题的能力。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加快推进儿童心理健康研究。

13.加强儿童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根据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儿童生殖健康适龄教育。加强幼儿园和小学生殖保健与性健康教育,促进初中及以上各学段预防艾滋病教育与性健康教育的有机结合。优化性教育课程,提高教育效果。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自护意识和能力。指导家庭科学开展性教育。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为儿童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2.有效控制和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3.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4.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广泛使用,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触电、车内窒息、动物抓咬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6.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预防、减少、妥善处置学生欺凌。

9.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等问题。

10.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积极营造保护儿童安全的社会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有效运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安全环境。开展儿童安全自护教育,培养儿童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帮助儿童掌握防伤害、避灾险、会自救等安全知识。学校等教育机构严格落实儿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儿童安全保护措施,提高儿童伤害紧急救援技能。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落实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推广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并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和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提高儿童伤害急救能力。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落实溺水防控措施,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河道、水塘、冰面等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隐患排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儿童应急救援装备。加强预防儿童溺水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强化看护人安全意识,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安全因素,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加强片区交通综合整治,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培养儿童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完善儿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触电、车内窒息、动物抓咬等伤害。普及儿童安全防护知识。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引导家庭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做好热源分割并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识别及保管能力。规范宠物饲养管理。强化家长和学校的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儿童车内窒息。

6.加强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儿童食品、用品国家标准,强化质量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排查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校园供餐企业的有效监管。加强儿童产品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定期检测社区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梯、扶梯、自动旋转门、地铁复合门等设施设备。

7.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8.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儿童健全人格和社交能力。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干预、事后惩戒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提升校园安保队伍专业化水平。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净化儿童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加强网络隐私安全管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增强儿童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防止沉迷网络。

10.完善儿童伤害监测机制。加强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统计,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科学、规范收集儿童伤害数据。建立完善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3.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巩固提高。

4.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得到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进一步提高。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构建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将德育内容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提升智育水平,培养儿童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增强体质、锤炼意志。改进美育教学,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学校美育课程,培养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丰富劳动实践资源供给,培育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全面提高劳动素养。

2.创新教育理念和方法。以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遵循,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模式,推进因材施教。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提高教学质量。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村和边远地区薄弱学校,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加强对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

3.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加大新建、改扩建力度,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不断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加大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普惠性资源供给。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强化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保教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4.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化、均等化,科学规划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加强乡村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持续深化集团办学、学区制管理,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完成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实现全覆盖。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5.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深化育人方式改革,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完善招生政策,促进职普互融互通。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完善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6.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合理布局与整合特殊教育资源,推进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融合教育,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障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入学、考试、升学等方面实现同城同待遇。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政策。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7.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有效利用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儿童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科普活动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科技竞赛和科技实践等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8.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坚持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以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评价学生发展状况。针对不同主体、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的教育评价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9.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10.加快推进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利用校训、校规、校史和重要节点等,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1.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拓展和提升校外教育功能,引导家长合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鼓励儿童参与生产生活劳动、社会调查、研学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深入了解国情、省情、社情、民情。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学生课外培训负担,严格监管面向低龄儿童的校外网络教育培训。完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保障措施。发挥共青团、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儿童福利水平持续提高,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7.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9.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0.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进一步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强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和关爱服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统筹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救助,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调整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儿童医疗救助。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引导、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医疗救助。

4.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和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畅通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换机制。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和团体标准,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高康复服务供给水平,有效满足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需求。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拓展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流出地县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8.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县、乡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关爱帮扶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完善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源头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9.健全流动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10.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深入推进儿童之家建设,提高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拓展儿童之家服务内容和功能,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强化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主动报告意识,督促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工作流程,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受理”的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12.提升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整合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职能,为临时监护情形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落实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岗位设置,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强化指导和监管,推动其规范化发展。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推动更多儿童福利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扶持欠发达地区儿童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立德树人理念充分融入家庭教育各方面全过程。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广泛普及。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构建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策略措施:

1.充分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立德树人放在家庭教育首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儿童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教育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社会责任感,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养成良好劳动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儿童学习和生活,引导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保障儿童充足的睡眠、娱乐和户外活动时间。在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管理中,保障儿童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体、心理、情感、社会性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家庭不同需求提供分类指导。

4.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以及好家风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培育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发挥家长榜样和示范作用,身体力行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节约适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增加亲子交流和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劳动等亲子活动提供条件。深入开展亲子阅读、家庭读书会等活动,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

6.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推动家庭普惠享有指导服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加强家庭教育信息化建设,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规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元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形成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增效扩容。优先支持和保障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发展。

8.加强家庭领域理论研究。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不断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7.降低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

8.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生活习惯逐步养成。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儿童特殊需求得到优先满足。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在城乡建设、规划和改造中,为儿童提供更多安全、友好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增加儿童优秀文化产品的投入和供给。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鼓励制作和传播更多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通过各类文化活动,积极推广优秀儿童作品,促进儿童文化艺术交流。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开展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区,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推动社区图书室设立儿童图书专区。支持儿童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

3.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的监管。完善法律监控和审查机制,依法查处和清理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加强儿童读物、影视作品的分级管理和监督,保护儿童免受不良文化信息影响。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严惩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严厉查处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禁止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化妆品、酒类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禁止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校、幼儿园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规范和限制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

5.支持鼓励儿童参与和表达。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保障儿童社会参与和意见表达权利,畅通参与渠道,在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中,注重倾听和吸纳儿童的意见。培养儿童主动参与自身、家庭、学校事务的意识和能力,尊重其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充分发挥少共青团、先队、妇联组织作用,拓宽和深化儿童社会参与的领域与层次,为儿童参与社区服务、城市建设和治理等搭建平台。

6.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创建工作。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中,支持鼓励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依据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探索创建我省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并逐步推广。

7.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因地制宜开辟儿童活动专区。鼓励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

8.加强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动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推动环保课外实践活动纳入学生综合考评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吉林省生态日等节点,鼓励学校和社区通过多元途径,引导和组织儿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和环保科学素养,积极践行健康文明、环保低碳的绿色生活方式。

9.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优先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儿童防护用品,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社区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应对灾害事故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2.儿童保护领域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3.司法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持续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依法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

6.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积极构建儿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家庭教育、儿童福利、网络保护等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法规政策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加大儿童保护领域的执法力度。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主体责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保障儿童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和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推动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合作,合力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

5.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儿童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为儿童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优先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强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6.加强儿童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儿童法治素养。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扎实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障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7.切实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儿童监护制度。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儿童监护制度。加强亲职教育,督促、帮助、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规范照护行为。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切实做好儿童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

9.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监督惩罚机制,加强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严格监管和规范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以新入职教职员工和外籍教师为重点,严格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从重惩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等行为。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和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杜绝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惩戒和事后查访。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儿童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依法严惩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或者持有有关儿童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买卖、非法收养儿童。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建立健全有效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预防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儿童发展纲要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承担规划相应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完善规划实施制度机制。落实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纳入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坚持责任签约、述职评议、调研督察、监测评估、会议培训等制度,强化议事协商、项目化运作等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四)强化规划实施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儿童事业。

(五)创新规划实施工作方法。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通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等方式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展和创新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模式,总结推广规划实施的好做法好经验。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运用自身优势,承接政府转移的妇女儿童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工作项目和公益服务项目,提高规划实施的社会化程度,共同推进儿童事业发展。

(六)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大规划实施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支持其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促进实现自身发展。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开展年度监测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数据分析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一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二)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坚持并完善规划实施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和10年终期评估制度。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通过评估,系统分析规划实施进程和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策略措施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发现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完善规划实施常态化调研、预评估等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支持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就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和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规范和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并完善省、市(州)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市、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分年龄统计信息。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加强监测评估成果转化利用。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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