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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2021-08-20 10:51:52 来源:中国妇女报

8月1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多位与会人员积极肯定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同时围绕法律名称,家庭教育的定位、内容,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法律责任等提出建议,希望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通过修改相关章名更好地突出了家庭、国家、社会的教育责任,在发挥社会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做了比较好的修改完善。她表示赞成。

同时,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对法律名称是否要修改再斟酌一下,法律名称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后,难以涵盖本法调整范围,建议仍使用“家庭教育法”的名称;建议进一步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突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行为习惯、文化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培育;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家长学校学习;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要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议加强本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

邓凯委员介绍,起草这部法律时,也有人提出来要叫“家庭教育促进法”,但多数人还是赞成叫“家庭教育法”。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养无教的现象并不罕见。”邓凯委员说,这个现象成为研究家庭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立法的初衷在于强化家庭的主体责任,让家庭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承担起来。如果改成促进法,相对于我们立法的初衷就改了,主体发力的作用点变成了政府、社会。

“一审时是‘家庭教育法’,这次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这两个法的定位有所不同。”邓丽委员说,促进法更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保障,“家庭教育法”可能更突出家长的主体责任和教什么、怎么教,同时包括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服务。当初开云注册送 配合社会委起草第一稿的时候,是希望通过这部法的出台,使家长和监护人对孩子的培养教育问题能够更加重视,政府和社会也能够更好保障,从而与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效衔接,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系。是否使用“家庭教育法”这个名称可以再研究。

夏伟东委员说,男女平等是家庭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重男轻女的现象。家庭对孩子从小就要进行这些方面的教育。建议将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加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里,就是在“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后面加上“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关于家庭教育的定义,庞丽娟委员建议,第2条后半句修改为“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文化修养、知识技能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庞丽娟委员说,因为家庭是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地方,正确的态度、积极的情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同时也是家庭所起的独特功能,家庭在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品质、情感态度、行为习惯的养成上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和功能。

蔡昉委员建议,草案第2条在“知识技能”后面增加“体质健康”。“现在一些孩子缺乏劳动和锻炼。纠正这一现象,应该从家庭教育入手。”蔡昉委员说。

二审稿第6条第2款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邓丽委员建议删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她进一步解释,妇联的分工一般不由县政府来安排,县政府对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工作。在全国可能造成上下不对口,工作就很难统筹。

邓丽委员说,第3章国家支持部分,作为重要支持部门的教育、妇联、卫生健康这三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家庭教育支持中究竟是什么职责。建议就妇联的职能在这一章里增加一条,“妇女联合会应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通过社区家长学校等多种渠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完善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有关规定,明确倾斜支持政策,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此外,建议草案明确政府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推进力度,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家庭教育高质量开展。

“到底谁来指导家庭教育?谁的责任更大?我认为不是教育部门,应该是民政部门。”郑功成委员说,让民政部门指导家庭教育更贴近百姓,更具基层优势,也具有公益或福利色彩。希望强化民政部门的责任,并纳入社会服务与儿童福利范畴。草案基本上是跟义务教育法挂钩,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讲,家庭教育更多应当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挂好钩,应当切断的是把义务教育延伸到家庭中,重建家庭负责、积极向上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家风。”郭振华委员说,希望在有关条款的设计上,进一步落实立法目的所强调的家风。建议第15条增加3个字,改为“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刘修文委员说,建议参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明确国家、学校、社会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行为的对象是新婚夫妇、女方处于孕期的夫妇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此外,建议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情形的途径的相关规定,如通过定期走访、接受举报等。建议恢复一审稿第43、44、45、46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相衔接作出修改,以确保家长在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依法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第32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李飞跃委员说,目前的行业整体情况良莠不齐,建议对此类机构依法设立的程序、条件、监管机制以及目前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乌日图委员说,要注意避免社会上的一些培训机构从目前被禁止的课外辅导和培训又转到家庭教育上变相搞子女的辅导和培训。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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