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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要求

省市县三级应当配备妇女儿童中心

2021-08-16 10:48:2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含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力量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大章节。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对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应当配备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表述中,都将配备妇女儿童中心纳入其中,这也意味着该省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妇女儿童中心实现了“有法可依”。《条例》还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配备的公共文化设施,《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条例》都提出应当配备包括妇女儿童中心在内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体育健身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以及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改造、配备适老化设施,设置母婴室。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整体规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传承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完善红色文化创新、传播体系,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在设施功能、公共服务等方面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区、酒店、旅馆、民宿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等文化资源,发展研学旅行、展演旅行等新型文化旅游业态;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国家A级景区的创建和申报。

《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高雅艺术等进校园。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美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展馆,观摩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经典艺术作品。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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