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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拟修法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2021-08-16 10:50:25 来源:中国妇女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在近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等,并就个人信息保护、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拟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

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臧铁伟说,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二、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三、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四、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今年5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此次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是否有作出相应修改?如何从立法层面帮助家长破解“焦虑”?

臧铁伟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这些规定对于切实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臧铁伟介绍,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人口计生法修改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据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臧铁伟说,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如下几方面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五、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立法拟规制“大数据杀熟”等

今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三、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四、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五、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六、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拟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臧铁伟说,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增加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为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增加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的规定。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四、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相结合,增加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五、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委托辩护的权利,增加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

据介绍,法律援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作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行性的规定。其中提到积极拓宽渠道,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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