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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 鼓励用人单位自建托儿所

2020-08-13 11:05: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近日,《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根据《实施细则》,新建的居住区应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

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和区政府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实施细则》同时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

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并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

《实施细则》提出,2020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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