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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合下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关爱工作

2020-03-08 15:48:17 来源:西藏自治区妇联妇儿工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精神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及新生儿安全健康,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关爱工作的通知》,就如何开展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关爱、救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知要求,一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优势,立足城乡社区,面向家庭,主动联系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掌握本地孕产妇数据,精准掌握需求,细致对接服务,提供生活帮助。二要利用微信、微薄、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手段,紧贴妇女群众和家庭,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舆论引导工作,科学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三要做好孕产妇心理疏导,加强关爱服务。通过上门服务及利用12338、12345热线、微信等平台作用因地制宜的提供心理咨询,相关政策解答,帮助孕产妇缓解心理压力。四要加强对孕产妇的特殊保护。各级妇联、妇儿工委办要与当地人社部门和工会等加强协调、通过主动沟通协商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安排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妇儿工委办要充分发挥机制优势,督促落实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各项母婴安全保障各项措施。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督促落实:一是否制定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的各项应急防控预案。二是否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对疑似和确诊孕产妇转诊开设绿色通道,特别是对偏远高海拔地区的孕产妇实行优先检测,确保其优先诊治。三是否及时发布指定医疗机构名称及发热病人处置流程。四是否按自治区疫情防控办、卫健委部署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五接诊单位不具备高危孕产妇及早产新生儿抢救能力而需要转诊救治的,各级妇儿工委办要积极协调交通部门等单位,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畅通救治通道,确保母婴安全。同时,要做好与当地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孕产妇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偏远高海拔地区孕产妇采取“先诊疗,后结算”等方法,对孕产妇的产检、住院分娩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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