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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儿权益 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2020-01-15 11:00: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专家谈最高检开云注册送 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合作机制

《通知》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就业性别歧视以及贬损妇女人格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史上还是首次。此举彰显了用公益诉讼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价值取向,能克服公民或社会组织以个案形式推动解决就业歧视案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以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合作内容和有效的工作制度,建构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深化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的创新实践。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开云注册送 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解读《通知》将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

就业歧视公益诉讼体现国家重视就业性别平等

《通知》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授权下,对公益诉讼职能的积极探索,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机制的创新之举。”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何霞告诉记者。

何霞长期关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她认为,此举体现了国家对就业性别平等的重视,认识到性别平等不仅仅是保护妇女权益,更是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邓青菁看来,“女性劳动者在面临就业性别歧视时往往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权。劳动者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劳动者个人力量弱小,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平等对抗。”而《通知》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就业性别歧视以及贬损妇女人格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史上还是首次。此举彰显了用公益诉讼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价值取向,意味着今后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中,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

何霞也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能克服公民或社会组织以个案形式推动解决就业歧视案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被诉“恶意诉讼”、举证难等。“有的公务员招考出现不适当限制性别的规定,如果公民提起诉讼要解决主体适格问题,必须证明自己在招聘环节实际遭受到限制或排斥的后果。在法律上胜诉,原告还需要在证明招考行为违法之外,同时证明性别和工作机会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则不存在公民必须要先成为受害者的主体资格适格要求。”

《通知》将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何霞认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更多的是承担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共财政支持,符合公益诉讼的对象条件。将它们作为公益诉讼的对象,其实也在强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表率,带头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在何霞看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依次逐步扩展到国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本身就承载着社会责任。一定规模的其他类型企业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招聘行为涉及公民的劳动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讲,基本权利和其他利益相冲突时,基本权利应处于更高的位阶。虽然我国没有具体制度规定个人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但毕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人的发展。”

对于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问题,邓青菁认为,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样存在困难,比如,起诉难,受侵害的妇女囿于社会观念不愿宣扬,恐对其名誉等造成进一步损害;取证难,如不雅视频通过社交网络等进行大规模传播后,难以找到源头;诉讼耗时长;诉讼收益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大大提高通过诉讼维权的比例,达到以公益诉讼来遏制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社会效益,同时给恶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带来警示作用。”

合作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利

《通知》规定,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检察机关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认为,检察机关与妇联通力合作,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依法、及时、有序、有效拓展检察机关相关案件受理范围,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等业务部门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将进一步助力妇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利,提升后者专业化水平,提高部门间合作的畅通渠道。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检察机关对妇联相关具体部门加强业务引导和指导。

《通知》规定,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或者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四项工作。

这四项工作包括: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等。

张鸿巍认为,《通知》的相关规定是进一步落实现有法律规定,将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办理的相关职权逐项落地,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专业化和细致化程度。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检察机关尤其需要注意依法维护其隐私和尊严,注重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顺畅沟通,加强与妇联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避免‘二次伤害’。”张鸿巍说。

《通知》规定,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配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是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及各地成功试点基础上所推行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具有鲜明的进步性。”张鸿巍告诉记者。

张鸿巍认为,在具体落实时,可能需要进一步强调教育行政、工商行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特别是行业准入及任职资格审查;家长或监护人在为子女报名、参与等过程中,应主动提出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相关教育培训及看护行业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营者,也需知悉法律规定,切实做到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

联动机制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创新实践

《通知》规定,最高检与开云注册送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工作动态。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建立培训机制,提高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人员交流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这种常态化的机制建设对没有执法权的人民团体非常重要。”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一方面最高检可以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获得人民团体在调查、家庭教育辅导、心理问题疏导方面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提升办案效果;另一方面,妇联在基层获得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信息也有了快捷的反映渠道。

张荣丽告诉记者,开云注册送 在长期工作中已经形成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专家智库,与最高检建立培训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妇联系统的维权培训力量,有助于检察系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人员交流机制可以在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之间搭建起人才培养的桥梁,通过人员互派,彼此了解,相互促进,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张荣丽说。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通知》以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合作内容和有效的工作制度,建构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深化了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的创新实践。

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的落实,既需要不同主体各自担当尽责,更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相互联结而织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李明舜说。

在李明舜看来,《通知》在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之间强化合作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专业化办案过程中积极依靠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同时也畅通了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渠道,提升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业化、权威性和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核心理念就是共建共治共享。”李明舜说,《通知》所构建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是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创新实践。

在李明舜看来,《通知》所构建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确立了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实现案件线索及时共享、信息相互通报、矛盾共同化解、人员兼挂交流、平台互通共用、工作彼此配合、资源充分整合。这充分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要求。该机制的构建将有力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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