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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性骚扰:国际与地区标准

2019-12-25 11:21: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于怀清

  在国际和地区标准中,性骚扰被广泛认为是人权问题,也是性别歧视问题。防治性骚扰,这些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这些规定的摘要。

  国际标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是关于性别不平等的全球条约。它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排斥或限制,妨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权利和自由。它指导缔约国(第7~16条)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法律平等、治理和政治、工作场所、教育、保健以及其他公共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号(1992年)和35号(2017年)一般性建议详细阐述了暴力行为基于性别因而具有歧视性的性质。19号一般性建议清楚地认识到,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与就业平等不符。

  《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承认了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系列暴力行为。早在1995年,《行动纲领》就呼吁政府、雇主、工会和社会组织采取行动,消除教育机构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2015年,成员国承诺到203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5、11和16的具体目标是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骚扰。目标5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赋权妇女和女童,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的目标(5.2)。关于安全和可持续城市的目标11包括进入安全公共空间的目标,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11.7)。目标16涉及促进和平和包容的社会以及伸张正义。具体目标16.1力求大幅度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关死亡。

  2018年11月,联大通过了第一项专门致力于打击骚扰的决议,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骚扰。该决议敦促各国采取有效行动,防止和消除性骚扰,并解决性骚扰的结构性原因。

  2019年,新的国际劳工标准首次解决了工作领域的暴力和骚扰问题。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和《建议书》共同为实现一个没有暴力和骚扰的世界提供了行动框架。《公约》承认性骚扰是一种人权侵犯,从而确立了人人享有一个没有暴力和骚扰的工作世界的权利。该条约涉及正规和非正规部门,提到对受害者、幸存者的支持。

  地区标准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1995年)要求缔约国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证教育机会平等。在教育和工作场所,需要防止一切形式的虐待(包括性骚扰)(第12~13条)。

  非洲次区域机构也处理了性骚扰问题。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就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问题通过了一项区域政策。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通过了关于性别与发展议定书。上述政策和议定书都要求各国制定法律,通过和执行政策、战略和方案。其中应包括性骚扰定义、在所有领域禁止性骚扰,并对性骚扰实施者实施威慑性制裁。

  美洲国家组织在《美洲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1995年)中将性骚扰作为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加以处理。该公约确认妇女有权免受暴力,包括在就业或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性骚扰,并要求各国颁布法律,对性骚扰实施者加以惩罚,保护妇女。

  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欧洲文书是《欧洲理事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1年)。《伊斯坦布尔公约》要求各国改革法律,执行援助受害者的实际措施,并为有效应对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划拨足够的资源。

  2019年3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预防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建议,对性别歧视做出定义。该建议还要求成员国统计和发布按性别、年龄分列的数据,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率和负面影响。成员国应认识到教育机构性别歧视对后续教育和职业选择的潜在影响,并采取制裁等行动。成员国也有责任确保私营机构对其歧视行为承担责任,同时确保宗教教育机构也要担责。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2012年)明确规定了“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并要求各国确保男女在所有领域,包括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平等。后通过了处理性骚扰问题的若干指令,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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