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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错少年不能“一放了之”重申法律威严

2019-12-23 10:14:16 来源:中国妇女报

  □ 斯涵涵

  当前许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却因达不到法定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引起较大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在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不良少年无处罚释放早已不是孤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后“一放了之”的类似事件屡见报端,引发民众广泛担忧与质疑。实际上,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果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会使其不辨是非、崇尚暴力,因此导致其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也会给其他未成年人树立不良“示范”。

  一些国家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都要对之实行相应的法律惩处,而不是某个年龄线的“一刀切”。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加之目前收容教养以及工读教育的机构、场所急速萎缩,未成年犯缺乏应有的矫正措施,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无方,模糊了法律的界限与威力。

  此次最高司法机关的公开表态,明确了针对不良少年不能“一放了之”的基本原则,即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过去“一放了之”的纠偏,凸显了罪罚相当、压实矫正责任、有的放矢的司法思维。

  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及威慑力,不良少年不能“一放了之”重申法律威严,是真正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维护公共安全的正确途径。依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和约束,切实解决“收容教养”机制悬空的社会疑难,切实帮助不良少年知错能改,浪子回头,降低少年犯罪率,才能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社会公义。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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