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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妇女权利提供重要机制保障

2019-12-18 09:15:09 来源:中国妇女报

——纪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40周年

编者按2019年12月18日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40周年纪念日。至今已有191个联合国成员国签署或批准了公约。它在全世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与公众熟知和运用,日益广泛地发挥着保障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作用。中国于1980年签署了公约。40年来,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权利,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认真履行公约报告义务,领导中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

  ■ 刘伯红

  40年前(1979年)的12月18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第20个国家批约后生效。至今,已有191个联合国成员国签署或批准了《公约》。它在全世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与公众、特别是妇女组织和妇女所熟知和运用,日益广泛地发挥着保障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作用。

  《公约》全面保障妇女权利

  《公约》的制定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妇女运动推动和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长期努力,它秉承了《联合国宪章》男女尊严和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及《世界人权宣言》鼓励和尊重各国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等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联合国妇女十年”的推动,特别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长达八年的起草过程的努力工作下,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任何领域,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权利公约。

  40年前制定的《公约》言简意赅,共30条,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序言宣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是联合国的核心原则。《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在第5~16条中,规定了妇女在免受暴力、参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健康、经济、婚姻家庭、法律等多方面的权利,并始终强调平等和非歧视两大原则,要求缔约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暂行特别规定等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高妇女地位,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2~4条)。

  《公约》第五部分(17~24条)规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监督各缔约国政府执行《公约》的专门机制,赋予“委员会”以“一般性建议”的方式对《公约》进行更新和扩展。目前,“委员会”集中全球人民智慧,已制定出37个“一般性建议”,回答了人口流动、武装冲突、气候变化、暴力侵害、司法救助、婚姻解体、人工智能等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与妇女——包括各类妇女脆弱群体——权利保障的关系和对策,与时俱进地将妇女权利保障扩展到更多领域和更深层面。

  为保证《公约》的有效执行,1999年12月10日,联合国开放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供各缔约国加入和批准。至2015年10月,已有106个联合国成员国签署了《任择议定书》。

  中国政府积极签署并认真履行《公约》

  在1980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开云注册送 主席的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同年9月,《公约》得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

  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权利。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将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纳入中国各项法律政策,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就业促进法、反家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权利。各省市区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截至2017年,全国共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4292个,2011~2017年共有超过225万人次的妇女获得法律援助。

  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中国政府于1990年成立了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由35个部委和人民团体组成,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全国31个省市区县以上政府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儿工委成立近30年来,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分步骤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对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等方面做了政策及财物力支持。

  制定并执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政府积极承办了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先后颁布和执行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目前,第三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即将执行完成,第四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的论证工作已经展开。

  制定并实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中国的人权事业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和发展。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颁布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达了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意愿和行动。在每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制定了妇女人权行动目标,其中2016~2020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7个目标: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努力消除就业、薪酬、职业发展方面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贯彻落实反家暴法;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1-2020)》,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认真履行《公约》的报告义务。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1982、1989、1997、2003、2012、2019年分别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提交了六次“中国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五次接受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政府提交报告(包括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回归后的政府报告)的审议。自2006年接受审议起,中国政府开始派出多个部委参加的40多人组成的高级代表团与会参会,表达了对执行《公约》的高度重视,顺应了国际社会日益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潮流和趋势。

  积极回应妇女人权领域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妇女权利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距离《公约》的要求,特别2015年联合国将“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纳入《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具体目标中,意味着将履约和实现妇女权利的时间提前到2030年,这无疑使我们的履约面临了巨大挑战,例如:中国国内立法仍未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做出定义;妇女在歧视案件中对司法的利用包括获得法律援助仍然有限;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和相关研究仍然缺乏;对暂行特别措施的利用不充分,高层妇女参政的代表性不足;陈规角色定型和有害习俗还在社会和家庭中影响着性别平等的实现;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时有发生;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薪酬和社会保障差距依然存在;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贫困妇女的平等权利还不能充分实现;政府官员和妇女工作者对《公约》的知晓率偏低等。

  妇女的进步程度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的国际形势和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联合国妇女人权文书和机制,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把中国性别平等与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做得更好,造福于人民,贡献于人类。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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