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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受害者谅解施暴者必须基于可靠前提

2019-12-16 11:08: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 王春霞

  深圳女子汤某被男友龙某从家追到楼道里暴打,触目惊心,令人气愤。据警方通报,汤某构成轻微伤,龙某已道歉并取得了谅解,现被处行拘5日。家暴受害者谅解施暴者的情节,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些网友难以理解谅解行为,对家暴受害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网友的质疑声传递出一个共识,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零容忍”。

  那么,家暴受害者是否应当谅解施暴者?我们要承认一点,作为独立的个体,家暴受害者有权谅解施暴者。但是,这个谅解行为应当是家暴受害者的真实意愿表示,换句话说,她不是在受到威胁或迫于某种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

  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给出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多个研究显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内心是恐惧和害怕的。据媒体报道,汤女士此前曾向男友龙某提出过分手,但随后收到过龙某的死亡威胁。目前,汤某还在养伤,“(伤)好了就离开深圳”。

  相关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呈现周期性特点,一般包括愤怒蓄积期、暴力出现期、诚心道歉期以及亲密互动期。美妆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中,就呈现出家庭暴力的这些阶段。也正因为家暴的周期性特点,受害者通常以为施暴者会改正,很难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时就选择报警离开施暴者。

  反家暴法的出台,给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权力和通道,为受害者提供了打破家庭暴力周期性的力量。对暴力“零容忍”,首先是报警,之后更重要的是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矫治。如果受害者是迫于对今后生活处境的担忧,害怕施暴者会打击报复,选择原谅施暴者使施暴者减轻处罚,则很可能并未真正解决暴力的根源。

  因此,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要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切切实实的救治、法律、心理、庇护等全面的服务,使受害者在免于恐惧的自由状态下,真实表达自己对施暴者的态度。让施暴者得到惩罚是反对暴力的应有之义,同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应当探索对施暴者依法处置外,开展必要的心理矫治,最大限度减少再次施暴的可能。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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