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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版”公布

2019-10-16 11:09: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耿兴敏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文件明确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提出明确要求。文件明确,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文件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件明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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