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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儿工委简报2018年第5期

2018-11-13 15:09:25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

  出台妇女维权工作规范性文件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出台将为深入贯彻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做好新时代妇女维权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该《意见》包括三部分:一是“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二是“依法履职,形成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领导保障”。其中第二部分是重点,从保障妇女六个方面权益出发,结合近年来妇女维权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提出了15条具体实施意见,责任单位涉及27家单位、部门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意见》体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明确妇女维权工作责任。《意见》把妇女权益具化为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六项权益,每一项权益的维护都通过1—3项维权重点工作来体现和保障,并针对每项工作明确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及相关责任单位,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如,在妇女政治权利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市、县党政工作部门中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都应配备女干部,女性比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部门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努力提高女性村委会主任比例。”等目标要求,并明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妇联,各市、县(区)等作为责任单位。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调室或辅导室,举办婚姻教育课堂,探索实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冷静期等措施;人民法院要设立家事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团队,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妇联组织要广泛开展和谐婚姻家庭大讲堂活动,加强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维权阵地建设,多渠道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等。

  二是重视特殊困难妇女权益的保护。《意见》在保障六大权益的基础上,强调了对特殊困难妇女群体权益的保护。《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和帮扶,关注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失独母亲、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失能及独居的老年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实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对城乡妇女“两癌”贫困患者实施救助。《意见》强调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保护,严厉打击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照管关系对其实施性侵的行为;加强网络监管,预防和制止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侵;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三是关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意见》针对妇女发展纲要中的重难点目标任务和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重难点问题,如,家庭暴力、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性骚扰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举措,要求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推动问题的解决。针对家庭暴力,《意见》提出发挥派出所家暴案件投诉站的作用,将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家暴实施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民政部门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等。针对营造女性公平就业环境,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求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工会、妇联组织联合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向信用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布。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提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妇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四是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合力。《意见》围绕妇女六大基本权益列出了15项重点工作,涉及27家责任单位、部门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协作。《意见》提出“探索运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婚姻调解工作”以及“将反家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和凝聚各类社会组织承接妇女维权服务项目,为社会力量参与维权工作搭建平台,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意见》强化了对妇女维权工作的组织保障、政策保障、阵地保障、经费保障和监督监察,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妇女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妇女维权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问题处理解决不力,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届期内对妇女维权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视察或专项检查、调研。要求力争三年内实现区、市、县(区)三级妇女维权服务中心全覆盖。支持自治区、五个市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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