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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参与立法修订增强妇女权益保障适用性 推进西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新里程

2018-04-09 15:45:13 来源:西藏妇儿工委办

  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修订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积极主动与自治区人大沟通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牵头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全区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切实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有九章四十八条,分别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共有十大亮点:一是“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入法,消除法规政策中的“性别盲视”;二是在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提高女性成员的参与比例;三是保障女性的政治荣誉和相关待遇;四是首次将家庭教育入法,倡导传承良好家风;五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困境妇女群体,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六是禁止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七是关注妇女健康和生理卫生需求,建立“两癌”筛查制度;八是针对妇女维权的重难点事项进行立法性规范;九是首次提出在大型公共场所新改扩建中须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女性专用设施;十是强化政府责任界定和法律救济,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单位进行法律责任界定,为更好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实施办法》是一部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各级妇联组织及妇女事业发展息息相关,对妇女有用、对妇联管用、对部门履职好用的地方性法规。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区各市(地)相继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38”妇女公益维权热线、“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和“12385”短信平台。全区860个110便民警务站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岗”,建立了31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70个法律援助机构,7个受暴妇女儿童救助(庇护)机构,7所地市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24个少年法庭(含少年合议庭),4个青少年维权岗,发展了3495名女联户长、村(居)妇代会主任和村(居)妇联主席成为妇女信访代理员,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实施办法》的施行,必将推进西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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