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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2018-01-10 10:46:28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吴杰臻

  在法国,夫妻债务的清偿以有限责任为原则,共同债务清偿以共同财产为限,个人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的收入和个人财产为限。

  法国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方擅自对外借款和担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单方形成的债务、结婚当天一方形成的债务以及接受继承、赠予所负担的债务,排除了大部分危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合同之债,较好地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和对债务风险的控制。

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规定与限制

  法国民法典第1409条 概括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形:

  第一,依据第220条规定,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与子女教育而签订的合同所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为“永久性”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另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制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些债务是永久性的;有些债务是可补偿性的,即以共同财产对外清偿后,一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法国在1965年7月颁布第65-570号法令时,第220条仅有两款规定。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而签订的合同,债务人的配偶是否要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还需要看债权人是否善意。

  1985年12月,又颁布第85-1372号法令,增加“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购买和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不引起夫妻之间的连带义务;但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小数额借贷,不在此限”的内容,作为第220条的第三款规定。如此一来,除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外,一切借贷均需要夫妻双方同意,进而限制夫妻一方擅自借款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该法令规定:一方在未取得配偶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借款和担保,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然而,由多个小额借贷组成的大额借款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第220条尚未明确。因此,法国在2014年3月颁布第2014-344号法令时,又增加了“当存在多个借款时,这些债务的总金额没有明显超过家庭生活状况”。

  总而言之,夫妻一方因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原则上需要另一方同意,方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一方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签订合同,则需要从债务金额、家庭生活状况、是否对家庭有益和债权人是否善意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分期付款的购买合同和借贷合同而形成的债务,除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外,法律严格限定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方能成为共同债务,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性规定

  法国民法典还对侵权之债、准侵权之债、违法犯罪所生产的债务、结婚当天形成的债务和接受继承、赠予所负担的债务均作出特别的规定。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16 条规定,侵权之债、准侵权之债、违法犯罪所生产的债务均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清偿债务之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结婚当天一方形成的债务以及一方接受继承、赠予所负担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

  法国民法典第14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不论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均需要以共同财产清偿。这是夫妻债务的对外清偿原则,包含两层意义:夫妻共同财产制期间形成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其清偿原则受到以下规则限制:

  第一,夫妻一方依据第220条规定,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与子女教育而签订的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根据第1414条规定,债权人不能保全债务人配偶的工资和收入。如果其工资和收入已划入银行账户中,只能在法定的条件下实施保全。

  第二,根据第1411条规定,结婚当天形成的债务和接受继承、赠予所负担的债务,只能以债务人的收入和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的收入和个人财产已与共同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债权人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第三,根据第1415条规定,一方对外借款或担保,应以其收入和个人财产清偿,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一方对外借款或担保时获得配偶的明示同意,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不能以配偶的收入和个人财产清偿。

  第四,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规定,产生于共同财产制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就共同财产提起追偿之诉。

  (作者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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