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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儿工委简报2017年第20期

2017-12-15 10:58:56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编者按今年以来,天津市、河北省相继颁布实施省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并制定具体实施举措,切实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本期简要编发两省市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情况,供交流参考。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制定实施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保障天津市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8章53条,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5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天津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条例首次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此外,条例还对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大型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全市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对妇女的保障水平。

  为将条例切实落到实处,天津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等部门制定了具体实施举措。市委组织部在条例审议通过后,第一时间把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市高法结合条例贯彻落实,一是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范围从3家扩大到10家;二是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典型案例,有效震慑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依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用工的状况,将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中,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市妇联将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推动现有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制定实施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源头上全面系统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条例分为8章52条,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有18处,细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不作为、失职的惩罚性、刚性条款7项,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女性与男性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条例还规范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对主体不履职的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和预防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方面教育,预防性侵犯。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条例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增设了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妇女,无房居住的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的离婚保护条款,作出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时男方应予配合的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明确家暴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进一步扩展需要强制报告、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明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及救助措施于一体的“全链条”式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明确了在地方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性别评估,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使男女真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平等受益、协调发展。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对失职行为的处罚,还明确了有关部门不配合妇联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将家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纳入规定。

  条例实施后,沧州市妇联通过约谈机制有效制止就业性别歧视是条例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典型案例。沧州市妇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市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工程技术人员招聘职位标明“只限男性”,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在省妇联指导下,沧州市妇联迅速核实情况并约谈该公司女工委相关负责人,依据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撤销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招聘公告,并要求其在招录考试、面试中对女性报考者一视同仁。随后,该公司提出整改措施,重新刊登了招聘公告,取消了性别限制。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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