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度开云体育 > 纲要规划 > 地方

青岛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17-06-15 15:34:58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 言

  21世纪前10年是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向新的战略目标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时期。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战略任务,从儿童早期着手,建设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1996年,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要求,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 (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颁布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使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5年的 9.29‰和10.73‰下降到2000年的7.36‰和8.41‰。

  ——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22.79/10万,下降到2000年的13.19/10万。

  ——基本消除了新生儿破伤风。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四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99.45%。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98.5%。

  ——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9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初中学生入学率均达到100%;小学学生辍学基本杜绝,初中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高中阶段教育接近普及。

  青岛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卫生保健、教育、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特殊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等硬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侵犯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l一2010年)》、《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现制定《青岛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从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了2001至20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 目 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儿童教育的主要指标基本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明显优化;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1)婚前医学检查率保持在98%以上。

  (2)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

  (2)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9%以上,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4)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3)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死因的死亡率。

  (4)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5)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率保持在99%以上,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改善儿童营养,增强儿童体质。

  (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0.5%以内。

  (2)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3)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4)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7)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

  (8)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

  (9)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10)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5%以上。

  5.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1)控制末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3)加强中小学生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和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妇幼保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督。

  2.建立健全市及市(区)、乡镇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落实妇幼保健财政补助政策,逐年增加妇幼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全面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4.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5.落实《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

  6.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及残疾患儿常规报告制度。

  7.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努力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8.认真执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青岛市盐业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逐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9.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10.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治。

  11.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市及各市、区都要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1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普遍开展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l.大力推进学前教育。

  (1)0至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大幅度的提高。

  (2)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市区达到99%以上。

  2.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1%以下。

  (2)初中学生入学率达到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3)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逐步建立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5)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90%。

  (2)建设一批示范高中和示范职业学校。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 95%以上。

  (2)中小学教育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8%以上。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2)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教育部《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把教育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努力实现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全面性、均衡性发展。

  3.推进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估体系,建立0至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与学前三年幼儿教育的衔接,逐步实现托幼一体化。

  4.贯彻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标准化工程,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任务。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挥优质教育资源优势,优化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5.建立高标准的盲校、聋校,各市、区普遍建立弱智儿童辅读学校,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要兴办弱智儿童辅导班,学校要加强随班就读工作,逐步形成新型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在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向特殊教育的学前阶段、高中阶段及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延伸。

  6.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实现线路通、资源通、应用通。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快计算机配备步伐,努力提高中小学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在教育信息中心开设家庭教育网站和专栏。

  7.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推行新的评价制度,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8.全方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重视加强对教师心理素质知识的培训。

  9.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教育以及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注重对儿童健康人格、诚实守信的品格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心理健康以及性别平等教育,促进儿童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10.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合理的就学条件和机会。切实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1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形成教育合力。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2.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示范学校的作向儿童少年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

  (2)严禁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1)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

  (2)在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2)基层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实行陪审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市及各市(区)儿童法律保护、救助组织。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3.加强对企业用工、个人雇工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童工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4.严厉打击各种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滋扰学校教学秩序,勒索中小学生的刑事犯罪。

  5.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依法保障末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权益。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关注单亲家庭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抚育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7.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8.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使儿童免遭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使儿童的人格及尊严得到尊重。

  9.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10.开展对儿童的法制、纪律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11.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畅通儿童法律援助渠道。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9%以上。

  (2)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3)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75%以上。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6)城市绿地覆盖率达到42%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农村村庄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

  (7)城市空气、水和噪音按功能区稳定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证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5)为儿童成长创造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的建设,为儿童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提供条件。各币、区至少有1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在新建(改建)小区和居民集中区,新建(改建)一批儿童活动场所。

  (7)各市、区都要有1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市内各区至少有1所少儿业余体校。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及康复医疗状况。

  (3)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与措施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型城市。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2.对儿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强化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组织儿童参与植树造林,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4.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5。各类媒体应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定期举办儿童电影(电视)节、儿童文化周活动, 丰富儿童精神生活。

  6.加强对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重点是学校周边游戏厅、练歌房等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

  7.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8.加强对各类儿童校外活动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重视发挥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市少年宫的示范作用。各市、区要加快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9.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培训等福利机构设施和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中,应体现保护残疾儿童的无障碍原则。发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10.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保障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1.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纲要,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要将实施《纲要》纳入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定期提交有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调查报告。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突出解决《纲要》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市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市统计制度及各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至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定期向国务院和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区实施《纲荽-》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和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区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区都要建立《纲要》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纲要》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