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度开云体育 > 纲要规划 > 地方

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

2017-06-15 15:30:15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任务。

  宁波要加快现代化港口城市建设进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儿童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人才资源,因此,大力发展儿童事业,培育健康成长的一代新人,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系到宁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发展后劲。

  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市根据国家、省颁布的儿童发展“八五”、“九五”规划,制定了宁波市“八五”、“九五”两个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实施这两个规划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九五”期间,不断加大领导力度,强化职责,制定措施,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宁波“九五”儿童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市儿少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我市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5年的12.81‰和16.37‰分别下降到2000年的8.87‰和12.01‰。

  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24.84/10万下降到2000年的9.74/10万。

  2000年全市儿童、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94.09%和99.41%。

  全面实施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97%,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比例达到100%,义务教育段的流生率控制在1%以内,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3%。

  全市已有幼儿园2024所,入园率达到95.46%。

  家庭教育深入人心,全市现有家长学校1323所。

  已基本形成人人关心儿童、爱护儿童,为儿童做好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五”期间,宁波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儿童保健、教育发展不平衡;各地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数量少,设施陈旧,科技含量低;儿童的素质教育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儿童中的近视率和龋齿率较高;外来人口中儿童的卫生、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影响着儿童的全面发展与素质的提高。

  在基本实现“九五”儿少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现状,依照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港口城市建设要求,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基础,重点在健康、教育、环境、法律保护等4个领域,提出二十一世纪第一个五年儿童事业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促进儿童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使儿童切实得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生活娱乐等社会服务,儿童的整体素质、综合能力有显著提高,争取到2005年,我市儿童发展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4‰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城镇、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年平均分别为95%、85%以上。

  城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5/10万以下。

  城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3、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消灭新生儿破伤风。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

  婴儿低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络,使0-7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0%以上。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6个月以内婴儿的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5%以上,并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近视眼发病率在现有基础上有所下降。

  在幼儿园、小学的儿童中开展视、听、口腔等疾病的防治,降低发病率。

  城镇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率达95%,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5%。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正服务,防止心理障碍发生。

  (二)策略和措施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建立完善母婴保健监督执法体系,加强执行和监督力度。卫生等部门依法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堕胎、非法接生、弃婴、溺婴等损害妇幼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工的劳动保护,为孕育健康下一代提供良好环境。加强对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幼儿的管理,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医疗保健服务。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财政逐年增加妇幼、防疫、保健的经费,确保对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加强全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等网络建设。建立融医疗、保健、科研、培训和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市级妇幼保健中心,实施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监测、指导,建立市级产前诊断中心、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儿童康复中心。

  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优生监测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残疾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产后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继续推广和运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卫生、科研等部门要重点研究并提出有效预防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产后出血死亡等措施。

  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把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落实到社区,深入到家庭,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加强农村卫生三级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服务。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同时,创造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行政村卫生室做到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医疗保偿等多项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妇女儿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为中小学生、托幼园所幼儿检查身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少年儿童的近视、龋齿发病率。

  利用医疗保健机构、家长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三期”(儿童期、青春期、孕产期)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的预防、合理膳食、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幼自我保健能力。在青少年中进行性知识教育及吸烟、吸毒危害性的教育。

  在中、小学生中大力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吃营养餐。卫生、科研机构要指导当地利用自然资源,改善膳食营养,有效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的增多。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推进托幼一体化,为全市0-6岁儿童提供良好的早期教育。

  普遍实行小学六周岁入学,小学净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05%以下。

  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入学率达90%以上。

  盲、聋哑、弱智三残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提高教育质量。

  实施素质教育,建立面向21世纪的教育课程和教育体系。

  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80%以上。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儿童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达95%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市本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在确保“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基础上连续3年每年再递增1.5个百分点,并列入基数;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发挥现代化教育工具作用,通过设点、布局、调整等办法切实改变贫困地区教育困难的现状。为全市适龄儿童创设均等而又比较充分的义务教育机会。

  把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列入中、小学校综合考评中,加强督导。

  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利。

  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孤残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培养他们自主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6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多种方便有效、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形式。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加强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深化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能承担起教育改革重任的教师队伍。通过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历层次进修、岗位培训,努力构建使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教师普遍成为学历高、能力强、师德好、业务精、知识广、懂计算机和外语,能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新世纪教育人才。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尊重儿童的权利与人格,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杜绝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2、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儿童接受普法教育率达100%。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5年内,力争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10%以内。

  中小学军(警)校共建率达98%以上。

  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帮教好转率达85%以上。

  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二)策略与措施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职能,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救助组织,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制定和完善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媒体、儿童工作者、家长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生产、经营者,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严禁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卖毒品。

  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就业安置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实到社区、学校、家庭。

  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建立和完善少年法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合理的待遇。建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收容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努力减少流浪儿反复流浪。

  中小学校普遍设置法制教育课,并且配有兼职法制副校长。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警校共建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公安、政法部门对儿童的法制教育作用。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事业社会福利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关注特殊家庭中的儿童,增强特殊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88%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地面水、声、空气等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标。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5%的县(市)、区建立较现代化的儿童活动场所(青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活动中心、文化园等),每个县(市)、区图书馆设有少儿阅览室,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少儿图书馆,全市至少建有一所科技馆。

  全市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的面,城镇达98%,农村达85%。

  各县(市)、区电台或电视台要设置儿童专栏;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中儿童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二)策略与措施

  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时要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加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强化儿童爱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活跃中小学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推进绿色学校的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为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卫生部门应对农舍的人、畜用水设施及卫生厕所的建造提出要求并加以指导,提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防止儿童食品、用品中有毒有害污染。把儿童食、用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儿童食品、用品安全检测的标准和管理监督制度。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提倡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切实将儿少教育活动设施建设列入城镇建设规划之中,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优惠开放。

  严禁在中小学周边200米内开设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图书、报刊、影视、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和市场管理,坚决查禁淫秽、迷信的非法出版物。严防不健康内容及宣扬恐怖、暴力等对儿童身心健康有负面影响的内容进入市场。鼓励创作优秀的儿童图书、歌曲、影视作品。经常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科技、娱乐活动,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

  贯彻落实《浙江省雏鹰奖章实施细则》,规范雏鹰奖章颁奖制度,结合社区少先队工作和雏鹰假日小队工作,积极引导少先队员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

  组织儿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高儿童综合素质。

  开发有益儿童智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教玩具。定期对儿童娱乐设施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全市儿童科普组织工作网络,扩大儿童科普教育工作队伍,不断创建有儿童特点,受儿童欢迎的儿童科普教育设施。加强儿童科普教育产品的创作、研制和生产。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把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2、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纳入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4、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增加儿童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本规划实施投入必要的资金。

  二、宁波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2、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3、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定期表彰、奖励对本规划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4、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监测与评估

  一、建立市儿童状况监测体系。

  《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

  三、建立监测评估机构。

  1、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制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审议监测评估工作计划;

  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2、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领域与重点指标;

  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宁波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

  指导和协调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日常数据采集工作;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

  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实施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督查和监测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刘昱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