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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2017-06-15 15:23:06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21世纪初期,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我区也将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进程中步入大发展的新时期。2001-2010年,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以适应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儿童发展十五规划的目标。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2年,我国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1993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九十年代宁夏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区所辖28个地、市、县(区)政府也相继制定颁布了本地的“儿童纲要”。自《九十年代宁夏儿童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儿童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范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实施,使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全区妇幼保健系统管理加强,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123/10万下降到2000年的85.78/10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49.2‰和57.6‰,下降到2000年的27.4‰和32.9‰。全区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1990年的27.8%下降到2000年的8.4%。新生儿低体重发生率由1990年的5%下降到2000年的1.45%。5岁以下儿童肺炎和腹泻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27.3‰和15‰下降到7.2‰和1.46‰,较好地实现了目标,体现了我区儿童生存条件有较大的改变。

  儿童教育持续发展,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3.9%上升到2000年的97.3%。小学5年级保留率由1990年的74.1%上升到2000年的80.7%。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由1990年的15.5%上升到2000年的34.6%。

  儿童权益受到保护,地方法规逐步健全。九十年代以来,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相继制定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同时在全区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

  处于困境儿童得到保护。我区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由1990年的7.0%上升到2000年的61%;全区有6所特殊教育学校,2所儿童福利院,6个流浪儿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并建立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儿童生存环境得到改善。2000年,全区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2.7%,农村享有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达到21.8%,分别比1990年提高了22个和21.3个百分点。我区地方病发病率也有了明显下降,为儿童提供了较好的生存环境。

  经过努力,我区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了改善,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属西北五省区之一,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南部山区8个国家级贫困县贫困尚未根本消除,仍有数万名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差异较显著。因此,改善儿童的发展状况,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我区今后面临的主要任务。这对实现“西部大开发、宁夏要争先”,将宁夏建成“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民族自治区,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和我区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纲要的执行情况,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纲要》)。《儿童规划纲要》是我区新世纪头十年儿童工作的行动纲领,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区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儿童规划纲要》对规范和指导我区的儿童工作,推进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相继制定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同时在全区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

  处于困境儿童得到保护。我区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由1990年的7.0%上升到2000年的61%;全区有6所特殊教育学校,2所儿童福利院,6个流浪儿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并建立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儿童生存环境得到改善。2000年,全区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2.7%,农村享有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达到21.8%,分别比1990年提高了22个和21.3个百分点。我区地方病发病率也有了明显下降,为儿童提供了较好的生存环境。

  经过努力,我区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了改善,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属西北五省区之一,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南部山区8个国家级贫困县贫困尚未根本消除,仍有数万名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差异较显著。因此,改善儿童的发展状况,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我区今后面临的主要任务。这对实现“西部大开发、宁夏要争先”,将宁夏建成“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民族自治区,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和我区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纲要的执行情况,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纲要》)。《儿童规划纲要》是我区新世纪头十年儿童工作的行动纲领,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区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儿童规划纲要》对规范和指导我区的儿童工作,推进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70%和80%,农村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40%和50%。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的85.78/10万为基础,2005年和2010年分别下降1/8和1/4。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50%和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2005年和2010年城市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农村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以2000年的27.4‰和32.9‰为基础,2005年和2010年分别下降1/10和1/5。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90%和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的8.4%为基础,2005年和2010年分别下降1/8和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继续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60%和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自治区为单位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80%和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90%和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和2010年城市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农村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逐步提高流动人口及吊庄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和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自治区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普及。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关于妇幼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在有条件的地区单独设立儿科医院,积极开展“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预防耳聋发生。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倡导科学喂养和母乳喂养。加强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维生素A缺乏、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广泛开展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加强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保健保偿、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疾病及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基金。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并且积极组织课外活动。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005年和2010年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力争达到98%和99%以上(山区分别达到95%和95%以上),小学6年巩固率力争分别提高到95%和95%以上。 2005年和2010年初中毛入学率力争分别达到90%和90%以上。

  坚持不懈地扫除青壮年文盲;川区继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山区到2010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

  流动人口和吊庄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市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一年以上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力争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50%和70%以上。城市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素质教育教学体系。实施课堂教学质量工程和素质教育工程,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普及现代技术教育,开展创建示范性中小学活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加快升学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

  5.大力发展民族教育。

  健全民族教育体系,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应提高少数民族儿童入学率,缩小与全区平均水平的差距。

  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和“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效益。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2005年和2010年各类家长学校开办率分别达到80%和85%。

  提高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自治区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教育法规和政策。

  完善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青少年课外活动场所建设和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加强科技教育和科普宣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我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及吊庄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和吊庄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我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贫困地区的教育需求。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地方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并一定要通知监护人到庭。

  5.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地方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制定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使用童工的案件。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别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力争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40%和5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2005年和2010年分别有40%和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自治区宏观政策。

  自治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积极参与儿童工作领域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对其家庭进行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本《儿童规划纲要》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儿童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2001年至2010年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儿童规划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儿童规划纲要》的实施。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纲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实施《儿童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儿童规划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集居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五、本《儿童规划纲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儿童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自治区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儿童规划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儿童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儿童规划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区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对《儿童规划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中期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儿童规划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全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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