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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15:20:51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1996年,省政府制定颁布了《青海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它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和行动纲领。在贯彻实施《妇女规划》的五年里,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目标、采取措施,形成了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妇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完成,一些重点指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的妇女发展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提高妇女的地位、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实现我省妇女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实现青海妇女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促进我省妇女事业在新世纪快速发展,发挥各族妇女在青海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的《青海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重点,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6个发展领域;设置了27项主要目标、44项策略措施。《妇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2001-2010年青海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全面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取得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拓宽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机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提高妇女就业质量。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70%。

  4、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5、加大对妇女脱贫帮扶的力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策略措施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参与发展经济的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2、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及性别平等观念。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与男子平等的经济决策机会及途径,缩小男女在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管理的水平。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农村妇女与居住地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法规和政策,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努力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和鼓励妇女自主就业、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6、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

  7、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为妇女发展生产提供信贷支持。择优扶持以妇女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效益前景好的企业或专业户,充分发挥好其示范带动作用。

  8、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9、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之中,予以健全、完善,并加以落实。

  10、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权利。

  11、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适时出台《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程度明显提高。

  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到2010年,全省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38%,并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的比例。

  做好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省、州(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农业区每个乡(镇)、牧业区50%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省直单位和州(地、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和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进一步扩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数量。省、州(地、市)和县(区)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要有12名女干部。各地区、各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后备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低于30%。

  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2、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

  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到2010年,县以上人大女代表、人大常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政协女委员比例达到20%;乡(镇)人大女代表比例达到2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确保有一名以上女干部。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企业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应占与女职工人数相应的比例。

  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到2010年,全省妇女干部争取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策略措施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及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2、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在选拔聘用干部时,应当体现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制度,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录用公务员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

  3、坚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积极为妇女学习业务、更新知识结构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4、不断改善妇女干部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财贸、金融、民政、司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女干部。

  5、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抓好各级妇联干部的轮岗、交流,使之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6、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7%,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

  初中适龄女少年入学率达到95%。

  2、高中阶段女性人口入学率达到70%,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和人口性别比例相当。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3%。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2、加大对农牧区妇女的素质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面向农牧区的实用技术教育培训经费,以各类文化教育、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展农村妇女学校、依托农业广播学校、农业函授大学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并与绿色证书培训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相结合,形成培训妇女骨干和农牧区妇女人才的教育机制。

  3、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以上专业技术教育的比例。各类中、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4、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5、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牧区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工作。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

  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水平,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0%,农牧区达到50%。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50%。

  新法接生率达到90%。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普及生殖保健知识。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50%,农牧区不低于20%。

  3、降低人口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

  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4、减缓性病增长速度,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策略措施

  1、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卫生改革方案,出台《青海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有特殊优惠的保健服务。

  2、加强妇科肿瘤,妊高症、产后出血等疾病医学研究,重点查治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以及碘缺乏等地方病。

  3、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孕产妇保偿、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有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把妇女列为重点人群之一。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尤其是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为她们提供咨询,传播自我保健知识,同时定期对妇女病进行普查普治。

  5、巩固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和网络。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经费及人员的全额工资待遇。充分发挥各级医院妇产科的作用,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和保健院的急救和产科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开展陪产和导乐产。乡卫生院要创造住院分娩条件,保证孕产妇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6、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发挥农村卫生服务三级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为农牧区妇女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7、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开展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中等以上学校开展性健康、性安全课程。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取缔非法诊治性病活动,提高性病的诊断水平和治愈水平。

  五、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策略措施

  1、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妇女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及婚姻家庭权益等,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3、完善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出台《青海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依法保障妇女享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权利。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合格率达到90%。

  4、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提高对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侦破水平和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进一步加强各类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嫖娼及强迫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6、加大惩治贩毒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力度,运用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加强对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努力降低复吸率。

  7、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各级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要积极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8、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县以上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妇联陪审员的作用,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生活和工作的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策略措施:

  1、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应充分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

  2、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妇女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伟大作用,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

  3、宣传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家庭美德建设的力度。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充分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等保障。

  5、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工作之中,积极推进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水源保护、降低水源性疾病发病率,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6、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妇女参与环保决策的能力。

  7、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建立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内容的养老保障,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与实施

  1、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以上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在整体推进《规划》实施的进程中,要特别关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县以上统计部门建立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4、设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对州、县统计监测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指导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省级《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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