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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17-06-15 13:34:21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这是西藏和平解放40多年来第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五年来,我区各级政府逐步强化其职能,加大干预力度,将妇女群体作为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下,我区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妇女参与决策程度不断提高。到2000年,全区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2.82%,全区七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均配备了女干部;73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绝大部分县配备了女干部;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委员中女代表、女委员比例进一步提高;全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0.36%。

  妇女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到2000年底,我区女童入学率为85.6%,比1990年增长了18.2个百分点;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女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44%;全区女性文盲率占41%,比1990年的77.7%降低了36.7%。

  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显著提高。到2000年,全区建立妇幼保健院(站)48所,73个县(市、区)、600多个乡(镇)卫生院可以提供基本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受益妇女儿童近54.5万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20.1%,比1990年增长了16.5个百分点。妇女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到2000年,我区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6.8%,全区女职工人数占职工人数的34.5%。

  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实现西藏经济从加快发展到跨越式发展,西藏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长治久安,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区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区基本区情和妇女发展的现状出发,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和发展为目标,以《西藏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实施成效为基础,提出了

  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环境等6个优先发展领域,突出我区边远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纲要》的发布和实施,目的是强化各级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并引导我区妇女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主要目标:

  1.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

  3.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4.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中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85%。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逐步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我区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培训,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比例。

  4.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6.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7.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妇女的经济收入。自2001年到2010年在全区七地市全面开展小额信贷,加快妇女脱贫步伐。

  8.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9.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目标:

  1.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20%。45岁以下的地(厅)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2.地市党委、人大、行署(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争取达到8%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3.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有条件的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女干部,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5%。县(市、区)直属机关争取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选配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数量不少于8%。

  4.乡(镇)党委、政府争取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5.地市、县(市、区)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

  6.每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7.各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女干部总数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应不断提高。

  8.全区女党员所占的比例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提高23个百分点,在农牧区和妇女较多的行业、部门中,可适当提高女党员的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

  2.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3.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涉及妇女根本权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的意见。

  4.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6.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时,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严格女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锻炼,加强对女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把后备女干部作为重点,逐步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

  7.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8.鼓励党政机关中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女干部、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的优秀年轻女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锻炼。加大女干部的交流力度。

  9.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决定因素。

  (一)主要目标:

  1.全区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基本杜绝女童失学。

  2.全区初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重点普及贫困地区和高寒边远地区女童的九年义务教育。

  3.流动人口中的女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全区残疾女童入学率达到60%以上。

  5.全区主要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农牧区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55%以上。

  6.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7.全区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0%以上,其中青壮年(1545周岁)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

  8.农牧区妇女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农牧区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9.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全区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10.不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和应用能力;增加妇女科技人员的比例。

  (二)策略措施: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在义务教育阶段,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保障男女学生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女童和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不断改革完善招生考试制度,为男女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

  3.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4.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5.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6.实施教育扶贫工程,使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女童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进一步缩小男女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7.把扫除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除妇女文盲工作。

  8.在农牧区初中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使农牧区女童初中教育与农牧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女童的个人发展有机结合;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9.大力普及科技知识,重视农牧区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引导妇女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破除迷信,鼓励科技致富。

  10.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新的办学体制过程中,为妇女提供更多的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在城镇继续推行婚前保健和婚前医学检查,农牧区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知识,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

  2.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防止和减少农牧区妇女的妇科病、预防残疾、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危害。

  4.强化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

  5.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6.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强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牧区为重点,依靠科技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和传播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努力提高农牧区妇女卫生保健水平。

  3.积极发展社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事业,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4.在农牧区继续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努力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推动“爱婴”行动,积极支持母乳喂养。开展生殖健康、婚前保健、遗传疾病咨询,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巩固与提高农牧区卫生队伍。加大农牧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考核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对农牧区的对口支援,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基层卫生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

  6.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性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7.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通过健康、向上的健身活动,强身健体、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完善法规的制定,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建立与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建立妇女法律保护和救助的社会网络,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完善和制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适时修改和完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等法规,及时研究制定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及措施。

  2.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把普法宣传作为提高妇女法律意识的有效工具。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4.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在基层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

  5.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6.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7.审理家庭、财产、抚养纠纷案件时,有效保护妇女的人身、财产权利。

  8.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9.建立对妇女精神损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

  10.社会各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可持续发展的要素。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进步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要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

  6.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的意见。

  7.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

  8.建立城镇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加强我区老年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9.加强我区妇女同国际妇女组织及外省、区、市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我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年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报告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四、各级政府要为《纲要》的实施每年增加经费,配备办公室专职人员,特别是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自治区每年安排90万元左右的资金,具体金额由财政按实际需要核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兄弟省区和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自治区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并为政府科学决策及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措施,建章立制提供依据。

  二、建立自治区和地市级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逐步纳入自治区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自治区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市实施《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基层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县,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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