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度开云体育 > 纲要规划 > 地方

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13:29:58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妇女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

  1996年继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后,我省也结合实际制定和颁布了《云南省妇女发展“九五”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省妇女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自《“九五”规划》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政议政程度提高,范围扩大,省第九届人大女代表和省第八届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分别为21.8%和23.9%,比上一届分别提高了2.25和7.3个百分点,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比五年前上升了4.3个百分点;女性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口的46.8%,女性从业领域不断扩展,行业分布渐趋合理;妇女受教育机会增多,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各级各类教育女性在校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7.17%;妇女的医疗保健状况不断改善,孕产妇死亡率为95.31/10万,比五年前下降了54.23/10万;农村妇女贫困人口减少,城镇妇女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有所改善;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机制已经形成,省级妇女儿童统计数据库已基本建立,为新世纪云南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九五”期间,我省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我省是集民族、边疆、山区为一体的贫困省份,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全省妇女发展状况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仍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妇女参政比例仍然偏低,孕产妇死亡率、妇女成人文盲率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妇女贫困现象依然存在,损害妇女利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因此,全面促进妇女发展、落实男女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省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将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为妇女争取更大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云南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在《“九五”规划》实施的基础,着眼于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又注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把妇女参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作为妇女发展的六个优先领域,突出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全省各族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各民族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云南妇女事业在新世纪上新的台阶。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云南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1.执行国家制定的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如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及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份分红等权利。

  2.规范就业市场的管理,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的需要,多方位地选择创业和就业渠道。

  3.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4.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在妇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解除合同,不得辞退女职工。企业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6.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养殖业向多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8.贯彻落实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和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扶贫经济实体,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正职女领导要比“九五”期间有所增加。

  2.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工作部门要有2/3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省和地(州、市)国家行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女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3.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女职工较集中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女领导干部,并逐步提高管理层中女性正职比例。

  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在“九五”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要有提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加大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女干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录用、聘用、选拔、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4.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地(州、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5.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6.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妇女代表会主任要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7.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专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尤其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8.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9.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10.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保持在99%左右,辍学率降低到2%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率降低到3%以下。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38%和5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8%,争取10%。2010年达到15%。

  3.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5%以下,复盲率降低到4%以下。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7年左右。

  6.改善妇女中特殊群体受教育状况,提高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女童、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女童上学,重点解决好农村、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残疾女童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3.提高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4.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继续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扫盲工作方针。把妇女扫盲与推广实用技术、与妇女的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科技致富能力。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要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在初中教育阶段,要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帮助失、辍学的大龄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6.重视妇女的素质教育、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引导妇女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增强识别和抵制伪科学的能力。

  7.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提高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9.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增强其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和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分别降至85/10万和70/10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90%;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55%和6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新法接生率达95%以上。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加强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和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不低于80%和8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逐年降低,到2010年控制在0.9‰以下;逐年提高妇科病普查普治率。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康复服务;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发生及艾滋病病毒感染。提高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并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

  3.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人员培训,巩固农村妇幼卫生队伍,提高服务能力,做好农村妇女的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开展以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4.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服务。开展以预防生殖道感染和乳腺癌、宫颈癌为主的普查普治工作。

  5.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妇女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节育期、更年期和老年期保健。

  6.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和急救水平,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通过提高乡村干部的认识、乡村妇幼卫生人员的技能和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住院分娩率;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和转诊系统,组建县、乡、村危急孕产妇急救组织;做到普通乡卫生院能开展生理产科,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等工作;针对孕产妇死因,进行分析评估,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保证危急孕产妇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7.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贫困家庭妇女医疗保健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妇女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包括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急救、妇女病普查普治等)。

  8.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县、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搞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引进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9.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健康,加强和完善技术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满足妇女特殊人群服务需求。

  10.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关注妇女的心理健康,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全面提高妇女身心健康。

  11.加强性病、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提高婚前健康教育质量,开展婚检和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防止妇女受感染和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保障母婴安全,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12.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科学健身的意识及身体素质。充分利用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l.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城市、城镇达到85%以上,农村、边远地区达75%以上。

  3.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4.依法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创建无毒社区,减少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二)策略措施

  1.贯彻依法治省的方略,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行为,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4.加强与周边国家、国际NGO组织协作,打击跨国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积极做好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和遣返安置工作,加大投入,注重预防性干预措施的落实。

  5.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的妇女给予损害赔偿。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6.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7.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办好妇女热线,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等,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提供服务。

  8.建立和完善特邀妇联陪审员制度,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合法。

  9.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严重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坚决惩治胁迫、教唆妇女从事毒品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2005年和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33%和45%;县级以上城市粪便垃圾无害处理率分别达到40%和6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40%和50%;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70%。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5.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1.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积极宣传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2.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3.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得到社会救助。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妇女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4.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

  5.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农村要把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培训农村卫生厕所的专业施工队伍,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及自来水普及率。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农村化学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

  6.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7.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8.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二、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和云南妇女发展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规划》的实施。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分别配备2名以上和1名以上专职干部。要确保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所需;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

  五、在积极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推动《规划》的实施。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省、地、县各级统计制度及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分性别统计的县级监测试点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领域或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Baidu
map